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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後見人に関して
2018.04.20

市民后见人

 

所谓市民后见人是,为痴呆症、精神疾病等原因判断能力不充分的人,受训于市区町村等实施的教育研修习得作为成年后见人等所需要的知识的一般市民中,家庭法院选出的成年后见人。他们帮被后见人进行<财产管理>和<生活监护>。

 

市民后见人的活动方式

单独选任型(市民后见人单独被选出)、复数选任型(市民后见人和专业人士多人被选出)、监督人选任型(市民后见人被选为后见人;专业人士等被选为监督人)以及社会福祉协会等法人成为成年后见人,受训于市民后见人教育研修的人成为该法人的职员而活动。

 

市民后见人的活动,是不要求报酬为前提而进行。

后见人报酬不是理所当然能得到的。民法规定,家庭法院根据后见人及被后见人的财力,可从被后见人财产中支付后见人的报酬。因此后见人的报酬由法院决定是否要支付,还被后见人没有财产时一般得不到后见人报酬。

一般选择市民后见人的案件是被后见人的财产不多,主要以生活监护为中心的案件。且,成为市民后见人的是,热心为社会服务的人,在相互扶持活动中发挥地区市民的立场,近距离内进行后见活动,不为报酬也充分发挥着其作用。

市民后见人不是被后见人的亲族也不是专业人士,对市民后见人最重要的是站在被后见人的立场,同被后见人以及其家族一起考虑被后见人最需要的是什么以及去付诸行动的态度。

 

家庭法院对市民后见人的方针

家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坚持中立公平性中努力协助地方自治体等为市民后见人的教育扶持工作:派法官或法院书记官,到地方自治体等实施的市民后见人教育讲座等研修会进行授课,讲解成年后见人等的职务与责任等;定期与地方自治体等进行联络会议及意见交流会,相互提高认识与理解,使市民后见人顺利被选任。

 

平成29年6月29日《東方時報》に「市民後見人に関し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その他の被害者支援
2018.04.20

其他被害者支援

 

1、被害回复给付金制度

被害回复给付金制度是,从犯人夺回的《犯罪被害财产》货币化之后作为<给付资金>保管,从此资金给案件被害人等支付给付金的制度。

 

2、犯罪被害给付制度

犯罪被害给付制度是,向因故意犯罪行为而失去亲人的遗族、受重伤/得疾病或留后遗症的被害者,国家支付给付金的制度。给付金申请材料需提交到申请人所在地管辖警察署。

遗族给付金:配偶者、子女、父母、孙、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顺序支付给第一顺位的人。

重伤病给付金:最大限度一年内,保险治疗的医疗费中自己负担部分和停业损失的合计额(上限为120万日元)的支付。

残疾给付金:支付给留后遗症(残疾等级1-14及)的被害者(发生犯罪行为时不是日本国籍或在日本没有地址的人不能领取)。

 

3、民事诉讼

因犯罪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若与犯人达不成和解,有必要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也同刑事审判,出庭时认可陪伴/设置屏障/视频连接等。

 

4、优先居住公营住宅

因犯罪行为而不能继续住原先的房屋时,可优先入住公营住宅(有收入等条件限制)。

 

5、人口贩卖被害者的保护

人口贩卖是侵害人权的重罪,相关个机关为防止/消灭人口贩卖以及保护被害者而努力;检察厅也对人口贩卖严格处理。

 

6、相关机关/团体对被害者的支援

对被害者及遗族等人的保护/支援制度,除了检察厅以外还有很多机关及团体参与。

主要有,日本司法支援中心、警署、律师会、民间被害者支援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等。

 

 

平成29年6月22日《東方時報》に「その他の被害者支援」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裁判後の段階での被害者支援
2018.04.20

审判结束后的被害者支援

 

 

1、犯人在监狱的状况以及出狱情报等的通知

此通知制度有两种。

第一种是,根据被害者等通知制度,只要是被害者,不需要特别理由可收到通知。通知内容为,1)被收容监狱的名称/所在地;2)确定实际服刑后,出狱预定日(刑满出狱日);3)服刑中的状况(大约6个月一次);4)出狱(刑满/假释)之日;5)缓刑被取消之日;6)开始审理假释之日;7)决定许可假释之日;8)保护观察开始之日/保护观察结束预计日;9)保护观察中的状况(大约6个月一次);10)保护观察结束之日等

第二种是,限于防止再被害而收到的通知。如犯人被释放前通知释放预计日等。

 

2、物证的返还

被害者方提供的证物以及从犯人没收的盗窃事件的被害物品等,在搜查/公判中不再需要时,迅速返还给被害者。

 

3、处理物证时可在场

检察厅废弃有关可能损害被害者隐私的照片等证据时,被害者可在场。

 

4、阅览记录

审判结束后事件的记录及审判书由检察厅保管。此时,根据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可阅览其材料,但审判书以外的记录可阅览期限为原则上3年。

 

5、听取对假释/暂时退院等审理的意见

为了判断是否要允许加害者的假释而进行审理的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上,被害者以及遗族等人可对此发表意见以及阐述关于被害的心情。

 

6、给保护观察中的加害者传达被害者及遗族等人的心情

听取被害者、遗族等人的心情、状况以及对加害者的意见,将此内容转达给保护观察中的加害者,使他们直视被害实情,更深刻地反省与悔悟。

 

可利用以上制度的人为1)被害者;2)被害者方的法定代理人;3)被害者死亡或重伤时其配偶者、直系亲族或兄弟姐妹。

 

平成29年6月15日《東方時報》に「裁判後の段階での被害者支援」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公判段階での被害者支援
2018.04.20

公判阶段中的被害者支援

 

1、保护犯罪被害者有关信息

法院可决定在法庭上不公开被害者方的姓名等(被害者特定事项)。一旦被决定,在读起诉状等诉讼手续中采取不公开被害者方的信息。

2、证人询问

被害者方以及目击者作为证人出庭时考虑到精神上的负担,根据法院的判断采取以下形式:1)家族或心理医生陪伴,缓和证人的不安与紧张;2)证人与被告以及旁听者之间设置屏障,作证时可不用在意他人的视线;3)证人在别室,通过视频作证。

3、旁听

审判通常是公开进行,大家都可以旁听。社会关心度比较高的事件,希望旁听的人多的时候法院尽可能给被害者以及遗族确保旁听席。

4、被害者参加制度

被害者死亡或受重伤时可利用被害者参加制度。

被害者参加人在刑事审判中可进行:1)原则上在公判日期出庭坐在检察官旁边;2)对检察官的诉讼可陈述意见也可以让检察官进行说明;3)可询问证人;4)认为对陈述主张有需要,可质问被告;5)证据调查结束后可在法庭陈述意见。

被害者参加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经济上不富裕时还可以利用国选辩护制度(国家支付律师报酬及费用)。

5、心情等意见陈述制度

被害者及其遗族可在法庭上陈述受害后此刻的心情以及对事件的看法。

6、交付记载开头陈述内容的材料

根据被害者及家族/遗族的希望,检察官进行开头陈述后,记载此内容的材料可交付给被害者方。

7、阅览/复印公判记录

除了法院限制的某些内容以外,被害者及其遗族等可阅览/复印公判中的记录。

8、刑事和解

被告与被害者方对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的损失在法庭外进行和解后,提交到负责此刑事案件的法院,法院将此和解内容记载在公判报告书上,与民事裁判中的和解有同等效力。

9、损害赔偿命令制度

受理申告的法院,对有罪判决的刑事事件,把刑事审判的诉讼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在4次以内结束审理并作出损害赔偿命令的决定。

此制度可使被害者方减轻劳力:1)因利用刑事手续成果,被害者方有利于主张被害事实,且以损害赔偿额为中心审理,手续可简易迅速进行;2)手续费仅为2000日元;3)即使转移到民事诉讼,没必要复印诉讼记录提交给法院。

 

 

平成29年6月8日《東方時報》に「公判段階での被害者支援」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