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に関する案件から、企業法務まで。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

中文  ENGLISH

blog

大江洋平のブログ


粗大ごみとリサイクル
2014.08.18

大件垃圾和再利用

因搬家或者回国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家具、家电等怎么处理为好?

有的人利用网络,在网上拍卖;有的人捐赠到社会;但不能再使用的该怎么处理?根据物品的大小、种类,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家电的再利用法(特定家庭用机器再商品化法)

以前,不再使用的家电,除了回收一部分的金属以外,其他基本上废弃到填筑地等地方。为了使厂家自身对产品的再资源化具有义务,平成13年4月实施了家电再利用法。

根据家电再利用法,冰箱•冰柜、空调、电视、洗衣机四种家电不可以作为大件垃圾处理。处理用旧的家电,可以到邮局购买家电再利用劵,直接送到指定地点;若买了新的家电,在家电的价格上加再利用费以及回收•搬运费,让新家电的卖主来处理原来用的家电。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关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法律)

根据所谓<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实施,厂家把不再使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CTR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有义务自主回收或再资源化。贴有<PC再利用商标>的电脑,因厂家免费回收,直接送到厂家即可。

 

大件垃圾

需要处理大件垃圾的时候,要按照各自治体的规定。在东京23区,家庭大件垃圾是有<大件垃圾接受中心>以集中管理方式统一受理。在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日,把贴有<大件垃圾处理劵(有料)>的大件垃圾,放到指定地点就可以。每个自治体的手续及处理方式有些不同,在处理大件垃圾时最好给管辖的清扫事务所打电话确认为好。

 

以前把不燃性物质埋到填筑地,但现在填筑地也难找到,而且随着地球温暖化,减少二氧化碳的排出量等环保问题也越来越受重视,因此地球村的每一个人都要提高对环保的意识,珍惜资源、有效利用资源。

 

平成26年6月12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6月14日《新華時報》に「粗大ごみとリサイクル」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コメントを残す



労働基準法に定められた雇用契約原則
2014.08.06

劳动基准法制定的雇佣合同的原则

—-劳动基准法中摘选

1、劳动基准法制定的劳动条件是最低的基准,以低于劳动基准法的条件、待遇来雇佣劳动者是不可以的(1条)。

2、雇佣者不可以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社会身份为理由,对工资、劳动时间、以及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差别(3条)。

3、为了防止纠纷,合同书上有义务明示下记劳动条件(15条)。

①劳动合同的期间,②工作地点,③业务内容,④工作时间(是否有加班),⑤休息日,⑥工资,⑦有关退职的事项(含解雇事由)

4、关于劳动合同,若达不到劳动基准法制定的基准的劳动条件,视为无效,且无效的部分适用劳动基准法制定的基准(13条)。

5、合同期间等,除了没有制定期间的,制定了完成一定事业所需要期间的以外,不能签订超过3年(技术性的专业领域等的劳动合同的上限为5年)的期间(14条)。

6、关于解雇,也设定了法律上的限制:缺乏客观的、合理的理由,无法认定为社会上的一般想法的时候,可认为是滥用了其权利(劳动合同法16条)。为了防止突然解雇,雇佣者有义务提前告知解雇事由(20条)。

7、雇佣者对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可以制定违约金,也不可以签署预定损害赔偿额的合同(16条);而且,雇佣者不可以抵消工资与借款其他劳动作为条件的预支债权(17条);制定了禁止预定赔偿,也制定了禁止抵消借款。

8、劳动者若想解除合同,合同期间第一天起过一年以后,提出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退职(137条)。

 

平成26年6月5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6月7日《新華時報》に「労働基準法に定められた雇用契約原則」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コメントを残す



相続の準拠法
2014.08.01

继承的准据法

 

继承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继承统一主义》。

继承统一主义,是不分遗产的种类,不动产还是其他,把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者住址地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不管所要继承的财产在哪个国家,都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采用继承统一主义的国家有:除了日本,还有意大利、韩国、西班牙、德国、葡萄牙、土耳其(以上为本国法主义),瑞士、丹麦、挪威(以上为住址地法主义)等。

另一种是《继承分割主义》。

继承分割主义,是把继承分为不动产的继承和动产的继承,不动产的继承问题要按照不动产的所在地法,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动产、积蓄等)的继承问题按照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住址地法或者本国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国家有:中国、罗马尼亚(以上为动产继承是本国法主义),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国、比利时(以上为动产继承是住址地法主义)等。

日本的通则法36条规定《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这条文中的《继承》中所含的概念可理解为:包括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额、继承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转移等、继承开始到遗产的分配为止所发生的全部事项。

若被继承人所适用的本国法不是日本法,且所属国家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时候;还有即使是继承统一主义也要按照被继承人的住址地法执行的时候,有必要考虑《反致》。所谓反致,是即使在日本的国际私法上当事人的本国法应作为准据法,但是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日本法成为准据法时,最终日本法成为准据法的理论。所以,作为被继承人的本国的外国私法,可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时候,例如,所要继承的不动产在日本的时候,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是日本法成为准据法,反致成立,最终以日本法为准据法;被继承人的住址在日本的时候,对于动产同样反致成立,日本法成为准据法。

 

平成26年5月29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5月31日《新華時報》に「相続の準拠法」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コメントを残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