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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と民事事件の違い
2017.07.03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

 

1、当事者不同

刑事案件是,国家的搜查机关对怀疑有各种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搜查,通过审判判断是否处以徒刑等的手续。

日本的法律禁止被害者对加害者进行制裁等,因此国家机关代替被害者追究加害者的责任,最终以徒刑的方式进行制裁。处以刑罚原则上要进行刑事审判,而可以提出刑事诉讼的只有检察官。

民事案件是,私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向对方(被告)提出诉讼,要求支付金额的手续。

因此,刑事案件是国家(检察官)VS嫌疑犯•被告人的构成;民事案件是私人(个人•法人)VS私人(个人•法人)的构成,两种案件的当事者不同。

 

2、证据证明力的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有必要证明被告有罪,有可能有罪也有可能无罪的结论时,以证据不足判无罪;被告人无罪无需自己证明。

民事案件是原被告双方互相辩论自己的主张,原则上自己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即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证明力来看,刑事案件的证据须具有被告人犯罪为不容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的证据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证明要求要低于刑事案件。

 

3、可否和解解决

民事案件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可以不打官司,即使已起诉也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法官也是看重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因此劝双方和解的案例比较多。

但刑事案件是不以被害者与加害者的和解来解决案件。刑事案件中是否要起诉由检察官来决定,官司也由检察官来进行,当然与检察官和解是不可能的。被害者与加害者之间的和解不能使案子结束,但根据检察官和法官的判断,可以给加害者起有利影响。

而且,与刑事案件无关,刑事案件的被害者可以以民事案件向加害者请求经济赔偿,若刑事案件上已进行了和解,可视为民事案件也和解解决。

 

 

平成28年8月4日《東方時報》に「刑事事件と民事事件の違い」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とは
2017.07.03

审判外纷争解决手续

 

所谓审判外纷争解决手续是,不经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手段等的总称。例如仲裁、调停、斡旋等等。是与当事者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中立的第三方,听取双方的说辞,活用作为专家的专业知识,通过协商灵活解决纷争的手续。

法务省进行此纷争解决手续的民间机构的申请,审查该机构是否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严格标准,若符合标准法务大臣进行认证。

取得法务大臣认证的民间机构可使用<解决支援(かいけつサポート)>之爱称。

法院审判与解决支援的差异

法院的审判 解决支援
实施主体 法官 各领域的专家
秘密的保护 公开 原则上非公开
手续的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 根据要求灵活进行手续
费用 法院的诉讼费用 取得认证的民间机构的费用
强制执行力

 

解决支援的有利之处

1、由各领域的专家来协调

2、不公开隐私等

3、寻找互相可接受的妥协点

4、事前了解手续程序的内容及费用

5、认为时效期间没有进行(法律上称<时效的中断>)

 

 

平成28年7月28日《東方時報》に「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在留資格の変更,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
2017.06.23

2016年3月修改

 

1 所要进行的活动要符合入管法别表列举的在留资格

2 要适合法务省令规定的入境许可基准等

法务省令规定的入境许可基准是外国人来日本时的入境审查基准,但对持有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以及留学、研修、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的在留资格变更及更新时原则上也要符合入境许可基准。

而且持有<特定活动>、<定住者>在留资格者得到入境许可居住在日本时,原则上继续符合入管法别表列举的特定活动与定住者告示的条件。

但是对申请人的年龄、抚养等条件,若申请人来日本之后而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条件时,不会因此立刻不批准在留期间的更新。

 

3 品行优良

对于品行,善良是前体反之则视为消极因素。受到可作为强制遣送理由的刑事处分或进行了入管无法忽视的行为等,都判断为品行不良。

 

4 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

作为申请人的生活情况,要求日常生活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而且从所拥有的资产或技能来看将来可以过安定的生活(家庭为单位)。假如成为社会负担,有必须留在日本的人道主义上的理由时,充分思考此理由后再作判断。

 

5 雇佣•劳动条件要合理

若就职(包括计时工),其雇佣•劳动条件要符合劳动关系法规。

6 要履行好纳税义务

有纳税义务时,必须履行此义务,若没有履行纳税义务视为消极因素。

即使没有受刑,若判明高额或长期未缴纳,判断为恶劣,同受刑处理。

 

7 要履行入管法规定的呈报义务

必须履行在留卡记载事项有关的呈报义务、在留卡有效期间更新申请义务、因丢失在留卡而再交付申请义务、在留卡的返还义务、向所属机关的呈报义务等。

 

 

平成28年7月21日《東方時報》に「在留資格の変更,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マイナンバー
2017.06.23

自今年(2016年)1月起,在社会保障、税务、防灾领域已经开始使用个人编号。

 

1、所谓个人编号

个人编号是每位国民(给持有住民票的外国人也通知个人编号)拥有的12位编号。

 

2、个人编号的通知

个人编号记载在通知卡里,通知卡无有效期限,应妥善保管切勿丢失。

对今后入境的中长期在留者将在完成住民登录时通知个人编号。

 

3、个人编号的使用范围

办理<确定申告>等税务手续时向税务署等出示个人编号。

为办理税务或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要,向工作单位出示个人编号。

办理税务手续,向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出示个人编号。

领取福利相关津贴或办理国民健康保险、看护保险等手续时向市町村出示个人编号。

跨境汇款或跨境收款时,向银行或邮局出示个人编号。

※出示个人编号办理手续时,为了防止冒充,将确认1)编号是否正确;2)编号的持有者是否是本人。由于通知卡只能确认编号,因此还需要出示身份证明。

 

4、所谓个人编号卡

个人编号卡需要申请。申请后将会收到个人编号卡发放准备已完成的明信片,持此明信片、通知卡及可确认本人的证件前往市区町村役所可领取个人编号卡。领取个人编号卡时需设置密码。

20岁以上的个人编号卡有效期限是到第10次生日为止,不满20岁的个人编号卡有效期限是到 第5次生日为止。但根据在留期间等情况不同有效期限会有所差异。

个人编号卡的IC芯片内含有可进行税务电子申请等手续的电子证明书。IC芯片内记录的内容仅限卡片上记载的姓名、地址、个人编号等,未记录收入等隐私性较高的个人情报。

 

5、使用个人编号的注意事项

通知卡或个人编号卡的记载事项(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向市区町村申告。

除了法律规定事项外,禁止使用、收集个人编号。当被询问个人编号时,请确认对方身份和使用目的。

非法取得他人的个人编号将受到处罚。

 

平成28年7月14日《東方時報》に「マイナンバ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成年後見登記制度
2017.06.23

关于成年后见

 

成年后见人等是,根据本人需要什么样的保护、支援等情况,家庭法院选任。被选任者除了本人的亲人以外还有可能是有关法律•福利的专业人士或者福利相关的公益法人。法院也有可能选出两位以上成年后见人,而且还会选出监督成年后见人等的成年后见监督人。

成年后见人等的作用:成年后见人等的职务只限于本人的财产管理及合同等与法律有关的行为,对本人的平时照顾及看护等一般不属于成年后见人等的工作。成年后见人等要把工作报告给家庭法院,还要接受家庭法院的监督。

因没有亲人无申述人时,市町村长具有法定后见开始的审判申述权。

所谓任意后见制度,是本人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时,考虑到将来有一天判断能力不充分,事先公证好把自己的生活、医疗看护及财产管理有关事项的代理权给自己所选定的代理人(任意后见人)的合同。此后本人的判断能力欠缺时,任意后见人根据任意后见合同所制定的内容,在家庭法院选任的<任意后见监督人>的监督下代理本人可签署合同等。

向法院申请成年后见到审判确定(法定后见的开始)为止大概需要4个月的时间。这期间法院进行鉴定材料、调查成年后见人等的候选人的适合性、听取本人的陈述等,通过一系列的审理,选出成年后见人等以及审判法定后见的开始。法定后见开始之后除非是确定本人的判断能力恢复,否则中途中断法定后见制度的利用是不可能的

成年后见登记制度

进行了后见开始的审判或者作成任意后见合同的公正证书时,根据家庭法院或者公证人的委托进行登记。而且被登记的本人、成年后见人等(成年后见人•保护人•补助人、成年后见监督人•保护监督人•补助监督人•任意后见受任者•任意后见人、任意后见监督人)的登记事项变更时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手续;因本人的死亡终止法定后见或任意法定后见时需要进行<终了登记>手续。

 

注:《本人》指成年被后见人•被保护人•被补助人•任意后见合同的本人。

 

平成28年7月7日《東方時報》に「成年後見登記制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