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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不法就劳雇主方的刑事处罚
2013.12.27

雇佣不法就劳雇主方的刑事处罚

 

1    学生,家属滞在的在留资格和就劳

拥有留学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是因为在学校留学才能拿到在留资格的。所以自己经营事业获得收入,或者是工作(也就是就劳)来获取报酬,是不被允许的。

拥有家属滞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就算家人里面有人拥有就劳可能在留资格也不能就劳。但是,虽然在留资格不能就劳,法务大臣认为可以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内,作为「资格外活动」是可以就劳的。所以,在雇佣留学生打工时必须先确认有没有拿到「资格外活动」的许可。

根据外国人的申请,法务大臣认为外国人可以就劳的情况下,会交付就劳资格证明书。有「资格外活动」也可以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里有,活动内容和范围,以及就劳的期限。雇佣方在确认了就劳资格证明书之后,就可以放心的雇佣次外国人劳动。

2     不法就劳助长罪

雇佣没有就劳资格的外国人是否会得到处罚呢。入管法为了防止没有就劳资格的外国人就劳,针对助长没有就劳资格外国人就劳的行为,指定的刑事处罚。根据此规定,雇佣没有就劳资格外国人一方,会受到相应处罚。

 

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73条2第1项

以下各号该当者,处于3年以下徒刑或者是300万以下罚款,又或者是同时处罚

(1)让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的事业活动

(2)为了不法就劳活动的目的雇佣外国人

(3)以介绍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的行为为职业

根据入管法76条2,法人的代表者,或者是法人的从业者如果触犯了第73条2的时候,不仅要对行为者进行处罚,其法人也会有300万以下的罚款。

在是否事前知道次外国人的活动是否是资格外活动这一点,规定了过失推断,原则上来说,不会因为不知道而免去处罚。

3     不法就劳活动

不法就劳活动是指,有在留资格但是从事资格以外的活动获得报酬的行为,以及不法入国,又或者是过了在留期间以后还滞留在日本的外国人,也就是没有在留资格滞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就劳活动也包括在此。

所以雇佣上述情况的外国人也适用于本条法律。

 

平成25年12月14日《新華時報》に「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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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
2013.12.27

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

 

1 资格外活动—不法就劳

拥有留学,短期滞在以及家属滞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禁止从事在规定的自留资格对应的活动之外就劳活动。所以,在以下的情况下,资格外的活动被视为不法就劳。

(1) 「技术」「人文知识」「技能」等,专门性的劳动为前提拥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如果从事工厂的未熟练劳动等,属于从事在留资格就劳活动范围以外的就劳活动。

(2) 「留学」「家属滞在」等在留资格中没有预定就劳活动,从事了就劳活动。

就劳活动是指,被雇佣劳动并获取报酬,以及自己从事事业并且盈利。

 

2 资格外活动和刑事处罚—不法就劳罪

明确了专门从事了资格外活动,会被处于3年以下的徒刑和禁锢,又或者是300万以下的罚款。

从事了资格外活动但是并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会被处于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禁锢以及2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罚款和徒刑,禁锢同时进行的情况也有。

 

3 专门主要从事

专门主要从事是指,持续性并有偿性从事资格外活动,根据本来拥有的在留资格从事的活动的程度等综合考虑判断,外国人的在留目的在实质上有了改变。

 

4 资格外活动和强制退去处罚

如果被明确了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除了上述的处罚以外,在入国管理的手续中,还有可能会被强制退去的处罚。

所以,即使有在留资格,被怀疑违反了入管法并被入管收容,最终确认违反了入管法的资格外就劳活动,会被下强制退去令,强制从日本退去。

 

5 刑事处分和强制退去手续

警察发现了资格外活动,被捕,收到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有可能只是处于罚款。也就是指,不是立即刑罚而是缓期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会收到检查院的通知,入管局自己来处理这种情况,在入管局收容,并安排强制退去。被入管局发现了资格外活动,不接受刑事手续,直接被入管收容并被强制退去日本的情况为多数。

平成25年12月7日《新華時報》に「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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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几点建议
2013.12.02

辞职时几点建议

 

自愿辞职时

 

想要辞职是劳动者的自由,但是事先没有提出就突然离开公司, 不仅是违反社会规范也有可能违反公司的规定。准备辞职时除了口头通知以外,需要向上司书面提交辞职申请,并向后任做好交接,维护社会规范是很重要的。大多数的公司在就业规则中制定“辞职时需要在辞职预定日的一个月之前提出”的规定,如果不知道公司的辞职规定时,必须事先查明。

此外对辞职申请,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除此以外的合同,其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关于有期限的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辞职会违反合约,没有不得已的情况时是不能辞职的。

针对没有期限的合同,如果公司在就业规则中有辞职的规定时,必须遵守公司的就业规定。没有规定时,也需要按照民法的规定提前两星期以上向公司提出。

辞职时无视公司的规定而突然辞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有可能作为不履行债务而被要求赔偿损失。

 

被解雇时

解雇是指雇主单方面要求结束合同。解雇劳动者时,必须在30天之前通知。 如未在30天之前通知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解雇预告补贴。

 

雇用保险制度

 

雇用保险是劳动者在失业后至找到工作的一段期间内,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定,向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援助劳动者尽快找到工作的保险制度。雇用保险制度也适用于外国人。

由于个人理由等辞职时,加入雇用保险的期间必须在12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由于公司倒闭、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时,加入雇用保险的期间在6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后,请携带以下物品前往管辖区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办理申请手续。

 

雇用保险被保险者离职票(离职后从雇主处领取)

雇用保险被保险者证

印章

外国人在留卡等

照片

 

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有再就业的意愿和能力”。

申请手续办理之后,在指定的时间需要参加说明会,并在指定的时间去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失业认定手续。被认定失业后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平成25年11月23日《新華時報》に「辞职时几点建议」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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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退出补助费
2013.12.02

年金退出补助费

 

关于年金退出补助费,原则上若具备以下所有4 项条件者便丧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或共济组合的被保险者资格,若从在日本没有住址的那天算起2年之内提出申请,便会支付年金退出补助费。

①     没有日本国籍者

②     属于国民年金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一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三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二分之一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三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一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或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在 6 个月以上者

③     在日本没有住址者

(只限于 1994年11月9日以后,有在留资格并住在日本,其后离开日本的人)

④     未曾领取过年金(含伤病残疾补贴)者

国民年金被保険者の受給金額

 

提交材料

「退出补助费裁定申请书」(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

 

附添材料

①     请附加护照的复印件(可确认您离开日本的最后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资格的页面)。

②     能确认「银行名」、「分行名」、「分行所在地」、「帐户号码」以及「申请人本人的帐号名义」的材料(银行发行的证明书等。或者,「银行帐号证明印章」一栏中盖上银行证明印章。)

③     请附加年金手册。

注意

1、领取退出补助金时,申请退出补助金以前的所有年金加入期间将不再是加入年金期间。

另外,对于与日本缔结年金通算协议国家的年金加入者,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可以将年金加入期间通算总计,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但需注意的是,此时如果领取了退出补助金,就不再可以将申请退出补助金以前的年金加入期间通算总计。

2、要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需丧失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资格。从日本回国时,请向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搬迁申请”以及“国民年金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请书”。

3、申请者在未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而死亡时、同申请者生前一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儿女、父母、孙子、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可代为领取。(仅限于本人在死亡前提出了申请书者)

4、国民年金的退出补助费不征收所得税,但是,厚生年金保险在支付时要征收 20%的所得税。

5、所得税可向税务局申报退还。回国前向所管辖的税务局(在即将从日本回国之前,管辖居民登录住址的税务局)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并指定纳税管理人。税管理人资格除“居住在日本”以外没有其它特别要求。没有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而从日本回国时,在进行所得税退还申报时请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

6、在汇寄退出补助费的同时,寄送「退出补助费支付决定通知书」,请将其原本交给纳税管理人。由纳税管理人代替本人办理退还申报。

 

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领取金额

外国人在离开日本后可以申请退出补助费。

属于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一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三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二分之一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三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一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在 6 个月以上,且没有领取年金等权利的外国人为对象。

请在最后丧失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的资格(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日)开始,2 年内申请

 

厚生年金被保险者的领取金额

外国人在离开日本后可以领取退出补助金。

对象为,缴纳了 6 个月以上的厚生年金保险保险费,没有领取年金等权利的外国人。

请在最后丧失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的资格(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日)开始,2 年内申请。

 

平成25年11月16日《新華時報》に「年金退出补助费」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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