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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洋平のブログ


横断歩道で起きた交通事故の過失割合
2018.07.27

人行横道上的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被害者向加害者可请求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额)有三种:

积极损失(医疗费、上医院交通费、入院杂费、看护费用、器具等费用)、消极损失(停业损失、利益损失)及精神损失

但不是请求全额,而是根据过失比例,减去其部分,称为<过失相杀>。

何为过失比例,是事故的当事者(被害者和加害者)对发生损失的责任比例。

 

车辆与步行者之间发生事故时原则上是车辆的错误。但是,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人行横道上,人行横道上是否设有信号灯都影响交通事故的过失比例。

 

 

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上时

1、人行横道上设有信号灯时

车辆直行时的过失比例

步行者信号

车辆信号

过失比例(%)

步行者

车辆

绿灯 红灯 0 100
黄灯 红灯 10 90
红灯 红灯 20 80
红灯 黄灯 50 50
红灯 绿灯 70 30
开始绿灯、后变红灯 红灯 0 100
开始绿灯,后变红灯 绿灯 20 80
开始黄灯,后变红灯 绿灯 30 70
开始红灯,后变绿灯 红灯 10 90
开始绿灯,过安全地带附近变红灯 绿灯 30 70
开始黄灯,过安全地带附近变红灯 绿灯 40 60

 

车辆左右转时的过失比例

步行者信号

车辆信号

过失比例(%)

步行者

车辆

绿灯 绿灯 0 100
黄灯 绿灯 30 70
黄灯 黄灯 20 80
红灯 绿灯 50 50
红灯 黄灯 30 70
红灯 红灯 20 80
开始绿灯,后变红灯 红灯 0 100
开始红灯,后变绿灯 红灯 10 90

 

2、人行横道上没设信号灯时

此时步行者绝对受道路交通法的保护,不管车辆是直行还是左右转,100%车辆的责任。

 

 

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外

车辆直行(过信号灯之前发生交通事故)

步行者信号

车辆信号

过失比例(%)

步行者

车辆

绿灯 红灯 10 90
黄灯 红灯 20 80
红灯 红灯 30 70
红灯 黄灯 50 50
红灯 绿灯 70 30

 

车辆直行(过信号灯之后发生交通事故)

步行者信号

车辆信号

过失比例(%)

步行者

车辆

绿灯 红灯 5 95
黄灯 红灯 15 85
红灯 红灯 25 75
红灯 黄灯 50 50
红灯 绿灯 70 30

 

车辆左右转

过失比例(%)

步行者信号 车辆信号

步行者

车辆

绿灯 绿灯 10 90
黄灯 黄灯 30 70
黄灯 绿灯 40 60
红灯 红灯 25 75
红灯 黄灯 40 60
红灯 绿灯 70 30

 

 

过失比例的修正因素

1、步行者的加算过失比例因素(以下情况,步行者的过失比例加算5%左右)

1)事故发生在主干道时;2)事故发生在夜间时;3)步行者横断于汽车前后附近时;4)步行者突然停止或后退;5)步行者突然跑出来或走路摇摇晃晃

2、步行者的减去过失比例因素(以下情况,步行者的过失比例减去5-20%)

1)事故发生在住宅区、商店街时;2)步行者是小孩、老年人、残疾人时;3)步行者是集团横穿时;4)很明显车辆的错误时;5)车辆有严重的过失时;6)事故发生在车道和人行道无区别的狭窄之路时

 

 

 

平成30年2月15日、22日《東方時報》に「横断歩道で起きた交通事故の過失割合」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整理解雇とは
2018.07.27

整理解雇(裁员)

 

所谓解雇是,由使用者(公司)一方的意志而解除劳动合同。在日本,解雇之意除了惩戒处分性质的解雇以外还有普通解雇。

所谓整理解雇是,<由公司经营上的需要其缩减职员而进行的解雇>,是普通解雇之一。

换句话说,是因为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其对策是缩减人员,不是因被解雇者的错误而进行的解雇。

 

法律上整理解雇成立的条件

1、是否存在缩减人员的必要性

公司需要具体说明经营的困难程度,以及作为对策需缩减的职员数。

2、公司是否为回避解雇而进行努力

公司遇到经营上的困难后,除了缩减人员的对策以外,是否尝试过其他经营策略。如降低包括公司领导报酬等经费、停止招聘新职员、中止时间外工作、减薪等等。

3、被解雇人员的选择方法是否合理

决定整理解雇对象的基准必须合理公平,其基准有很多。如先考虑解雇,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正规职员、公司内评价低/平时工作态度不是很好的职员等等。

4、进行解雇的手续是否妥当

作为被解雇的职员,这一点很重要。经营者需要进行充分的说明、交涉,使被解雇的人能理解,要不然上记3项都符合,也有可能整理解雇不成立。

可判断不是整理解雇之例

1)公司领导的报酬没有变化;2)公司还在积极招聘职员;3)加班照常;4)没有提前说明突然进行整理解雇等等。

 

认为解雇不当时可采取的方法

1)要求解雇无效;2)请求支付赔偿

具体说,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提供解雇通知书/解雇理由证明书等;对公司明确表白<不能接受解雇>;向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咨询;请都道府县劳动局的纷争调整委员会进行斡旋。

 

 

平成30年2月8日《東方時報》に「整理解雇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児童虐待に対して
2018.07.27

儿童虐待

 

什么行为属于儿童虐待会被逮捕呢?

儿童虐待分四种:

1、身体的虐待:打、踢、扔、剧烈摇晃、使烫伤、使溺水、掐脖子,用绳子绑起来等等

2、性的虐待:对孩子进行猥琐行为或者让孩子进行猥琐行为等等

3、怠慢:关在家里、不给食物、使得很脏、搁置于车内、得重病也不带去医院等等

4、心里的虐待:以语言威胁、无视、在兄弟姐妹中进行差别、在孩子面前对家人进行暴力(家庭暴力—DV)等等

 

进行儿童虐待,法律规定有可能被罚: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除此之外也有可能属于暴行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罚金)、伤害罪(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恐吓罪(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统计,在日本儿童虐待事件年年增加,2016年达到12万件多,比十年前增加3倍;其中对心里的虐待最多,占一半以上;且多数是被亲生父母所虐待;其中虐待致死也频频发生。

 

儿童虐待主要发生在家庭内,且进行虐待的是父母,孩子很难逃脱,也很难自救。因此儿童虐待防止法规定,所有国民发现认为受虐待的孩子时,有义务向儿童咨询所等地方进行联络(通过)。此行为不仅是在守护孩子,也是为了拯救进行其虐待的父母。

父母认为是<管教>的行为,若伤害了孩子的身心,这就是<虐待>。作为父母,比起自己的立场,站在孩子的立场做出判断很重要。作为父母为了在抚养孩子时不进行虐待,有烦恼、麻烦等时不要一人苦苦挣扎,一定要向朋友、家人等周围的人倾述心情;周围没有可倾述对象时,可以向儿童咨询所求助,通过电话联系、直接访问,接受专家的咨询指导,可减少暴力的倾向。

为了孩子不再被虐待要铭记的5项:1)只要认为可疑,不要犹豫,马上联络(通告既是义务也是权力);2)《在管教孩子》—-这只是借口而已(要从孩子的立场做判断);3)不要一个人承担(从自己能做的事情开始做起);4)比起父母的立场,孩子的立场更重要(孩子的生命才是第一);5)虐待随时都可能发生。

 

 

平成30年2月1日《東方時報》に「児童虐待に対し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10の再犯防止アクション宣言
2018.07.27

防止再犯罪行动宣言10

摘自日本法务省网

 

为了不再产生新的受害者,为了实现人民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社会,日本政府根据再犯防止推进计划,重点推进以下政策。

 

国家带头:进一步推进对犯过罪之人支援有关的国家方针的同时策划其进展

1)推进犯过罪之人的雇佣以及增大合作雇主的订单机会

2)对应犯过罪之人的特性支持其指导以及学习支援

支持地方:促进对犯过罪之人支援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方针

3)支援地区的方针:为了包括刑事司法手续已结束的犯罪者能够得到地方公共团体的支援,支持在地区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方针

4)促进地方再犯防止推进计划的制定:为了让地方公共团体按照地区实情检讨/实施再犯防治实施政策,积极实施情报提供等

 

集中民间力量:促进长期支持对犯过罪之人支援的民间活动

5)确保民间合作者:为了让广大年龄层和广范围职业的人作为民间合作者参与到保护司/合作雇主的活动,实施积极的提议

6)确保社会的住处:为了确保更生保护设施/自立准备之家及住处等,支持对住处提供者的支援

 

新的挑战:研究对重要事项的新方针的引进

7)研究更有效的支援方式:研究刑事司法相关单位和保健医疗/福祉相关单位的合作

8)研究药品犯罪者的再犯防治对策方法:考虑刑罚的缓刑制度以及地区的医疗状况,参考国外的各种拘禁,研究更有效的再犯防止对策

9)研究更生保护事业的方式:为了让更生保护设施拥有对应罪犯的专业设施的功能,研究更生保护事业的重新审视

10)研究民间资金在再犯防止活动的运用:为了支援进行再犯防止等有关活动的民间团体,研究创设可持续的基金等民间资金的运用方案

 

 

平成30年1月25日《東方時報》に「10の再犯防止アクション宣言」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