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命令制度
平成18年10月开始,针对不法滞在者,制定了出国命令的政策。
虽然不法滞在者会被强制退去,但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通过简易的手续回国。条件如下
1, 有尽快回国的意愿,并自愿到入国管理局出头。
2, 处不法残留以外,没有其他符合强制退去的事由。
3, 来日本以后,没有因为盗窃等罪名等获得徒刑或者是禁锢。
4, 过去没有因强制退去以及出国命令回国的记录。
5, 有确实尽快回国的证明。
简单的说,不法滞在者自愿出头以后,处不法滞在以外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过去也没有强制退去的记录,并且自己准备了护照以及飞机票,可以立即归国者是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根据出国命令,在15天之内必须回国,也就是在向入管局出头的2周之内。收到审查官的出国命令书之后,可以在出国期限之内自主回国的制度。在1年以后,还可以再申请来日本。如果在向外国人管理局出头时,护照已经过期,需要提前向自己母国的大使馆申请护照。在向入国管理局出头的时候,需要带好护照和外国人登陆证或者是在留卡以及归国的费用。自主出头是很重要的部分。
什么是不法滞留
不法滞留者是指,没有签证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以不法手段进入日本,并且之后以不正规的手段就劳,又或者是合法进入日本以后但是目前是不法滞在的情况。前者作为不法滞在者,被定为不法滞在罪。后者作为不法滞在者,作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但是两者都是不法滞在惩罚的对象,会有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300万以下的罚款,并都有强制退去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是自己出头有可能会被出国命令。
什么是强制退去
外国人来到日本以后,根据上陆审查官的审查,如果被拒绝上陆,次外国人不被允许进入日本,根据日本的法律,通过一定的手续可能被强制退去。不法入国,不法在留,不法残留,麻药以及卖春等行为,或者是主要从事了资格外活动的打工行为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平成25年11月9日《新華時報》に「出国命令制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