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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洋平のブログ


初めて簡易裁判所を利用される方のために
2015.07.29

利用简易法院时

 

主要纷争的种类与审判手续

纷争的种类

督促支付

调停

诉讼

少额诉讼

贷款、代付款

销售款

工资、报酬

承包费、修理费

房租、地租的不支付

押金、保证金的返还

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以外)

房租、地租的修改

建筑物,房屋的腾出

土地、建筑的登记

信用•房屋贷款问题

 

调停:通过协议谋求顺利解决的手续

调停是通过法院调停委员会的斡旋,根据协议恰当解决纷争的制度。通过调停达成的内容,与判决有同等效力。

诉讼:通过判决谋求解决的手续

诉讼是法官在法庭听取双方的主张,调查证据,最终通过判决解决纷争的制度。

 

督促支付:通过资料审查而进行的迅速的手续

督促支付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的书记官命令对方支付金额的手续。若确定下来,与判决有同等效力。

对方以《没钱支付》, 《过些时日再还》等理由迟迟不支付时,利用此手续比较合适。

 

少额诉讼:原则上只审理一次的迅速的手续

少额诉讼是诉讼中审理一次就做出判决为原则的特别的手续。要求支付金额为60万日元以下时才能利用。

 

平成27年3月19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4月4日《新華時報》に「初めて簡易裁判所を利用される方のために」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入管法的修改
2015.07.24

2014年通常国会通过了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部分修改法律>(平成26年法律第74号),于2014年6月18日公布。此修改法,在经济的全球化中,为了促进引进给日本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外国人,设置有关高度专业能力的外国人的在留资格等,除了进行在留资格的整顿以外,采取为了让入境审查更顺利的措施等。

 

1 整顿了在留资格

1、为高度人才创设了新的在留资格<高度专门职>(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作为促进高度专业能力外国人才的引进措施,现在给予<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实施着各种出入国管理上的优惠措施的高度人才为对象,设置了的新的在留资格<高度专门职1号>的同时,持有此在留资格居留了一定时间的人士为对象,设定了大幅度缓和了活动限制,在留期间为无期限的<高度专门职2号>。

根据修改法的实施时间,持有现行<特定活动(高度人才)>在留资格之人士,在留期间到期为止可以继续持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进行着与以前同样范围内的活动。而且,达到了一定的基准后,不经过<高度专业职1号>在留资格,可直接申请<高度专业职2号>的变更许可。

2、<投资•经营>在留资格变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广泛引进在日本国内企业中进行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国人士,把现行的<投资•经营>在留资格名称改为<经营•管理>,取消了目前为止与外国资金相连的条件。

3、<技术>与<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一体化(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灵活对应有关引进专业•技术领域外国人的企业的需求,取消了基于业务中所需知识的区分(文科•理科)而定的<技术>与<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区分。

4、<留学>在留资格的范围扩大到中学生、小学生(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在学校教育,为了有助于促进低龄开始的国际交流,对中学生、小学生也给予<留学>的在留资格。

 

2 新设定了使入境审查更顺利的手续

1、策划乘坐客船的外国旅客的入境审查手续顺利进行(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乘坐法务大臣指定客船的外国人乘客为对象,设定了通过简易手续而能入境的<船舶观光入境许可>制度。

而且,乘坐飞机入境的持有<短期滞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乘坐从日本出发去别的国家后返回日本的客船,一定时间内再以乘坐此客船入境(所谓飞行&渡轮形式时)时,原则上不需要再入国许可。

2 策划可信任者的出入境手续顺利进行(自公布之日起2年6个月以内开始实施)

可利用自动化出入口的对象范围扩大为,经常来日本短期居留的外国人中,事前已提供指纹等个人识别情报而受过审查,在出入境管理上认定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极少的人士,此外国人可面盖入境许可章的同时,设置了代替入境许可章的入境许可的证明手段(特定登入者卡)

 

平成27年3月12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3 月28日《新華時報》に「入管法が変わります」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