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海外版日本月刊の5月号に、私のインタビュー記事が掲載されました。
当事務所の特色などについてお話しさせて頂いております。
采访报道的刊登
人民日报海外版日本月刊的5月号,刊登了我的采访报道。
述说了本事务所的特色等。
签证申请入门指导
短期滞在
<短期滞在>在留资格是,短期间留在日本而进行的观光、保养、运动、亲族访问、参观、讲习或者集会的参加、事务联络及类似于这些的活动。申请时不是在日本的入国管理局,而是在各国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
所谓<短期间留在日本>是,不仅没有把生活与活动的基础移至日本的意思,还打算留在日本的时间短暂且临时。
持有短期滞在在留资格者,具体如下:
1 过境、观光、娱乐、保养为目的之人士
2 作为业余选手参加运动会、比赛等之人士
3 访问知人、朋友、亲族等之人士(包括探病、参加喜事丧事)
4 参观、视察为目的之人士(例如,参观工厂、城市)
5 作为老百姓参加民间团体举办的讲习、会议等之人士
6 商谈、签约、事务联络、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以及各种短期商用为目的之人士
7 接受短期的公司内讲习之人士
8 进行参拜、参加宗教会议、有关设立教会的事务联络等为目的,短期在留之人士
9 一时的报道、采访等工作为目的之人士
10 姐妹城市或者学校的友好访问之人士
11 其他短期在留为目的之人士(例如,短期治疗为目的,参加入学考试等)
持短期滞在在留期间,不能从事带有收入的活动,因此不会许可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给予的在留期间
90日、30日、15日
<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变更
持短期滞在在留资格者,申请其他在留资格变更时,若不是<不得已的特别事情>,不予许可。一般<不得已的特别事情>是,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入境后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结婚;为了参加大学考试而入境的外国人,考试合格后希望作为留学生留在日本;因病不能长时间坐飞机等。
平成27年2月26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3 月14日《新華時報》に「ビザ申請の手引き–-短期滞在」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签证申请入门指导
永住者
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者,没有在留活动的限制也没有在留期间的限制。虽然没有在留活动和在留期间的限制,但作为外国人若发生了退去强制事由之事,会被强制遣送回国,也有对外国人禁止的一些限制。
永住许可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A 品行善良
不可以有前科,完成了纳税义务等公共义务。
B 要拥有可以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者技能
不要成为国家的负担,以自己的收入或资产可以过安定的日常生活
C 法务大臣认可此人士的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时
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可以得到永住许可。而且,确实在日本有生活基础的日本人、永住者以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或者孩子们,不用满足上记A与B的条件。
2 其他条件
A 一般原则上要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居留。但是作为留学生而入境,毕业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士,变更为就劳在留资格后,需要大概5年以上的在留经历。
B 对于配偶者与孩子
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要求结婚后3年以上在日本居留。但是在国外有结婚同居经历时,结婚已过3年,且在日本居留了1年以上即可。
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亲子或特别养子,持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即可。
C 持有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者,得到定住许可后5年以上在日本居留即可。
D 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日本有贡献人士,持续在日本5年以上居留即可。
平成27年2月19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3 月7日《新華時報》に「ビザ申請の手引き–-永住者」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在留特别没被许可的事例(平成25年)
1 配偶者为日本人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婚姻期间 | 刑事处分等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13年10个月 | 约10个月 | 约6年3个月 | 无 |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一次 |
2 | 当局揭发 | 约6年2个月 | 1个月
(不法残留) |
约6个月 | 违反入管法,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罚款50万日元 | 经营介绍不法残留者的人才派遣公司,介绍时筹备了伪造在留卡等 |
3 | 警察逮捕 | 约23年8个月 | 约1年5个月
(不法残留) |
约11年8个月 | 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1年4个月 | 过去有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而受刑事处分的经历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2次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
4 | 警察逮捕 | 约9年3个月 | 约4年11个月 | 约5个月 | 根据强制淫秽,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 | 强制淫秽而受刑事处分后结婚,但因欺诈而被捕成不法残留 |
5 | 警察逮捕 | 约15年10个月 | 约15年10个月 | 约2个月 | 无 | 被逮捕后结婚 |
6 | 警察逮捕 | 约9年2个月 | 约8年6个月 | 违反入管法,被判1年,缓刑4年,罚款10万日元 | 作成虚构的文章,给数十人办理不正当的在留资格而收取报酬 |
2 配偶者为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婚姻期间 | 刑事处分等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7年10个月 | 约7年10个月 | 约4个月 | 无 |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一次 |
2 | 当局揭发 | 约2个月 | 约2个月
(不法残留) |
约1个月 | 无 | 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专门在风俗店工作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
3 | 入国审查官的揭发 | 约18年10个月 | 约18年10个月
|
约4年4个月 | 违反入管法,违反各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2年10个月,罚款40万日元 | 假装为外籍日本人的身份入境,而留在日本
参与贩毒事件 |
4 | 警察逮捕 | 约2年1个月 | 约3年9个月 | 违反毒品相关法律,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 | 对同居•婚姻的实际情况存有疑义 | |
5 | 警察逮捕 | 约12年11个月 | 约1年1个月
(未成年孩子1名) |
违反毒品相关法律及道路交通法,被判2年,缓刑3年 | 被退去强制手续经历一次
孩子在本国由父母监护、抚养 |
|
6 | 警察逮捕 | 约4年4个月 | 约2年5个月
(不法残留) |
约6年10个月 | 损坏器具,侵入住宅及盗窃,被判3年 |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者 |
3 外国人家族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家族成员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3年9个月 | 约3年9个月 |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7年11个月、违反期间2年11个月)
孩子: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4岁 |
全家人一起自首 |
2 | 自首 | 约8年9个月 | 约8年9个月 |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9年8个月、违法期间:约8年8个月)
孩子1: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6岁 孩子2: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0岁 |
全家人一起自首 |
3 | 自首 | 约18年6个月 | 约18年6个月
|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10年11个月,违反期间:约10年11个月)
孩子1: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7岁 孩子2: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5岁 |
全家人一起自首 |
4 | 当局揭发 | 约9年6个月 | 约9年3个月 | 配偶者: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8年2个月,违反期间:约7年11个月)
孩子1: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4岁 孩子2: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2岁 孩子3: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0岁 |
全家人一起被揭发 |
4 其他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刑事处分等 | 留在日本的理由 | 特记事项 | |
1 | 当局揭发 | 约3年1个月 | 约7个月 | 无 | 有负责,想在日本工作 | 持有<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时,专门作为清扫业务员工作 |
2 | 警察逮捕 | 约1年7个月 | 电磁公正证书原件不实记录•提供,被判2年,缓刑3年 | 想与日本人订婚者结婚,同居 | 原本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但被判明为假结婚,被取消在留资格
与日本人的订婚者没有同居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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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警察逮捕 | 约14年2个月 | 约2年
(不法残留) |
盗窃,被判2年8个月 | 日侨三世
在日本有生活基础 |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
被退去强制经历一次 |
4 | 警察逮捕 | 约11年8个月 | 约8年8个月
(不法残留) |
强盗致伤,盗窃及强盗,被判11年 | 日侨二世
想在日本工作 |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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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警察逮捕 | 约20年3个月 | 约4年3个月
(不法残留) |
盗窃及盗窃物的有偿转让,被判5年罚款50万日元 | 在日本有生活基础
想在日本继续经营公司 |
服刑中成为不法残留 |
6 | 警察逮捕 | 约7年8个月 | 约2年5个月
(不法残留) |
违反风俗业的法律及入管法,被命令罚款50万日元 | 在日本有生活基础
想继续与日本男性交往 |
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时,经营的酒吧中雇佣了不法就劳的外国人
交往中的日本男性有妻子,没有同居事实 |
平成27年2月12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2 月21日、28日《新華時報》に「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なかった事例」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