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に関する案件から、企業法務まで。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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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洋平のブログ


インタビュー記事掲載
2015.04.27

人民日報海外版日本月刊の5月号に、私のインタビュー記事が掲載されました。

当事務所の特色などについてお話しさせて頂いております。

采访报道的刊登

人民日报海外版日本月刊的5月号,刊登了我的采访报道。

述说了本事务所的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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ビザ申請の手引き–-短期滞在
2015.04.23

签证申请入门指导

短期滞在

 

<短期滞在>在留资格是,短期间留在日本而进行的观光、保养、运动、亲族访问、参观、讲习或者集会的参加、事务联络及类似于这些的活动。申请时不是在日本的入国管理局,而是在各国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

所谓<短期间留在日本>是,不仅没有把生活与活动的基础移至日本的意思,还打算留在日本的时间短暂且临时。

 

持有短期滞在在留资格者,具体如下:

1 过境、观光、娱乐、保养为目的之人士

2 作为业余选手参加运动会、比赛等之人士

3 访问知人、朋友、亲族等之人士(包括探病、参加喜事丧事)

4 参观、视察为目的之人士(例如,参观工厂、城市)

5 作为老百姓参加民间团体举办的讲习、会议等之人士

6 商谈、签约、事务联络、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以及各种短期商用为目的之人士

7 接受短期的公司内讲习之人士

8 进行参拜、参加宗教会议、有关设立教会的事务联络等为目的,短期在留之人士

9 一时的报道、采访等工作为目的之人士

10 姐妹城市或者学校的友好访问之人士

11 其他短期在留为目的之人士(例如,短期治疗为目的,参加入学考试等)

持短期滞在在留期间,不能从事带有收入的活动,因此不会许可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给予的在留期间

90日、30日、15日

 

<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变更

持短期滞在在留资格者,申请其他在留资格变更时,若不是<不得已的特别事情>,不予许可。一般<不得已的特别事情>是,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入境后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结婚;为了参加大学考试而入境的外国人,考试合格后希望作为留学生留在日本;因病不能长时间坐飞机等。

 

平成27年2月26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3 月14日《新華時報》に「ビザ申請の手引き–-短期滞在」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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ビザ申請の手引き–-永住者
2015.04.14

签证申请入门指导

永住者

 

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者,没有在留活动的限制也没有在留期间的限制。虽然没有在留活动和在留期间的限制,但作为外国人若发生了退去强制事由之事,会被强制遣送回国,也有对外国人禁止的一些限制。

永住许可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A 品行善良

不可以有前科,完成了纳税义务等公共义务。

B 要拥有可以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者技能

不要成为国家的负担,以自己的收入或资产可以过安定的日常生活

C 法务大臣认可此人士的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时

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可以得到永住许可。而且,确实在日本有生活基础的日本人、永住者以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或者孩子们,不用满足上记A与B的条件。

 

2 其他条件

A 一般原则上要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居留。但是作为留学生而入境,毕业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士,变更为就劳在留资格后,需要大概5年以上的在留经历。

B 对于配偶者与孩子

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要求结婚后3年以上在日本居留。但是在国外有结婚同居经历时,结婚已过3年,且在日本居留了1年以上即可。

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亲子或特别养子,持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即可。

C 持有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者,得到定住许可后5年以上在日本居留即可。

D 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日本有贡献人士,持续在日本5年以上居留即可。

 

 

平成27年2月19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3 月7日《新華時報》に「ビザ申請の手引き–-永住者」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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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なかった事例
2015.04.06

在留特别没被许可的事例(平成25年)

1 配偶者为日本人

  发觉理由 在日期间 违反期间 婚姻期间 刑事处分等 特记事项
1 自首 约13年10个月 约10个月 约6年3个月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一次

2 当局揭发 约6年2个月 1个月

(不法残留)

约6个月 违反入管法,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罚款50万日元 经营介绍不法残留者的人才派遣公司,介绍时筹备了伪造在留卡等
3 警察逮捕 约23年8个月 约1年5个月

(不法残留)

约11年8个月 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1年4个月 过去有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而受刑事处分的经历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2次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4 警察逮捕 约9年3个月 约4年11个月 约5个月 根据强制淫秽,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 强制淫秽而受刑事处分后结婚,但因欺诈而被捕成不法残留
5 警察逮捕 约15年10个月 约15年10个月 约2个月 被逮捕后结婚
6 警察逮捕 约9年2个月   约8年6个月 违反入管法,被判1年,缓刑4年,罚款10万日元 作成虚构的文章,给数十人办理不正当的在留资格而收取报酬

 

2 配偶者为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发觉理由 在日期间 违反期间 婚姻期间 刑事处分等 特记事项
1 自首 约7年10个月 约7年10个月 约4个月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一次
2 当局揭发 约2个月 约2个月

(不法残留)

约1个月 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专门在风俗店工作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3 入国审查官的揭发 约18年10个月 约18年10个月

 

约4年4个月 违反入管法,违反各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2年10个月,罚款40万日元 假装为外籍日本人的身份入境,而留在日本

参与贩毒事件

4 警察逮捕 约2年1个月   约3年9个月 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5 警察逮捕 约12年11个月   约1年1个月

(未成年孩子1名)

违反毒品相关法律及道路交通法,被判2年,缓刑3年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一次

孩子在本国由父母监护、抚养

6 警察逮捕 约4年4个月 约2年5个月

(不法残留)

约6年10个月 损坏器具,侵入住宅及盗窃,被判3年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者

 

3 外国人家族

  发觉理由 在日期间 违反期间 家族成员 特记事项
1 自首 约3年9个月 约3年9个月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7年11个月、违反期间2年11个月)

孩子: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4岁

全家人一起自首
2 自首 约8年9个月 约8年9个月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9年8个月、违法期间:约8年8个月)

孩子1: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6岁

孩子2: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0岁

全家人一起自首
3 自首 约18年6个月 约18年6个月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10年11个月,违反期间:约10年11个月)

孩子1: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7岁

孩子2: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5岁

全家人一起自首
4 当局揭发 约9年6个月 约9年3个月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8年2个月,违反期间:约7年11个月)

孩子1: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4岁

孩子2: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2岁

孩子3: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0岁

全家人一起被揭发

 

4 其他

  发觉理由 在日期间 违反期间 刑事处分等 留在日本的理由 特记事项
1 当局揭发 约3年1个月 约7个月 有负责,想在日本工作 持有<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时,专门作为清扫业务员工作
2 警察逮捕 约1年7个月   电磁公正证书原件不实记录•提供,被判2年,缓刑3年 想与日本人订婚者结婚,同居 原本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但被判明为假结婚,被取消在留资格

与日本人的订婚者没有同居事实

3 警察逮捕 约14年2个月 约2年

(不法残留)

盗窃,被判2年8个月 日侨三世

在日本有生活基础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

被退去强制经历一次

4 警察逮捕 约11年8个月 约8年8个月

(不法残留)

强盗致伤,盗窃及强盗,被判11年 日侨二世

想在日本工作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

 

5 警察逮捕 约20年3个月 约4年3个月

(不法残留)

盗窃及盗窃物的有偿转让,被判5年罚款50万日元 在日本有生活基础

想在日本继续经营公司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
6 警察逮捕 约7年8个月 约2年5个月

(不法残留)

违反风俗业的法律及入管法,被命令罚款50万日元 在日本有生活基础

想继续与日本男性交往

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时,经营的酒吧中雇佣了不法就劳的外国人

交往中的日本男性有妻子,没有同居事实

 

 

平成27年2月12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2 月21日、28日《新華時報》に「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なかった事例」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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