弁護士による入管代理手続
委托律师代办入国管理局手续
1 本人申请主义原则
入管法上的在留关系手续(除退去强制关系手续与难民认定关系手续)有:①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②在留资格更新申请(包括永住许可申请);③在留资格变更申请;④在留资格取得申请;⑤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这些申请手续,入管法要求由本人到入国管理局申请。但本人对入管法的知识不充分,很难提出所需的资料,或者因忙碌本人无法亲自去入国管理局的情况也有。
2 个人申请主义的放宽
于是,得到代办入国管理局申请手续许可的律师及行政书士向入国管理局提出资料时,放宽了本人申请主义,本人可以不去入国管理局。
3 委托律师代办入国管理局申请手续的方法
1)申请方法
律师代替申请时,申请书的末尾有本人签字栏和律师签字栏,根据此项能确认律师的代理,因此不用再提出委任状等。律师持着申请者本人的护照等资料以及律师的代办有效证件到入国管理局窗口办理手续即可。
2)申请中的代理行为
申请中,入国管理局需要追加资料时,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即可。但是偶尔审查官希望由本人来讲述事情时,本人有必要到入国管理局。
3)得到许可时
申请的结果得到许可的时候,律师拿着许可通知书等证件到入国管理局领取即可。
4)结果为不许可时
对于入国在留的行政处分,不可以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出不服。想推翻不许可处分,只能提出取消处分的行政诉讼。
但是,事情有变化时,好好研究不许可的理由之后,附上新情况的说明等,可以再次申请。
4 退去强制手续的代理
退去强制手续分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三个阶段。现在入国管理局的实务中只在口头审理阶段认同律师的代理权。但实际上,从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到口头审理中提出律师作出的意见书的案例比较多。而且假释放的申请也是律师代办的比较多。
平成26年9月25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9月27日《新華時報》に「弁護士による入管代理手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外国人の受刑
外国人在日本服刑
外国人的收容地
外国人在日本国内触犯法律而被日本法院判刑时要在日本监狱服刑。但是日本没有专为外国人准备的监狱,服刑者收容在哪个监狱,根据现行的分类,综合考虑服刑者的性质、社会环境等因素,选择认为对服刑者本人最合适的监狱。
历来很多外国人服刑者,因与日本人风俗习惯完全不同,不能同一般日本人服刑者一样对待,而分类为F级,与军事有关者在横须贺监狱;与军事无关的男性服刑者在府中•大阪监狱、女性服刑者在栃木监狱收容。近几年送到别的监狱的服刑者也在增多。
外国人服刑者的待遇
1、与职员沟通意见;2、努力维持严明规律;3、注意与日本人服刑者的冲突;4、加深对日本国以及日本人的理解。对F级服刑者以上4点作为重要方针,但现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语言
与监狱的职员主要以日语沟通。随着外国人服刑者的增加,懂英语的监狱职员也在增多,而且在监狱内用英语及其他语言制作小册子之类来介绍狱中生活及遵守事项。
与家人会面以及写信,根据新法不用日语也可以。
2、生活习惯等
在监狱中生活,基本上与日本人一样。但对外国人实行白天在杂居房,晚上在单房的收容方式比较多。
在饮食方面,尊重宗教信仰以及个人习惯,主食备有米饭和面包;给避讳猪肉的服刑者提供不含猪肉的食物等。
而且狱中还备有外文图书及报纸等。
3、服刑者的移送
日本的监狱不断改善着对服刑者的待遇,但因预算等原因还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外国人服刑者一般刑满出狱会被强制退去本国。
因此日本政府加盟了《服刑者移送条约》,刑期剩余6个月以上者只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时可以回本国继续服刑。
中国还没有加盟此条约。
外国人与假出狱
服刑者有假出狱的制度,对外国人也适用。
根据日本刑法28条的规定,被判徒刑或禁锢者若有悔改之意时,有期徒刑是过了刑期的三分之一、无期徒刑是过了10年后,根据行政官厅的处分暂时可以出狱的制度叫做假出狱,是通常所说的《假释放》的一种。
但是入管法中规定被判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禁锢为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外国人服刑者一般假出狱后受退去强制处分,遣送回国。
平成26年9月18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9月20日《新華時報》に「外国人の受刑」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人民日報海外版・日本月刊』創刊3周年記念パーティー
11月27日、『人民日報海外版・日本月刊』の創刊3周年を記念するパーティーが開催されました。
二階俊博・自民党総務会長、女優の中野良子さん、中国政府関係者ら、日本と中国の政財界文化人約150人が出席し、私も来賓として招かれ、スピーチを行わせて頂きました。
《人民日报海外版·日本月刊》创刊3周年联欢会
11月27日,举办了庆祝《人民日报海外版·日本月刊》创刊三周年的联欢会。
二阶俊博(自由民主党总务会长)、演员中野良子、中国政府相关人士、中国与日本的政财界文化人大约150人出席联欢会。我也被邀参加,献上致辞。
日本人との離婚と在留資格
与日本人离婚和在留资格
夫妻关系不和谐与在留资格更新
《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留资格,根据修改前的入管法,已得到许可的在留期间中,分居、离婚调停等事情发生也不会自动丧失在留资格。但是改正入管法规定,除了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以外,六个月以上没有进行作为配偶者的活动,就取消在留资格。因此,若分居六个月以上,入国管理局会认为没有进行作为配偶者的活动,取消在留资格。
而且,要更新在留期间时,若夫妻在分居中或者离婚调停中的话,因日本人配偶者不协助办理更新手续,有可能无法更新《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期间。
离婚手续还没有办理结束的时候,对于认不认可《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问题上,入国管理行政实务的解释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不仅要有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且要伴随夫妻同居、相助等实质婚姻。因此拥有日本人配偶者身份的外国人,若没有实质性婚姻关系,就拿不到《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
而且最高法院也认为,即使法律上与日本人存在夫妻关系,但此婚姻关系已失去了社会生活上的实质性基础的时候,此人的活动不能视为持有日本人配偶者身份者的活动。
但是,也有不同意见。法律上存在有效婚姻关系,即使此婚姻关系不一定属于正常状态,只要婚姻关系还没有通过正式的离婚手续被解除,就符合《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要求。
与日本人离婚后的在留
改正入管法规定,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跟配偶者离婚或者死别的时,此事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要通知法务大臣。
《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与日本人配偶者离婚或者日本人配偶者去世的时候,在留期间到期也无法更新。若想留在日本,只能变更在留资格。一般向《定住者》变更的例子最多。与日本人离婚之后希望在日本定住,需满足婚姻生活持续了三年以上,其工作、生活等都要与日本有关联。
有日本人的孩子时
根据法务省通达《关于有日本人亲生子女的外国人父母的待遇》,为了抚养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的亲生子女而希望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父母,能确认其亲子关系且是此孩子的亲权者,还有现在正抚养、监护着此孩子的时候,允许把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
平成26年9月11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9月13日《新華時報》に「日本人との離婚と在留資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夫婦間の財産問題
夫妻间的财产问题
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通常要考虑有以下几种:
1 夫妻财产分割合同
当事者是否签约了夫妻财产分割合同;若签了合同,其签约时间、内容及法律效力等都成为问题
2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之间没有签约财产分割合同,一般按照法定财产制来进行分割。主要有:关于这种法定财产制的问题;是否服从法定财产制的任何内容;共同财产或者特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共同财产或者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理的权利义务问题;对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所承担的特定债务,另一方是否也有责任等问题
3 对日常家务债务,夫妻是否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4 婚姻费用的分担问题
5 夫妻间的抚养问题
通常把1夫妻财产分割合同和关于2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叫做夫妻财产制。下面介绍一下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
日本人和外国人结婚,或者国籍不同的俩外国人结婚的时候,要适用哪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呢?
(1)首先、夫妻的本国法若相同,就适用此法律。
这种情况时,若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为双重国籍时,先决定其本国法再判断本国法是否相同。
(2)其次、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若夫妻住在同一个国家,作为共同常居所地法适用此国家的法律。
(3)第三、没有共同常居所地法时,适用与夫妇有着最为密切关系的地方的法律。
准据法的选择
除了以上,关于夫妻财产制,通则法还允许让当事者选择其准则法。夫妇选择了准据法时,此法比上诉法律优先适用。
但是,可选择的准据法的范围不是无限制,从婚姻生活有关的因素考虑,当事者可选择的准据法为:①夫妻一方所属国籍的国家法律,②夫妻一方常居所地法,③有关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制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而且夫妇选择准据法时,须要夫妻双方的签字与签署日期。
平成26年9月4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9月6日《新華時報》に「夫婦間の財産問題」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