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一)
1,关于防止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
日本政府在2001年制定了对遭受配偶暴力的受害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后,於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后又於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该法律。在日本的外国人也同样受到该法律的保护与制裁。
配偶的暴力有各种各样的形态。
配偶∶ 无论男性、女性。也包括未办登记的婚姻和原配偶(离婚前遭受暴力、离婚后仍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况)。
暴力∶ 不仅限于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和性暴力(保护命令仅限于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对生命安全等的威胁)。
该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考虑到受害者的身心状况及所处环境等情况,尊重受害者的人权。
2,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
日本在各都道府县均设有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进行咨询、心理指导、临时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各种信息等。
① 咨询或介绍咨询机构
② 心理指导
③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全并提供临时保护
④ 提供有关促进受害者自立生活的信息及其它援助
⑤ 提供有关利用保护命令制度的信息及其它援助
⑥ 提供有关保护受害者并供其居住的设施的信息及其它援助
*在以上六项服务项目当中,各支援中心实际开展的业务各有不同。
3,临时保护
各都道府县均设有妇女咨询所,在提供各种咨询业务的同时,还从事临时保护遭受配偶暴力的受害者的业务。受害者可与子女一起安全生活一段时间。临时保护业务也会委托民间避难所等团体担任。
民间避难所:
由民间团体运营的、可供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做紧急临时避难的设施。通过提供居住场所和饮食以及各种咨询服务等,对受害者进行援助。详细情况请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等咨询。
4,可利用的福利制度
受害者可按其居留资格和收入等条件,利用以下福利制度。详细情况请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等咨询。
○ 医疗保险制度
在日本,每个人都以某种形式加入医疗保险。毎月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就诊时在医院窗口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即可。
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职业和地区等分成不同种类,例如民间公司的职工加入健康保险,职工以外的一般居民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等。
健康保险无论国籍、居留资格均可加入,但不适用于非法就劳者。进行了外国人登记、居留期限在1年以上者均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因配偶暴力而受伤时,也可利用保险就诊。此外,如果有可能因邮寄医疗费通知单而让施暴者了解到受害者的就诊医疗机构,可要求受害者加入的医疗保险的保险者变更医疗费通知单的邮寄地址。
○ 各种儿童补助费的制度
因父母离婚等原因,子女和父亲分开生活时,政府针对进行抚养的母亲等提供儿童扶养补助费。各种制度适用的孩子年龄有所不同。
在儿童补助费方面,如满足一定条件,可停止将儿童补助金发放给配偶,并根据受害者的申请将补助金发放给受害者。
○ 生活保护制度
本制度针对运用其资产和能力仍然生活贫困者,按其贫困程度进行必要的保护,保护内容有生活补助、教育补助、医疗补助等。
法律上仅适用于日本国民,但对于合法滞留日本、拥有活动不受限制的永久居住者、定居者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同样适用生活保护法进行保护。
5,对施暴者的处罚
在日本,即使是夫妇也不允许对配偶拳打脚踢,施暴者将会受到处罚。当您遭受此类暴行时,请向警察通报。
平成25年10月19日《新華時報》に「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一)」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被起诉了怎么办
1, 突然有一天被起诉了怎么办
被起诉的一方成为被告。如果是刑事案件,被起诉的一方成为被告人。
如果突然有一天,收到了诉状,得知自己被起诉,但是觉得自己没有理由会被起诉,没有必要去法院,放任不管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由于被告缺席,输了诉讼,按照原告的主张裁判所做出了判决。这种情况称为,缺席判决。对于诉讼不予应对的时候,裁判所会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观点。对于不记得借过原告钱,还被很远的裁判所传唤,一定会有岂有此理的想法。但是,如果只要是被告否定就可以拒绝诉讼的话,就变成所有人都会拒绝裁判了。实际上也有滥用缺席判决,进行诈骗的事情。所以,不能拒绝裁判。如果自己没有做错事,就应该堂堂在法庭上辩论。
2, 收到诉讼状以后一定要提交答辩书
裁判所会将诉讼状和传唤书一起寄出。通知里面还会有在什么时候为止提出答辩书的催促。当然,在这个阶段上,和律师商量,以后提交也可以。但是如果是自己对应的话,还有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答辩书的。
如果答辩书没有按时提交,也不会马上败诉。但是最好还是按时提交答辩书。如果按时提交了答辩书,就算没有按时上庭,答辩书就会作为陈述内容,呈上裁判所。但是,地方裁判所的情况下,只有一次这样的机会。
如果不提交答辩书,也不出庭,裁判所会认定对方所陈述内容,输掉诉讼。提交了答辩书就等同于述说自己的观点。
无论如何,都要提交答辩书,出庭辩论。这样,诉讼会持续下去,原告有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原告提交不了证据,原告就会败诉。
3, 如何写答辩书
答辩书是,根据原告在诉讼状中提出的请求,以及所根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关系,被告是否否认,也就是被告希望裁判所有怎么的判决。根据提出的答辩书,反击原告。答辩书要在催促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答辩书里要记载以下内容
① 时间好吗
② 原告被告名字
③ 被告记名印
④ 年月日
⑤ 裁判所名称
⑥ 答辩书具体内容
⑦ 答辩的主要目的
⑧ 答辩的原因
⑨ 被告的主张以及抗辩
在这里最主要的是⑦和⑧
⑦要写「原告の請求を棄却する。訴訟費用は原告の負担とする、との判決を求める」
⑧是答辩的中心内容。根据原告的主张,一一探讨。同意原告的主张时,表明同意,否认时明确否认。沉默,会被认为同意原告观点。不知的时候表明不知。
民事诉讼,被告同意原告内容,就算是与事实不符,也就当成事实来认定。如果不慎承认了,就会成败诉的理由。所以一定要慎重探讨。
平成25年10月12日《新華時報》に「被起诉了怎么办」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裁判以外解决纷争的部门和方法
1, 如果不想提起诉讼
利用法律来解决纷争,并不一定要通过法院和诉讼。可以利用其他的制度和相关部门。
2, 诉讼以外的解决方法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分为,相关司法机关参与,相关行政机关参与,民间团体,3个形式。
首先,裁判所等司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一般是指和解,调停,仲裁。审判,即决和解,催促支付也包括在其中。裁判所参与和解是指,即决和解也就是诉讼前和解,是指,提起诉讼之后的和解形式。在裁判所进行的调停,一般民事纷争的情况下,分为家庭裁判所以外的裁判所进行的民事诉讼,与家庭有关事件在家庭裁判所进行的门市诉讼。
无论是什么手段和方法,并不一定严格遵循法律,而是根据各个具体的情况,让当事人双方达到共识,实际情况来解决纷争。这样,双方有一定的让步,达成共识,调停成立,调书记载的调停成立结果,与裁判结果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应。
仲裁是指,为了解决纷争,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仲裁契约)选定的仲裁人的判断(仲裁判断)来约定,仲裁人进行相关的手续。仲裁判断,与裁判结果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应。提起诉讼以后,如果被告根据仲裁判断进行反论,诉讼会被驳回。
3, 其他的裁判以外的机关
行政机关参与是指,劳动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的干预,调停,仲裁等。或者是利用,建筑工事纷争审查会,国民生活中心,消费生活中心等。
民间的团体有,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律师会的仲裁中心,各种PL中心等的相谈,意见处理,干预,调停,仲裁等。或者是,医疗事故以及与律师之间的纠纷,是由医疗纷争处理委员会,律师纷议调停委员会的调停,干预,仲裁来解决。
4, 裁判外纷争处理步奏
4.1,全国各律师会
解决契约纠纷,金钱纠纷,和公司间的纠纷等各个领域的纠纷
4.2,与海外企业的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4.3,司法型ADR
民事调停,家事调停
4.4,行政型ADR
公害等调整委员会或者是劳动委员会等
4.5,民间PL纷争处理机关
各个行业团体设立的机关
4.6,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民间团体的ADR手续,有一些机能并没有达到原有的效果。平成16年制定了「促进利用裁判外解决纷争手续的相关法律」。
其他方面,和海外企业的纠纷,有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有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平成25年10月5日《新華時報》に「裁判以外解决纷争的部门和方法」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在留資格的取消
1,所謂「在留資格的取消」是指取消外國人之在留資格的制度。若符合以下情形,則取消在留資格:
(1) 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登陸許可的證明印章;
(2)一定期間內未從事符合原本在留資格之活動卻在留日本等。
2,關於在留資格的取消,規定於《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法務大臣一旦查實有以下各號列舉的事實可立即取消外國人現有的在留資格。
(1)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誤導入境檢查官對是否符合拒絕登陸理由做出判斷從而獲得登陸許可證明。
(2)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編造欲在我國從事的活動而獲得登陸許可證明。
例如,欲在我國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員以從事符合「技術」逗留資格的活動為名義進行申報時則被視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
(3) 申請人通過捏造欲在日本所從事的活動以外的事實而獲得登陸許可證明。比如,申請人編造自身經歷時根據本號規定被視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
(4)除了符合1~3的情況外,提交偽造檔獲得登陸許可證明印章也被視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在本號中,申請者是否使用了偽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或是否屬於蓄意都不屬於必要條件。
(5) 通過捏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在留特別許可時。
(6)具有《入管法》附表第1上欄的在留資格(注)的人士,連續三個月以上沒有從事符合其在留資格的活動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從事該活動而在留的原因時除外)。
(7)具有「日本人的配偶等」資格之在留者(日本人的子女及特別養子除外)或「永住者的配偶等」資格之在留者(永住者的子女除外),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從事符合其配偶身份之活動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從事該活動而在留的原因時除外)。
(8) 通過登陸許可或在留資格之變更許可等,重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於取得許可之90天以內,未向法務大臣提出居住地申報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申報的原因時除外)。
(9)中長期逗留者自向法務大臣提出申報的居住地搬離日起90天以內,未向法務大臣提出新的居住地申報時(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申報的原因時除外)。
(10)中長期逗留者向法務大臣申報不實的居住地時。
3,欲取消在留資格時,入境審查官須聽取在留資格將被取消的外國人的意見,該外國人得以於審查官聽取意見時陳述意見,並提出證據,或要求閱覽資料。
4,外國人於在留資格遭到取消,並符合上述1之(1)或(2)之條件時,立即成為強制遣返的對象。
另一方面,符合上述1之(3)~(10)之條件時,該外國人得以30日為上限,指定延期離境所需時間,在此期間許可其自由離境。
若在指定期間未離境,則會被視為強制遣返和刑事處罰的對象。
平成25年8月3日《新華時報》に「在留資格的取消」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外國人的強制遣返和離境命令・收容、會見/探視、保釋
(1)收容
經過違規調查如有理由懷疑嫌疑人符合強制遣返的條件,地方入境管理局的主任審查官發放《收容命令書》後將嫌疑人收容。但是,有足夠理由認為嫌疑人符合勒令離境對象的條件除外。[有關收容所及設施請點擊這裡]
(2)會見/探視
與依照《收容命令書》或《強制遣返命令書》而被入境人員收容所、地方入管局的收容所收容的外國人(以下稱「被收容者」。)會見時的手續、探視時的留意事項等會有相關說明。但是由於收容所其設施的實際情況不同,有時也會出現接待時間上的不同。因此有關詳細情況請務必向各收容點確認。
○會見指南
1 要求會見被收容者或進行遞交物品的人士請於接待處提出申請並辦理必要的手續。
2 要求會見的人士請出示外國人登記證明、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檔。
3 會見接待除週六、週日外,原則上開放時間從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15點。由於各收容設施可能有所不同,請向各收容設施確認。
4 原則上會見時間限於30分鐘以內。但是,要求會見的人士很多時,為了更多的人士能夠參加會見,有時會縮短每位人士的會見時間,請予以諒解。
5 會見時請勿攜帶或使用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及手機。
○會見者須知
1 嚴格遵守會見時間。
2 不得擅自和主管官員進行物品的收受。
3 不得使用暗號、隱語等。也不得通過其他方法採取行動試圖合謀。
4 此外,一切服從主管官員的指示。
如違反以上專案,則中止會見
○探視時的注意事項
原則上,符合以下條件的物品不得帶入收容所的居室。
此外,基於安全或衛生上的考慮會拒絕某些飲料和食品。關於探視具體情況請向各收容點確認。
1 刀具及其他可能被用作凶器、逃跑工具的金屬製品、玻璃製品及繩子等
2 引火器材、引火物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
3 毒藥、安眠藥、鎮靜劑及其他可能危害生命和健康的藥品。
4 酒類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和食品
(3)保釋
保釋是根據被收容者的請求或職權暫時停止收容,臨時解除其身體的束縛的一種措施。
收容命令書》規定的收容期限為「30日以內(但是,如果主任審查官認為有不得已的情形時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天)」,《強制遣返命令書》規定收容的期限為「到能夠遣返時為止」但是,由於被收容者的健康原因有時必需解除其身體束縛以便於進行離境準備,這項制度針對這一情形而設立的。
此外,保釋手續如下:
1 請求保釋
○ 可以要求保釋的人員
按規定須為被收容者本人、其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兄弟姐妹。
○ 保釋申請地點
被收容在入境人員收容所時可向該收容所所長提出申請;此外,如被收容在地方入境管理局的收容所內則可向管轄該收容所的地方入境管理局的主任審查官提出申請。
此外,在請求保釋時,如保釋被批准,則必須選定身份擔保人,以便對處於保釋狀態的被保釋人員接受身份保證及遵守法令等進行指導。
○ 檔的提交
除提交一份保釋許可申請書外,還需提交證明請求保釋理由的材料、有關身份保證人的材料。詳細情況請咨詢受理保釋請求的入境人員收容所或地方入境管理局。
2 保釋批准
在接到保釋請求後入境人員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考慮被收容者的情況、請求保釋的理由和證明及該人的性格、資產等,然後決定是否可以保釋該人員。
按照規定,入境人員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在批准保釋時要求該人員繳納300萬日元以下的保證金,並附有居住、行動範圍限制、傳喚到場的義務及其他認為必要的條件。
此外,關於保證金,僅限於在入境人員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認為適當時可以允許被收容人員以外的人員提交保證書來代替保證金。保證書中必須記錄有保證金額及隨時支付保證金額的說明。
3 保釋的取消
○ 取消事由
獲得保釋許可的外國人如果:1逃亡;2或有足夠理由被懷疑有逃亡企圖;3無正當理由卻不回應傳喚;4違反保釋附加條件時,入境人員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可取消保釋。
○ 收容
保釋被取消後,依據《收容命令書》或《強制遣返命令書》的規定,先前被保釋的人員將再次被收容到入境人員收容所、地方入境管理局的收容所及法務大臣或接受法務大臣委任的主任審查官所指定的場所。
○ 保證金的沒收
保釋被取消後,被保釋時繳納的保證金會被沒收。沒收分為全部沒收和部分沒收。如取消保釋的理由為上述的1或3則全額沒收保證金;如為其他理由則沒收部分保證金。部分沒收時的金額則根據情況由入境人員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決定。
4 其他
根據《強制遣返命令書》的規定,被收容人員如在保釋期間自費離境或附帶期限的保釋期期滿後再度被收容時則不屬於保釋取消,保證金全額退還。
平成25年7月27日《新華時報》に「外國人的強制遣返和離境命令・收容、會見/探視、保釋」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