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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二)
2013.10.31

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二)

 

6,保护命令

当受害者遭到配偶施暴或对其生命安全进行威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遭受配偶更严重的身体上的暴力,其生命安全和身体有可能因此遭受严重危害时,受害者可通过书面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诉,法院依此申诉针对施暴者发布保护受害者的命令。保护命令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  禁止接近受害者的命令∶六个月禁止施暴者纠缠受害者,以及在受害者住处(与施暴者共同生活的住处除外。)及工作单位等附近徘徊。

②  禁止打电话等的命令∶禁止施暴者在第一项命令期限届满之前对受害者进行以下行为。

(1) 要求见面

(2) 诉说有关行动监视的事项等

(3) 及其粗野、粗暴的言行

(4) 打无言电话、连续不断地打电话、发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骚扰(紧急或不得已时除外)

(5) 夜晚(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打电话、发传真和电子邮件(紧急或不得已时除外)

(6) 寄送污物或动物的尸体等引起别人强烈的不快及厌恶情绪的行为

(7) 宣扬有损名誉的事情

(8) 宣扬有损性羞耻心的事项,以及寄送有损性羞耻心的文章或图片的行为

③  禁止接近受害者的子女及亲属等的命令∶ 在第1项命令期限届满之前,有必要防止受害者因子女及其家属的原因而不得已与施暴者见面时,禁止施暴者纠缠受害者的子女(与受害者同居的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及其亲属等(受害者的亲属及其与受害者在社会生活中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并且在子女和亲属的住处或工作单位等附近徘徊。

④  离开命令:命令施暴者搬出与受害者共同生活的住处,两个月不可在该处居住,并不得在该住处附近徘徊。施暴者若违反该保护命令,将被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保护命令的申诉书中需记载以下事项。详细情况请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等咨询。

○ 身体遭受暴力行为以及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状况

○ 足以证明配偶对其身体的暴力行为将严重危害其生命或身体的事由

○ 足以证明需要发布命令,禁止施暴者接近与受害者同居的未成年子女的事由(申请禁止接近同居子女命令时)

○ 足以证明需要发布命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亲属及其在社会生活中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的情形(申请禁止接近亲属等命令时)

○ 已与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职员或警察商量的事实及其内容等

此外,由于法院规定必须使用日语,申诉书也必须用日语书写。在无力准备申请保护命令所需文件和材料的笔译、口译费用时,可利用费用垫付、分期偿还的法律补助制度等。

7,居留期限的更新和居留资格的变更

即使配偶拒绝帮助,受害者也能申请居留期限更新或居留资格变更的许可(以下简称“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等”)。但是一旦居留期限逾期,则无法申请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等,因此,请在居留期限逾期之前向地方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咨。

另外,对于希望继续居留日本扶养与日本人之间出生的子女的外国人母亲或父亲,可酌情批准其居留资格的变更。

8,不具有正规居留资格而仍滞留日本时

对于因逾期不进行居留期限更新等而不再具有正规居留资格却仍滞留日本的人,如果不前往地方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办理居留资格手续,仍继续非法滞留的话,则不能利用日本的各种福利制度。请前往地方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对于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大使馆、警察、地方入境管理局等以及妇女咨询所等处将作为保护对象提供咨询,请务必前往咨询。

9,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处理方法

外国人登记存根原则上不对外公开,交付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复印件以及登记存根记载事项证明书时,只能由该外国人的代理人以及同居亲属可以进行申请,所以即使双方属于婚姻关系,配偶也不能要求发放分居的受害者的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复印件及登记存根记载事项证明书。具体的处理方法请向地方政府的外国人登记担当科进行咨询。

 

平成25年10月26日《新華時報》に「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二)」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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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一)
2013.10.31

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一)

 

1,关于防止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

日本政府在2001年制定了对遭受配偶暴力的受害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后,於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后又於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该法律。在日本的外国人也同样受到该法律的保护与制裁。

配偶的暴力有各种各样的形态。

配偶∶ 无论男性、女性。也包括未办登记的婚姻和原配偶(离婚前遭受暴力、离婚后仍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况)。

暴力∶ 不仅限于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和性暴力(保护命令仅限于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对生命安全等的威胁)。

该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考虑到受害者的身心状况及所处环境等情况,尊重受害者的人权。

2,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

日本在各都道府县均设有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进行咨询、心理指导、临时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各种信息等。

①  咨询或介绍咨询机构

②  心理指导

③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全并提供临时保护

④  提供有关促进受害者自立生活的信息及其它援助

⑤  提供有关利用保护命令制度的信息及其它援助

⑥  提供有关保护受害者并供其居住的设施的信息及其它援助

*在以上六项服务项目当中,各支援中心实际开展的业务各有不同。

3,临时保护

各都道府县均设有妇女咨询所,在提供各种咨询业务的同时,还从事临时保护遭受配偶暴力的受害者的业务。受害者可与子女一起安全生活一段时间。临时保护业务也会委托民间避难所等团体担任。

民间避难所:

由民间团体运营的、可供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做紧急临时避难的设施。通过提供居住场所和饮食以及各种咨询服务等,对受害者进行援助。详细情况请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等咨询。

4,可利用的福利制度

受害者可按其居留资格和收入等条件,利用以下福利制度。详细情况请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等咨询。

○ 医疗保险制度

在日本,每个人都以某种形式加入医疗保险。毎月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就诊时在医院窗口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即可。

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职业和地区等分成不同种类,例如民间公司的职工加入健康保险,职工以外的一般居民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等。

健康保险无论国籍、居留资格均可加入,但不适用于非法就劳者。进行了外国人登记、居留期限在1年以上者均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因配偶暴力而受伤时,也可利用保险就诊。此外,如果有可能因邮寄医疗费通知单而让施暴者了解到受害者的就诊医疗机构,可要求受害者加入的医疗保险的保险者变更医疗费通知单的邮寄地址。

○ 各种儿童补助费的制度

因父母离婚等原因,子女和父亲分开生活时,政府针对进行抚养的母亲等提供儿童扶养补助费。各种制度适用的孩子年龄有所不同。

在儿童补助费方面,如满足一定条件,可停止将儿童补助金发放给配偶,并根据受害者的申请将补助金发放给受害者。

○ 生活保护制度

本制度针对运用其资产和能力仍然生活贫困者,按其贫困程度进行必要的保护,保护内容有生活补助、教育补助、医疗补助等。

法律上仅适用于日本国民,但对于合法滞留日本、拥有活动不受限制的永久居住者、定居者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同样适用生活保护法进行保护。

5,对施暴者的处罚

在日本,即使是夫妇也不允许对配偶拳打脚踢,施暴者将会受到处罚。当您遭受此类暴行时,请向警察通报。

 

平成25年10月19日《新華時報》に「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一)」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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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了怎么办
2013.10.31

被起诉了怎么办

 

1, 突然有一天被起诉了怎么办

被起诉的一方成为被告。如果是刑事案件,被起诉的一方成为被告人。

如果突然有一天,收到了诉状,得知自己被起诉,但是觉得自己没有理由会被起诉,没有必要去法院,放任不管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由于被告缺席,输了诉讼,按照原告的主张裁判所做出了判决。这种情况称为,缺席判决。对于诉讼不予应对的时候,裁判所会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观点。对于不记得借过原告钱,还被很远的裁判所传唤,一定会有岂有此理的想法。但是,如果只要是被告否定就可以拒绝诉讼的话,就变成所有人都会拒绝裁判了。实际上也有滥用缺席判决,进行诈骗的事情。所以,不能拒绝裁判。如果自己没有做错事,就应该堂堂在法庭上辩论。

2, 收到诉讼状以后一定要提交答辩书

裁判所会将诉讼状和传唤书一起寄出。通知里面还会有在什么时候为止提出答辩书的催促。当然,在这个阶段上,和律师商量,以后提交也可以。但是如果是自己对应的话,还有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答辩书的。

如果答辩书没有按时提交,也不会马上败诉。但是最好还是按时提交答辩书。如果按时提交了答辩书,就算没有按时上庭,答辩书就会作为陈述内容,呈上裁判所。但是,地方裁判所的情况下,只有一次这样的机会。

如果不提交答辩书,也不出庭,裁判所会认定对方所陈述内容,输掉诉讼。提交了答辩书就等同于述说自己的观点。

无论如何,都要提交答辩书,出庭辩论。这样,诉讼会持续下去,原告有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原告提交不了证据,原告就会败诉。

3, 如何写答辩书

答辩书是,根据原告在诉讼状中提出的请求,以及所根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关系,被告是否否认,也就是被告希望裁判所有怎么的判决。根据提出的答辩书,反击原告。答辩书要在催促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答辩书里要记载以下内容

①    时间好吗

②    原告被告名字

③    被告记名印

④    年月日

⑤    裁判所名称

⑥    答辩书具体内容

⑦    答辩的主要目的

⑧    答辩的原因

⑨    被告的主张以及抗辩

在这里最主要的是⑦和⑧

⑦要写「原告の請求を棄却する。訴訟費用は原告の負担とする、との判決を求める」

⑧是答辩的中心内容。根据原告的主张,一一探讨。同意原告的主张时,表明同意,否认时明确否认。沉默,会被认为同意原告观点。不知的时候表明不知。

民事诉讼,被告同意原告内容,就算是与事实不符,也就当成事实来认定。如果不慎承认了,就会成败诉的理由。所以一定要慎重探讨。

 

平成25年10月12日《新華時報》に「被起诉了怎么办」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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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以外解决纷争的部门和方法
2013.10.31

裁判以外解决纷争的部门和方法

 

1, 如果不想提起诉讼

利用法律来解决纷争,并不一定要通过法院和诉讼。可以利用其他的制度和相关部门。

2, 诉讼以外的解决方法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分为,相关司法机关参与,相关行政机关参与,民间团体,3个形式。

首先,裁判所等司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一般是指和解,调停,仲裁。审判,即决和解,催促支付也包括在其中。裁判所参与和解是指,即决和解也就是诉讼前和解,是指,提起诉讼之后的和解形式。在裁判所进行的调停,一般民事纷争的情况下,分为家庭裁判所以外的裁判所进行的民事诉讼,与家庭有关事件在家庭裁判所进行的门市诉讼。

无论是什么手段和方法,并不一定严格遵循法律,而是根据各个具体的情况,让当事人双方达到共识,实际情况来解决纷争。这样,双方有一定的让步,达成共识,调停成立,调书记载的调停成立结果,与裁判结果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应。

仲裁是指,为了解决纷争,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仲裁契约)选定的仲裁人的判断(仲裁判断)来约定,仲裁人进行相关的手续。仲裁判断,与裁判结果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应。提起诉讼以后,如果被告根据仲裁判断进行反论,诉讼会被驳回。

3, 其他的裁判以外的机关

行政机关参与是指,劳动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的干预,调停,仲裁等。或者是利用,建筑工事纷争审查会,国民生活中心,消费生活中心等。

民间的团体有,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律师会的仲裁中心,各种PL中心等的相谈,意见处理,干预,调停,仲裁等。或者是,医疗事故以及与律师之间的纠纷,是由医疗纷争处理委员会,律师纷议调停委员会的调停,干预,仲裁来解决。

4, 裁判外纷争处理步奏

4.1,全国各律师会

解决契约纠纷,金钱纠纷,和公司间的纠纷等各个领域的纠纷

4.2,与海外企业的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4.3,司法型ADR

民事调停,家事调停

4.4,行政型ADR

公害等调整委员会或者是劳动委员会等

4.5,民间PL纷争处理机关

各个行业团体设立的机关

4.6,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民间团体的ADR手续,有一些机能并没有达到原有的效果。平成16年制定了「促进利用裁判外解决纷争手续的相关法律」。

其他方面,和海外企业的纠纷,有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有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平成25年10月5日《新華時報》に「裁判以外解决纷争的部门和方法」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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