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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との離婚と在留資格
2014.11.28

与日本人离婚和在留资格

 

夫妻关系不和谐与在留资格更新

《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留资格,根据修改前的入管法,已得到许可的在留期间中,分居、离婚调停等事情发生也不会自动丧失在留资格。但是改正入管法规定,除了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以外,六个月以上没有进行作为配偶者的活动,就取消在留资格。因此,若分居六个月以上,入国管理局会认为没有进行作为配偶者的活动,取消在留资格。

而且,要更新在留期间时,若夫妻在分居中或者离婚调停中的话,因日本人配偶者不协助办理更新手续,有可能无法更新《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期间。

离婚手续还没有办理结束的时候,对于认不认可《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问题上,入国管理行政实务的解释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不仅要有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且要伴随夫妻同居、相助等实质婚姻。因此拥有日本人配偶者身份的外国人,若没有实质性婚姻关系,就拿不到《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

而且最高法院也认为,即使法律上与日本人存在夫妻关系,但此婚姻关系已失去了社会生活上的实质性基础的时候,此人的活动不能视为持有日本人配偶者身份者的活动。

但是,也有不同意见。法律上存在有效婚姻关系,即使此婚姻关系不一定属于正常状态,只要婚姻关系还没有通过正式的离婚手续被解除,就符合《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要求。

 

与日本人离婚后的在留

改正入管法规定,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跟配偶者离婚或者死别的时,此事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要通知法务大臣。

《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与日本人配偶者离婚或者日本人配偶者去世的时候,在留期间到期也无法更新。若想留在日本,只能变更在留资格。一般向《定住者》变更的例子最多。与日本人离婚之后希望在日本定住,需满足婚姻生活持续了三年以上,其工作、生活等都要与日本有关联。

 

有日本人的孩子时

根据法务省通达《关于有日本人亲生子女的外国人父母的待遇》,为了抚养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的亲生子女而希望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父母,能确认其亲子关系且是此孩子的亲权者,还有现在正抚养、监护着此孩子的时候,允许把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

 

 

平成26年9月11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9月13日《新華時報》に「日本人との離婚と在留資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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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間の財産問題
2014.11.20

夫妻间的财产问题

 

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通常要考虑有以下几种:

1 夫妻财产分割合同

当事者是否签约了夫妻财产分割合同;若签了合同,其签约时间、内容及法律效力等都成为问题

2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之间没有签约财产分割合同,一般按照法定财产制来进行分割。主要有:关于这种法定财产制的问题;是否服从法定财产制的任何内容;共同财产或者特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共同财产或者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理的权利义务问题;对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所承担的特定债务,另一方是否也有责任等问题

3 对日常家务债务,夫妻是否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4 婚姻费用的分担问题

5 夫妻间的抚养问题

 

通常把1夫妻财产分割合同和关于2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叫做夫妻财产制。下面介绍一下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

日本人和外国人结婚,或者国籍不同的俩外国人结婚的时候,要适用哪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呢?

(1)首先、夫妻的本国法若相同,就适用此法律。

这种情况时,若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为双重国籍时,先决定其本国法再判断本国法是否相同。

(2)其次、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若夫妻住在同一个国家,作为共同常居所地法适用此国家的法律。

(3)第三、没有共同常居所地法时,适用与夫妇有着最为密切关系的地方的法律。

准据法的选择

除了以上,关于夫妻财产制,通则法还允许让当事者选择其准则法。夫妇选择了准据法时,此法比上诉法律优先适用。

但是,可选择的准据法的范围不是无限制,从婚姻生活有关的因素考虑,当事者可选择的准据法为:①夫妻一方所属国籍的国家法律,②夫妻一方常居所地法,③有关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制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而且夫妇选择准据法时,须要夫妻双方的签字与签署日期。

 

 

平成26年9月4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9月6日《新華時報》に「夫婦間の財産問題」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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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タイムズ
2014.11.13

判例タイムズ1403号に私が担当した裁判の判決が掲載されました。

判例タイムズは、重要かつ画期的な判決等を掲載する権威ある法律雑誌です。

《判例时报》1403号刊登了本人负责的审判判决。

《判例时报》是刊登重要且划时代判决的权威性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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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禁止期間及び在留資格
2014.11.11

再婚禁止期间与在留资格

 

违反再婚禁止期间的婚姻与准据法

外国人与日本人结婚的话,可拿到《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可以逗留在日本。要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必须在法律上婚姻成立。

但是,在日本的民法中规定女性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六个月内不得结婚(民法733条)。女性在上次婚姻的解除之日起一定期间内禁止结婚的期间(再婚禁止期间),即使提出婚姻登记手续也不会受理。

于是,出现了日本人与外国人结婚的时候,此外国人的本国法中没有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的话,日本的这种再婚禁止期间规定是否适用?准备结婚的日本人是女性的时候适用还是男性的时候适用,还是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适用的问题。

首先、不违反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是婚姻的实质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再婚禁止期间是一方的条件还是双方的条件是有争议的。对于这一点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针对女性要求准守其期间,因此只是作为妻子的女性一方的条件;第二种说法是:出生的孩子的血缘混淆的被害者是再婚的丈夫,因此是作为丈夫的男性一方的条件;第三种说法是:是属于当事者双方的问题,因此是双方的条件。三种说法互相对立,但是第三种双方的条件的说法最为有力(《基本法的法律注释国际私法》日本评论社88页)。

因此,按照再婚禁止期间为双方的条件的说法的时候,结婚的当事者都要准守双方本国法的再婚禁止期间的条件。换句话说,夫妇双方中一方为日本人时,另一方的本国法中即使没有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也要经过6个月的再婚禁止期间之后才能结婚。这个结论是把再婚禁止期间作为双方的条件的时候,与外国人结婚的日本人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得准守。

 

在留资格问题

那么,再婚禁止期间中在留资格到期了该怎么办?

现在日本的制度中不存在以再婚禁止期间经过后与日本人结婚为理由给予的在留资格。但是,入国管理局的实际业务中,若能确认此外国人与日本人的婚姻意志的时候,允许此外国人把在留资格更改为短期滞在,而且再婚禁止期间内许可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间的更新。

 

 

平成26年8月28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30日《新華時報》に「再婚禁止期間及び在留資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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