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に関する案件から、企業法務まで。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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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に携わる組織及び職員
2018.02.20

更生保护组织及职员

 

组织

1、法务省保护局

主要进行假释、保护观察、特赦、犯罪预防活动及医疗观察制度有关的企划/立案事务。

2、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设置于各高等法院管辖区,全日本有8处。

是拥有以下权限的合议机关,由3人以上15人以下的委员构成。

1)假释的许可及假释的取消

2)从少年院的暂时出院及出院的许可

3)不定期刑的终止

4)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务

3、保护观察所

设置于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全日本有50处。

作为更生保护的第一线实施机关,进行1)保护观察;2)生活环境的调整;3)更生紧急保护;4)特赦的申诉;5)犯罪预防活动等事务。

又作为医疗观察制度的实施机关,对心神丧失等状态下有重大伤害行为的人进行1)生活环境的调查;2)生活环境的调整;3)精神保健观察等事务。

 

职员

保护观察官

保护观察官是,依据心理学、教育学、福祉及社会学等更生保护有关的专业知识,协助保护司,对犯人、有不道德行为的少年实施保护观察、生活环境的调整,以及从事犯罪预防活动等有关事务的国家公务员。

保护观察者是,为了让犯人、有不道德行为的少年在社会上独立,而发挥他们所生活的地区之力;还为了再犯罪的防止与社会回归的促进,进行指导与建议的专家。

社会回归(复归)调整官

社会回归调整管是,持有精神保健福祉士资格,依据精神保健、精神障碍者福祉有关的专业知识,对成为医疗观察制度对象的精神障碍者进行精神保健观察、生活环境的调整等的国家公务员。

社会回归调整管,为了确保持续给成为医疗观察制度对象的人医疗与援助且促进其社会复归,也为了确保地区社会的相关机关之间的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

志愿者

很多更生保护志愿者,保护司、更生保护法人、更生保护女性会、BBS会、协力雇主等积极参与更生保护的诸活动。

 

 

平成29年2月23日《東方時報》に「更生保護に携わる組織及び職員」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更生保護とは
2018.02.20

更 生 保 护

 

犯罪赎罪后,作为社会的一员想要从新做人,不仅需要本人的意志与行政机关的推动,还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协助。

日本的更生保护内容有:保护观察、应急救护等及更生紧急保护、假释/提前出少年院等、生活环境的调整、特赦(恩赦)、犯罪预防活动。

 

保护观察

目的:为了让犯人或失足少年,成为健全的社会一员,以国家的责任进行指导监督及辅导支援。

对象及期间:保护观察处分少年(2年或20岁为止)、提前出少年院的人(原则上20岁为止)、被假释的人(刑期期间)、需要保护观察的被判缓刑的人(缓刑期间)、提前出女子辅导院的人(期满辅导处分为止)。

指导监督方法:以面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与保护观察对象保持来往而把握其状况;为了让保护观察对象遵守事项,按照生活行动指南生活、行动而给出必要的指示或采取措施;为了改善特定的犯罪倾向实施专业待遇。

辅导保护方法:帮助寻找适当的居住地、其顺利回住处;帮忙做医疗/疗养/职业辅导/就职/教养训练;进行生活环境的改善、调整及生活指导。

 

应急救护等及更生紧急保护

应急救护等的对象是,保护观察期间中的人,改善更生有可能受阻碍时。

更生紧急保护的对象是,因刑事手续或保护处分被释放的人得不到亲人的援助、也得不到公共卫生福祉有关部门的保护而申请需要更生紧急保护的人;期间是原则上6个月。

措施内容:提供伙食;支援医疗/疗养/住处;财物的补给;进行为就职以及经营健全的社会生活而必要的指导/建议。

 

假释/提前出少年院等

目的:是让收容在矫正设施的人提前释放而给予更生的机会,使他们圆满回归社会。

假释期间需要保护观察。

 

生活环境的调整

目的:调查矫正设施中的人被释放后的住处/工作地点等环境,建造对改善更生与社会回归适宜的生活环境,而达到圆满的社会回归。

 

特赦(个别特赦)

种类:特赦(有罪判决效力将消失)、减刑(减轻判决或其刑的执行)、免除刑的执行(免除已确定的刑的执行)、恢复权利(恢复法令的规定而丧失或停止的资格)

 

犯罪预防活动

犯罪预防活动是,为了预防犯罪或不道德行为,努力促进国民的理解以及改善社会环境等的活动。

目的: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增强社会连带感及对社会规范的共鸣,构筑安全安心的社会。

 

 

平成29年2月16日《東方時報》に「更生保護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自首とは
2018.02.20

 

自 首

 

自首是指,还不知道发生了犯罪行为或者还不知道犯人是谁的时候,犯人自己向搜查机关(通常是向警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要求处分。

 

自首的条件

1、自动投案

在警察查问中或者审讯中自白犯罪事实,不能成为自首;身边的人察觉犯罪事实后,带犯人投案也不算自首,被认定知情人举报的可能性很高。

2、要求对自己进行处分

为了隐瞒犯罪事实的一部分而自动投案或自动投案后否认刑事责任时不能成为自首。

3、向搜查机关投案

搜查机关是指司法警察员(司法警察职员中巡查部长以上职位的人)和检察官。

4、搜查机关发觉之前投案

已被搜查机关列为嫌疑犯后的自动投案不能成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出头)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投案当时搜查机关是否对犯罪事实和犯人已发觉,若是发觉之前就是自首,发觉后就成为坦白。

 

自首的效果

日本刑法42条规定,犯人向搜查机关自首,可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日本刑法68条又规定了自首后的减刑程度,可整理出:死刑时可减到无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减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可减到一半刑期;罚金可减到一半金额。

 

自首的流程

一般犯人自首后不会当场被逮捕(当然跟案情的大小也有关系),因为自首的人逃跑的可能性少。之后搜查机关进行调查,判断有必要拘留时就进行逮捕。被逮捕之后的手续就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样。

 

平成29年2月9日《東方時報》に「自首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無期懲役とは
2018.02.20

 

无 期 徒 刑

 

在日本,所谓无期徒刑是,科处没定期限的徒刑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罚。

 

该判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其实没有明确的基准,看日本过去的判例大概能总结出:

1、没有更生的可能性,认为万一回归社会肯定再犯罪之人给判死刑。

2、一般被杀害之人只有1人时不会判死刑;若杀害4人以上时基本上判死刑。

3、被告的情况、案件经过、残忍性、犯罪史、被害者家属的感情等综合考虑来判断。

在日本,有期徒刑的最长年数为20年,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有期徒刑的上限为30年。

 

在中国,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自由,即被关押到死。当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可以适应减刑或假释,且实际被减刑的较多。

但在日本,无期徒刑与终身刑不一样,被判无期徒刑到死为止离不开监狱的认识是错误的。理论上无期徒刑不是到死为止要在监狱,但现实操作中能从监狱出来的人及其少。服刑无期徒刑中的人过了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30年后,可申请假释。但即使得到假释出去继续被受监视。而且旅行、搬家等要得到保护观察官的许可;每个月到保护观察所报到;犯很轻的罪也要回到监狱等有限制。假释后的最大问题点是,长期在监狱,出狱之后没有可依靠的亲属、且很难能融入到世间。

假释被许可的基准简单说,本人的更生意志很强、不会再犯罪、通过保护观察可回到社会,而且社会的情绪已原谅了此案件。

 

判无期徒刑的罪

杀人罪(死刑/无期/5年以上);赎金为目的的拐卖拐取罪、赎金要求罪(无期/3年以下);强制猥琐致死伤罪、强奸致死伤罪(无期/3年以上);抢劫致死伤罪(伤害:无期/6年以上,死亡:死刑/无期);放火罪(死刑/无期/5年以上);货币造假行使罪(无期/3年以上)等等。

 

平成29年2月2日《東方時報》に「無期懲役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