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に関する案件から、企業法務まで。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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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療と健康保険
2014.10.20

医疗与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资格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6条11号、同实行规则1条1号•2号,持有在留资格且逗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在留期间不满一年时,原则上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但是,即使来日本时的在留资格的在留期间不满一年,若考虑到入国目的、入国后的生活状况,被认为会在日本逗留一年以上时,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时候需要提供雇佣合同书、在留活动说明书等材料作为参考。

持有的在留资格为《研修》,即使入国时的在留期间为半年,提出研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证明逗留在日本的时间一年以上时,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持有的在留资格为《留学》,与在留期间的长短无关,都要参加国民健康保险。

持有的在留资格为《短期滞在》,可证明要长期逗留在日本也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没有在留资格也适用的制度

2000年5月的质问趣意书答辩书中明确指出,入院助产(儿童福祉法22条)•养育医疗(母子保健法20条)•育成医疗(儿童福祉法20条)•母子手册•预防接种,不管是否持有在留资格,都可适用保险。但是,有些自治体以没有在留资格为理由而拒绝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个时候,只能跟他们交涉让他们到厚生劳动省确认。

 

1994年以后,有的自治体对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实行旅行病人及旅行死亡人对待法。但此法主要以旅行者为对象,得满足在日本住院、没有地址、没有工作、没有保护者等要求。

 

 

平成26年8月7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2日《新華時報》に「医療と健康保険」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ぎょうけい新聞社インタビュー
2014.10.16

9月30日、

 

ぎょうけい新聞社からインタビューを受けました。

 

私の業務内容や仕事に関する考え方等をお話しさせて頂きました。

 

このインタビューの内容は、11月に出版される書籍に掲載される予定です。

 

报晓新闻社的采访

 

9月30日,接受了报晓新闻社的采访。

采访中与记者交谈了关于我的工作内容以及对法务工作的看法等。

本次采访内容,将刊登在11月份出版的书籍上。

裁判所(3)
2014.10.09

日本的法院(裁判所)3

    介绍一下日本的下级法院中家庭法院与简易法院。

 

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及支部设立在与地方法院及支部同一个地方。此外,根据必要性有的地方特别设立了家庭法院办事处(出张所)。

把家庭内的纷争当做一般的诉讼来审理的话,在公开的法庭上夫妻、父母与子女等亲族互相争吵,会导致只以法律上的判断为中心,相互之间感情的对立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审判就结束。因此,对家庭内的纷争,首先不应采取一般的诉讼程序,有必要选择其适当的非公开的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且,对于少年犯,跟成人一样在公开的法庭上审判且判刑,不一定给少年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对人格还未成熟,通过教育可以得到改善的少年来说,选择其适当的非公开的形式,进行保护处分或者确切的教育措施为更重要。

家庭法院,不是为了用法律分清黑白,是寻找纷争及犯罪的背后原因,让家庭以及亲族之间发生的问题圆满解决、让犯罪少年重新做人为首要考虑,根据案件实施确切妥当的措施,寻求可展望未来的解决方案为理念的法院。因此,设立了叫做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职别,活用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人际关系等科学知识与技术,进行事实调查及人际关系的调整。

在家庭法院,进行对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纷争等家庭事件的调停及审判,也进行对犯罪少年事件的审判。而且,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根据人事诉讼法的实施,也处理对围绕夫妻、父母与子女等关系的诉讼。

 

简易法院

简易法院在全日本设有438所。

简易法院,对民事事件中诉讼目的的价格不超过140万日元的请求事件;对刑事事件中罚金以下的罪行以及盗窃、侵占等比较轻的犯罪的诉讼事件,持有第一审的审判权。

简易法院对其管辖事件,只能判定罚金以下的罪行或者三年以下的服役。要判定超出这些罪行时,把事件转交到地方法院审判。

在简易法院,对民事事件或刑事事件,可利用简易处理的特别的手续。关于民事事件,法院对请求支付60万日元以下的事件,有原告的申诉,被告没有异议时,原则上开庭一次审理就可结束,可做出分期付款等判决。法院书记官根据债权者的申诉,不去调查债务者可命令支付金额。而且,关于刑事事件,只要被告没有异议,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其管辖内的事件只调查书面证据,就可宣判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以上简易手续并不是剥夺债务者或被告按正常手续接受审判的权利。

在简易法院,为了把身边的民事纠纷以协议形式解决而设立的制度叫做调停。民事调停,费用也便宜,由法官或民事调停官2人以上的民事调停委员所构成的调停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的主张,使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停所达成的协议,把内容写到协议书上,其协议书的内容同法院的判决持有同等效力。在简易法院,对民事的诉讼、调停的提出均可用口头形式进行。

在简易法院进行的所有事件,都由一名法官来审理及做出判决。

 

平成26年7月24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7月26日《新華時報》に「裁判所(3)」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裁判所(2)
2014.10.03

日本的法院(裁判所)(2)

  介绍一下日本的下级法院中高等法院与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日本的高等法院分布在8个城市(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此外6个城市还设有支部。而且作为特别支部,东京高等法院设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高等法院长官及审判长组成。

高等法院,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判决或者简易法院的刑事判决的控诉、对地方法院的民事第二审判决的上告及对简易法院的民事判决的飞跃上告、对地方法院或者家庭法院决定的抗告,持有审判权。此外,高等法院,对有关选举的行政诉讼、有关内乱罪等的刑事事件,持有第一审审判权,而且东京高等法院,对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取引委员会)、专利厅(特许厅)等准司法机关的判决的取消诉讼,持有第一审审判权。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东京高等法院管辖事件中,处理关于专利的对地方法院判决的控诉、专利厅进行的判决的取消诉讼等,有关知识产权的事件。

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审判,原则上以三名法官形成的合议制来审理。而且,内乱罪及公证交易委员会的判决的诉讼等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制来审理。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在全日本有50所,其管辖区域除北海道分为4个以外,都府县各设立一所。地方法院也设有支部,其总数为203所。

地方法院是,原则上的第一审法院,除了特别的其他法院持有的第一审专属管辖权以外,审判全部的第一审事件。

地方法院的事件,除了规定由三名法官形成的合议制来处理的特殊事件以外,大部分是由单独法官来处理。

需要由三名法官形成的合议制来审判的事件为:一、在合议制上决定《由合议制审理及审判》的事件;二、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禁闭的事件(强盗罪、准强盗罪、强盗未遂罪、盗窃防止法规定的强盗·窃盗的惯犯罪的事件为例外);三、控诉事件;四、其他在法律上规定的合议事件。

 

 

平成26年7月17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7月19日《新華時報》に「裁判所(2)」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裁判所(1)
2014.10.01

日本的法院(裁判所)(1)

     法院的组织

日本的法院为了实现正确的判决设立三审制度,即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的三种级别的法院,采用只要当事人愿意,原则上可以三次反复受审的制度。对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二审的法院提出不服申诉(控诉),若对第二审的判决也不服时,可以向第三审的法院提出不服申诉(上告)。这种审级关系中上位的法院叫上级法院,下位的法院叫下级法院;不服申诉的控诉和上告统称为上诉。每个法院都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是下级法院也不受上级法院的指挥监督,只是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拥有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是否适当而审查的权限,而且只对该事件,上级法院的判决比下级法院的判决优先,还可辖制下级法院。这种制度叫做审级制度。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根据宪法而设置的日本唯一的最高的法院,由长官及14名的最高法院法官而构成。

最高法院的审判分为由全员构成的大法庭(法定人员数9名)和分别由5人构成的三个小法庭(法定人数3名)。

最高法院对上告以及诉讼法特定的上诉拥有审判权以外,对人事官的弹劾审判拥有第一审也是终审的判决权。

最高法院拥有作为日本唯一的最高的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且,宪法为了确保司法权的完全独立,对于关于诉讼的手续、律师、制定法院内部规律及司法事务处理有关的事项的规则的规则制定权、对下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的任命及职务安排、法院的预算编制的参与及实施等各种司法行政权,都给予了最高法院。为了最高法院的这种权限的行使,作为附属机关设置了事务总局、司法研修所、法院职员综合研修所及最高法院图书馆。

 

最高法院的日常活动主要分为审判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

最高法院的审理及审判事件,原则上对高等法院进行的审判结果不符的当事人提出上告申诉而开始。最高法院是法律审,审理通常以书面审理进行。判断为没有上告理由的事件,不经过口头辩论可以驳回上告。但是最好从当事者直接倾听不服之点的事件,开口头辩论,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之后再做判决。

事件一般在小法庭审理,但是判断法律、命令、规则、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时候在大法庭审理及审判。

给最高法院给予了规则制定权和作为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权。这些权限是根据长官和14名法官构成的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会议决议来行使。

重要规则的制定,为了慎重,设立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相关机构的学识经验者构成的规则制定咨询委员会,咨询之后根据其答复作成原案,再把原案提到法官会议审议而作决定。

最高法院成立以来,制定的规则超过100件。其中主要有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讼规则、家事审判规则、少年审判规则等。

 

平成26年7月10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7月12日《新華時報》に「裁判所(1)」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