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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に住む外国人同士の結婚
2014.10.23

在日外国人之间的结婚

 

1、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准据法

在日本法律上,关于结婚方式的准据法是:可根据当事者的本国法律或者根据婚姻举行地的法律(通则法24条2项)。因此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想结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当事者的本国法律进行;也可以根据婚姻举行地日本的法律,到市区町村的户籍科进行结婚登记。户籍科接受结婚登记,就可认为该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在日本已有效。

 

2、根据日本的法律结婚

(1)结婚登记的手续

外国人的申告,必须到本人住的地址所在地进行手续(户籍法25条2项)。因此结婚登记的提出也得到双方之中的一方所在地地方自治体的户籍科。这里所说的申告人的所在地,不仅指当事人的地址或者居住地,也可以是暂时停留地。

结婚登记时所填的表格是与日本人一样,但细节上有不同之处。

A 结婚登记的签字盖章

有关外国人的署名压印及无资历证明的法律1条规定《根据法令的规定需要署名、盖章的时候,外国人只署名即可》,因此外国人的户籍手续,只签字也可以。

B 申告的张数

有关外国人之间的身份事项,一般只提出一张。

C 提出材料的翻译

外国人想办理结婚手续时,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要提出婚姻条件具备证明书、国籍证明书等。但是这些证明书不是以日本语作成时,要添加注明翻译者的译文。

(2)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公证和提出文件的保管

外国人不能跟日本人一样拿户籍副本来证明身份事项,但是可以领取结婚登记的受理证明书或者结婚为基础的记载事项证明书来证明在日本已合法结婚。

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为日本人时,结婚登记证在监督法务局保管27年(户籍法实施规则49条2项),但对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受理的市区町村会保管50年(户籍法实施规则50条2项)。

 

3、根据结婚当事者本国的法律结婚

根据通则法,当事者可以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结婚。因此在日本的外国人只要进行了本国法律所认可的手续、仪式等,那么这个婚姻在日本法律上也有效成立。

 

 

平成26年8月14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9日《新華時報》に「日本に住む外国人同士の結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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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療と健康保険
2014.10.20

医疗与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资格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6条11号、同实行规则1条1号•2号,持有在留资格且逗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在留期间不满一年时,原则上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但是,即使来日本时的在留资格的在留期间不满一年,若考虑到入国目的、入国后的生活状况,被认为会在日本逗留一年以上时,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时候需要提供雇佣合同书、在留活动说明书等材料作为参考。

持有的在留资格为《研修》,即使入国时的在留期间为半年,提出研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证明逗留在日本的时间一年以上时,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持有的在留资格为《留学》,与在留期间的长短无关,都要参加国民健康保险。

持有的在留资格为《短期滞在》,可证明要长期逗留在日本也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没有在留资格也适用的制度

2000年5月的质问趣意书答辩书中明确指出,入院助产(儿童福祉法22条)•养育医疗(母子保健法20条)•育成医疗(儿童福祉法20条)•母子手册•预防接种,不管是否持有在留资格,都可适用保险。但是,有些自治体以没有在留资格为理由而拒绝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个时候,只能跟他们交涉让他们到厚生劳动省确认。

 

1994年以后,有的自治体对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实行旅行病人及旅行死亡人对待法。但此法主要以旅行者为对象,得满足在日本住院、没有地址、没有工作、没有保护者等要求。

 

 

平成26年8月7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2日《新華時報》に「医療と健康保険」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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ぎょうけい新聞社インタビュー
2014.10.16

9月30日、

 

ぎょうけい新聞社からインタビューを受けました。

 

私の業務内容や仕事に関する考え方等をお話しさせて頂きました。

 

このインタビューの内容は、11月に出版される書籍に掲載される予定です。

 

报晓新闻社的采访

 

9月30日,接受了报晓新闻社的采访。

采访中与记者交谈了关于我的工作内容以及对法务工作的看法等。

本次采访内容,将刊登在11月份出版的书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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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3)
2014.10.09

日本的法院(裁判所)3

    介绍一下日本的下级法院中家庭法院与简易法院。

 

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及支部设立在与地方法院及支部同一个地方。此外,根据必要性有的地方特别设立了家庭法院办事处(出张所)。

把家庭内的纷争当做一般的诉讼来审理的话,在公开的法庭上夫妻、父母与子女等亲族互相争吵,会导致只以法律上的判断为中心,相互之间感情的对立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审判就结束。因此,对家庭内的纷争,首先不应采取一般的诉讼程序,有必要选择其适当的非公开的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且,对于少年犯,跟成人一样在公开的法庭上审判且判刑,不一定给少年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对人格还未成熟,通过教育可以得到改善的少年来说,选择其适当的非公开的形式,进行保护处分或者确切的教育措施为更重要。

家庭法院,不是为了用法律分清黑白,是寻找纷争及犯罪的背后原因,让家庭以及亲族之间发生的问题圆满解决、让犯罪少年重新做人为首要考虑,根据案件实施确切妥当的措施,寻求可展望未来的解决方案为理念的法院。因此,设立了叫做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职别,活用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人际关系等科学知识与技术,进行事实调查及人际关系的调整。

在家庭法院,进行对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纷争等家庭事件的调停及审判,也进行对犯罪少年事件的审判。而且,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根据人事诉讼法的实施,也处理对围绕夫妻、父母与子女等关系的诉讼。

 

简易法院

简易法院在全日本设有438所。

简易法院,对民事事件中诉讼目的的价格不超过140万日元的请求事件;对刑事事件中罚金以下的罪行以及盗窃、侵占等比较轻的犯罪的诉讼事件,持有第一审的审判权。

简易法院对其管辖事件,只能判定罚金以下的罪行或者三年以下的服役。要判定超出这些罪行时,把事件转交到地方法院审判。

在简易法院,对民事事件或刑事事件,可利用简易处理的特别的手续。关于民事事件,法院对请求支付60万日元以下的事件,有原告的申诉,被告没有异议时,原则上开庭一次审理就可结束,可做出分期付款等判决。法院书记官根据债权者的申诉,不去调查债务者可命令支付金额。而且,关于刑事事件,只要被告没有异议,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其管辖内的事件只调查书面证据,就可宣判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以上简易手续并不是剥夺债务者或被告按正常手续接受审判的权利。

在简易法院,为了把身边的民事纠纷以协议形式解决而设立的制度叫做调停。民事调停,费用也便宜,由法官或民事调停官2人以上的民事调停委员所构成的调停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的主张,使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停所达成的协议,把内容写到协议书上,其协议书的内容同法院的判决持有同等效力。在简易法院,对民事的诉讼、调停的提出均可用口头形式进行。

在简易法院进行的所有事件,都由一名法官来审理及做出判决。

 

平成26年7月24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7月26日《新華時報》に「裁判所(3)」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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