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に関する案件から、企業法務まで。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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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業の請求について
2018.01.31

请求支付加班费

 

发生加班费的情况如下:

1、所定时间外的工作

2、法定时间外的工作: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法定劳动时间为,一天8个小时,一周40个小时,最低增额率为25%。

3、夜间工作:劳动基准法规定,晚上10点到第二天早上5点之间的工作,需要另外支付增额补贴,增额率为25%。

4、法定假日工作:根据劳动基准法,公司有义务让劳动者一周休息一次,一周必须要休息的假日称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增额率为35%。

注:法定假日的夜间工作,可以把增额率加一起,但超过法定时间的工作发生在法定假日时不可以把增额率重复加起来。

 

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费是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同时支付加班费是雇主的义务。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双方达成不支付加班费,若此条款不符合法律时是无效的。

劳动者向公司(雇主)请求加班费时公司一般以以下三种理由拒绝支付的比较多。而且申请加班费的有效期限为2年,过了2年后申请,公司也不会支付加班费的。

1、《是年薪制,一年的工资已确定,没必要再支付加班费》。但即使是年薪制也有必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与年薪制无关。

2、《对于管理职没有义务支付加班费》。确实公司对《管理监督者》的高职位的劳动者特例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管理监督者是特例,属于管理监督者的劳动者及其少数,公司主张管理监督者是为了不支付加班费的可能性较高。

3、《职务补贴已含加班费,没必要再支付》。确实存在把固定额的补贴作为加班费支付的制度。但工作守则里没有记载有关固定加班费的内容以及没有明确固定加班费包括的金额为几个小时的加班费时,一般不能认为固定加班费就可以代替加班费。因此公司主张支付固定加班费是为了不支付加班费的可能性较高。

 

请求加班费需要的客观的证据。

首先是能证明雇佣关系的<雇佣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等,之后是证明雇佣合同中关于时间外工作的协议内容的上述证据以及<工作守则>,最后是能证明发生加班时的工资额的<工资明细>,以及记载工作时间能证明加班时间的出勤卡等证据。

平成28年11月10日《東方時報》に「残業の請求につい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の労働審判
2018.01.31

劳 动 审 判

 

日本的劳动审判手续是2006年4月1日开始的比较新的制度。

劳动审判以迅速、合理、有效解决雇主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解雇及不支付工资等的纠纷为目的。

何时利用劳动审判

1、关于薪资的纷争:请求支付加班费,请求支付工资,请求支付退职金、奖金,变更减薪资等不利劳动条件等

2、关于雇佣的纷争:不正当解雇,终止合同(不更新有期合同)等

动审判与诉讼(裁判)的区别

1、可申诉的对象不同:劳动审判是公司与员工个人为对象,不包括劳动组合与使用者之间的集团纷争;但诉讼没有限制。

2、法官再加两名劳动审判员一同审理:诉讼时只有法官;但劳动审判时不仅仅是法官,劳动者一方的日本劳动组合总联合会和使用者一方的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中各选一名审判员一同审理。

3、原则上开庭三次结束案件:诉讼时没有开庭次数的限制;但劳动审判只开三次庭(偶尔特例开4次庭),力求尽快解决。而且一般诉讼时只有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的比较多,但劳动审判时为了尽快解决,要求各当事人也出庭。

4、开庭非公开:诉讼时原则上在公开的法庭进行;但劳动审判时不是在法庭,而是在非公开的地方。

5、口头进行审理:诉讼时向法院提交诉状,被告以答辩书形式进行反论,原告对答辩书作反论,被告再作反论……主要以书面形式互相进行攻防;但劳动审判时提交申诉书和答辩书以后基本上都是开庭当日以口头进行主张。

劳动审判的流程

向法院提交劳动审判申诉书,法院受理后指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开庭日期一周左右之前对方会提交答辩书。

开庭当日,当事人与审判员在圆桌上,首先整理各自的主张与争议点,之后从代理人或当事人听取事实关系,以后调停为中心进行审理。

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和解时,劳动审判结束。

三次开庭也无法和解时,进行宣判。若不服宣判时,在两周以内提出异议,进行一般的诉讼。

 

平成28年11月3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労働審判」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の裁判員裁判
2018.01.31

审判员审判

 

所谓审判官审判是从民间上选出的6名审判员与3名法官,听从检查官、律师等对事件的主张及目击者、被害者、被告的言辞后来判断是否有罪及罪的轻重。

成为审判员审判的事件都是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

 

审判员审判的流程

1、公审前的整理手续

公审前的整理手续是,审判员审判的事件,被起诉后在开庭之前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了审判的准备进行磋商之事。

检查官与律师对事件各自进行主张来决定审判的争点(争议之处)。

审判员审判是短期间内集中进行审判,因此审判开始之前必须做细致的准备工作。换句话说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员审判中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在公审前整理手续中律师为被告所做的准备对审判的进程影响很大。

2、公审日(审判的具体流程)

朗读起诉状—-检察官向法官申请作出判断,被告与律师陈述意见。

冒头陈述—-检察官讲述事件的前前后后,指认被告有罪。

律师的冒头陈述—-律师主张被告无罪或即使有罪也是情有可原。

调查证据—-调查双方陈述之依据的证据。

总结发言(论告)、求刑—-检察官根据证据的调查最后主张被告有罪,还提出应判被告XX刑的意见。

最终辩论—-律师根据证据的调查陈述对被告有利部分。

评议—-审判员和法官以非公开的形式协商决定最终处分。

判决—-评议后,根据评议内容法官制作判决书,审判员确认后在法庭上宣读。一般评议数日后进行宣读判决。

 

审判员审判与一般刑事审判的区别

在一般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比起在法庭上看到和听到的,主要是通过仔细阅读检察官和律师所提供的文字记录。但在审判员审判中,审判员和法官只根据在法庭上看到和听到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轻重。

 

平成28年10月27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裁判員裁判」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の懲役
2018.01.31

日本的徒刑

 

日本现在有7种刑罚: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监禁、拘役)、财产刑(罚金、科料)、附加刑(没收)

 

死刑:就是剥夺生命。日本的死刑采用绞刑。

徒刑:进监狱参加劳动。分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大年限为30年。

徒刑的目的:隔离,为了社会的安全,把罪犯隔离于监狱;预防(抑止),以长时间剥夺自由,预防再犯罪;改造(矫正),在监狱被强制进行劳动,助于防止再犯、改善生活习惯、职业训练等。

设定徒刑的目的如上述,但实际上徒刑的运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助长犯罪,在监狱每天见面的人都是罪犯,因此互相交流犯罪信息有利于再犯罪;回归社会较难,在监狱待的时间越长,越不好回到社会正常生活。

假释,是刑期满之前出监狱,原则上是刑满三分之一时可检讨,但实际上是刑期过了70%以上时考虑假释。根据统计,约一半的人假释出狱。

带缓刑的徒刑是缓刑考验期限内不犯法时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实刑是,判决确定立刻进监狱。虽然都是有期徒刑,但是否宣告缓刑对受刑者来说是天壤之别。

监禁:同徒刑被关在监狱,但没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拘役(拘留):1日以上不满30天,短暂剥夺自由。

罚金:金额在1万日元以上1000万日元以内,罚金用于国家预算。

指定期限内不交罚金时,被强制进行劳役。即强制工作至能赚到相当于罚金金额为止,这时与徒刑一样不可以随意回家,日薪以5000日元计算。

科料:金额在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内。

没收:不可以独立适用,要与其他刑罚附加适用。

 

平成28年10月20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懲役」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