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遗嘱种类
普通方式:自书遗嘱(自笔证书遗嘱)、公证遗嘱(公正证书遗嘱)、秘密证书遗嘱
特别方式:紧急时遗嘱、隔绝地遗嘱
自笔证书遗嘱
是立遗嘱人用纸和笔亲笔书写遗书,不需要其他手续,因此最广泛利用。
立遗嘱人亲笔写上遗嘱全文/日期/姓名再盖上章,其遗书作为遗嘱有效。
优点,不需要特殊手续,不需要费用,不用顾及时间地点,书写形式、修改都很自由;缺点,因个人管理有可能遗失、被伪造、被隐藏,因写法不对有可能无效,而且发现遗书的继承人需向家庭法院提交遗书进行遗嘱认证;注意点,代笔、打印都不可,录音、影像遗嘱无效,夫妻不可以共同留遗书。
公正证书遗嘱
是立遗嘱人向公证处的公证人转达遗嘱内容,由公证人按立遗嘱人所说内容制作遗书。
优点,作为遗嘱不会无效,遗嘱内容正确及不用担心被篡改,没有必要到法院进行遗嘱认证;缺点,需要费用以及时间,需要2名证人陪同,遗嘱的存在以及内容不是保密。
秘密证书遗嘱
立遗嘱人不想向任何人告知遗嘱内容时使用,是立遗嘱人带着自己书写的遗书陪同两名证人到公证处,由此保证遗嘱的存在。
优点,可以明确遗嘱是本人立的,可保密遗嘱内容;缺点,公证人也不能确认遗书内容,有可能作为遗嘱无效,需到家庭法院进行遗嘱认证;注意点,只要签字盖章由本人完成,其余内容可以用电脑制作也可以他人代笔。
特别方式
一般危急时遗嘱,因疾病或其他理由生命危在旦夕时,三名以上证人的陪同下立的遗嘱。
遇难船危急时遗嘱,在遇难中的船舶上生命危在旦夕时,两名以上证人的陪同下立的遗嘱。
一般隔绝地遗嘱,因传染病等原因不能与外界接触时,警察一名加证人一名以上的陪同下立的遗嘱。
船舶隔绝地遗嘱,(只是乘船,没有生命危险)船舶相关人一名加证人两名以上的陪同下立的遗嘱。
平成29年11月16日《東方時報》に「遺言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遗 产 的 遗 留 分
根据日本民法,所谓遗留分,是指特定的继承人能最低限取得的遗产份额,与遗嘱内容无关被法律保障的份额。
遗嘱内容侵害遗留分,其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是被侵害遗留分的继承人可以通过<遗留分减杀请求>取回遗留分,因此即使有遗嘱也不能完全夺走继承人的遗留分。
遗留分所认可的继承人(遗留分权利者)是配偶者、孩子以及父母,不包括兄弟姐妹。
但是丧失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以及放弃继承权的的人没有遗留分减杀请求权。
继承与遗留分的百分比
继承人 |
法定继承分 |
个别遗留分 |
||||||
配偶者 | 孩子 | 父母 | 兄弟姐妹 | 配偶者 | 孩子 | 父母 | 兄弟姐妹 | |
只有配偶者 |
100% |
× |
× |
× |
1/2 |
× |
× |
× |
配偶者与孩子 |
1/2 |
1/2 |
× |
× |
1/4 |
1/4 |
× |
× |
配偶者与父母 |
2/3 |
× |
1/3 |
× |
1/3 |
× |
1/6 |
× |
配偶者与兄弟姐妹 |
3/4 |
× |
× |
1/4 |
1/2 |
× |
× |
× |
只有孩子 |
× |
100% |
× |
× |
× |
1/2 |
× |
× |
只有父母 |
× |
× |
100% |
× |
× |
× |
1/3 |
× |
只有兄弟姐妹 |
× |
× |
× |
100% |
× |
× |
× |
× |
总体的遗留分,有配偶者和孩子时是继承财产的1/2,只有父母时是继承财产的1/3;个别遗留分,原则上是法定继承的1/2。
遗留分减杀请求的时效
根据日本民法第1042条,有两个时效期间。其一,知道赠与或遗赠事实起1年;其二,继承开始起10年,只要过了10年将完全失去请求权。
平成29年11月9日《東方時報》に「遺留分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刑事案件的不起诉
所谓不起诉是,成为警察的搜查对象,事件被挪到检察官处后,检察官根据搜查结果不向法院请求公判。
不起诉的种类
1)不是犯罪:被疑事实不属于犯罪构成条件,如正当防卫、为紧急避难等,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时
2)没有嫌疑:认错人或者没有认定犯罪的证据时
3)证据不充分:对嫌疑事实,认定犯罪成立的证据不充分时
4)免于起诉:被疑事实是无疑,但根据嫌疑犯的性格/年龄/处境、犯罪的轻重、犯罪后的态度等,检察官判断没必要起诉时
免于起诉,不会进行刑事处分,但不等同于无罪。免于起诉是,犯法了,认罪了,但不至于起诉,因此将来再成为犯罪搜查对象的时候,其记录有可能起不利作用。
实际事件中90%以上的不起诉是免于起诉。
嫌疑犯认罪后,可免于起诉的重要因素为2点,与被害者的和解以及否定再犯罪的可能性。
向被害者赔礼道歉、进行赔偿、得到他的原谅,对可否免于起诉很重要。没有发生实质性被害时,需要证明被害甚微;只是自己吸毒等没有被害者的犯罪事件,为表示反省可向公益团体募捐。
提出否定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证据,对获得免于起诉很有利。为表示忏悔、反省,可写反省文等;作为防止再犯罪的对策,对嫌疑人有影响力的人进行监督等。
检察官判断不起诉后,没有法律义务向嫌疑犯告知此结果。只是嫌疑人有要求时,检察官以不起诉处分告知书进行通知。但检察官没有义务告知嫌疑人不起诉的理由,因此不起诉处分告知书里没记载着不起诉处分的理由的可能性很大。
平成29年11月2日《東方時報》に「刑事事件の不起訴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留学生就职《文化日本》领域,在留资格没被许可之例
摘自法务省网页
在日本的大学或专业学校学满动漫或服饰/设计相关课程,毕业后(专业学校毕业生,限于取得<专业士>或<高度专业士>称号的人),就职于日本的企业时,活用所学专业知识才会许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
动漫领域
1)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漫画•动画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在动画制作公司,只从事不伴随主体创作活动的背景画的着色业务等辅助业务。
服饰•设计领域
2)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设计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在经营服饰业的公司,从事不伴随主体创作活动的裁断、缝制等制作过程业务。
3)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设计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在经营服饰业的公司,专门从事接客/销售业务。
4)在日本的专业学校主学会计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在服装专卖店专门从事销售业务。
美容领域
5) 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美容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作为美容师、美甲师从事业务。
6)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美容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就职于准备海外拓展业务的化妆品公司,为进行公司进入海外市场的规划/运作业务,以1年的理论学习及实地研修为业务申请了三年的在留资格,但审查中发现,同公司就职于同样业务的日本人是4个月就结束了实地研修,而此外国人的实际计划是以实地研修为名目,换着实体店进行一年的销售/接待业务。
饮食领域
7)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经营学课程,毕业并取得专业士称号的外国人,在饮食连锁店,以发展海外市场业务为由申请三年的在留资格,但审查中发现,实际计划是,进公司2年内以实地研修为名目,在店铺从事烹饪/接待业务。
平成29年10月26日《東方時報》に「<クールジャパン>に関わる分野において就労しようとする留学生等に係る在留資格の不許可事例」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