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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タイムズ
2014.11.13

判例タイムズ1403号に私が担当した裁判の判決が掲載されました。

判例タイムズは、重要かつ画期的な判決等を掲載する権威ある法律雑誌です。

《判例时报》1403号刊登了本人负责的审判判决。

《判例时报》是刊登重要且划时代判决的权威性法律杂志。

 

 

 

 

 

 

 

再婚禁止期間及び在留資格
2014.11.11

再婚禁止期间与在留资格

 

违反再婚禁止期间的婚姻与准据法

外国人与日本人结婚的话,可拿到《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可以逗留在日本。要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必须在法律上婚姻成立。

但是,在日本的民法中规定女性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六个月内不得结婚(民法733条)。女性在上次婚姻的解除之日起一定期间内禁止结婚的期间(再婚禁止期间),即使提出婚姻登记手续也不会受理。

于是,出现了日本人与外国人结婚的时候,此外国人的本国法中没有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的话,日本的这种再婚禁止期间规定是否适用?准备结婚的日本人是女性的时候适用还是男性的时候适用,还是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适用的问题。

首先、不违反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是婚姻的实质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再婚禁止期间是一方的条件还是双方的条件是有争议的。对于这一点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针对女性要求准守其期间,因此只是作为妻子的女性一方的条件;第二种说法是:出生的孩子的血缘混淆的被害者是再婚的丈夫,因此是作为丈夫的男性一方的条件;第三种说法是:是属于当事者双方的问题,因此是双方的条件。三种说法互相对立,但是第三种双方的条件的说法最为有力(《基本法的法律注释国际私法》日本评论社88页)。

因此,按照再婚禁止期间为双方的条件的说法的时候,结婚的当事者都要准守双方本国法的再婚禁止期间的条件。换句话说,夫妇双方中一方为日本人时,另一方的本国法中即使没有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也要经过6个月的再婚禁止期间之后才能结婚。这个结论是把再婚禁止期间作为双方的条件的时候,与外国人结婚的日本人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得准守。

 

在留资格问题

那么,再婚禁止期间中在留资格到期了该怎么办?

现在日本的制度中不存在以再婚禁止期间经过后与日本人结婚为理由给予的在留资格。但是,入国管理局的实际业务中,若能确认此外国人与日本人的婚姻意志的时候,允许此外国人把在留资格更改为短期滞在,而且再婚禁止期间内许可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间的更新。

 

 

平成26年8月28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30日《新華時報》に「再婚禁止期間及び在留資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士業 プロフェッショナル
2014.11.06

11月にぎょうけい新聞社から発行された「士業 プロフェッショナル」 

に私のインタビュー記事が掲載されました。

  • 11月报晓新闻社发行的《专业人士》刊登了关于我的专访。

 

 

 

 

 

 

在留資格経過後日本人との結婚
2014.11.04

在日本,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就要看是否具备了婚姻的实质条件,但婚姻成立的条件里没有要求外国人一定要持有在留资格。因此,在日本的外国人是否持有在留资格,不成为判断有效婚姻的条件。想在日本结婚的外国人,即使在留资格已过期,只要满足婚姻的实质条件,婚姻就成立。

根据改正入管法以及改正住民基本台帐法,非法滞留者既没有在留卡,也拿不到住民票。对此,非法滞留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所需要的材料以及住民票的记载等问题,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法滞留者即使跟日本人结婚,也不可能因婚姻关系而自动拿到在留资格。但是,若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时候,得到在留特别许可,能拿到在留资格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对于非法滞留者,一般进行退去强制手续,但办理退去强制手续时,得到法务大臣的在留特别许可,就有可能拿到日本人配偶等的在留资格。现在,对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只要能确定俩人确确实实在经营着婚姻生活,就可得到法务大臣的在留特别许可,进而拿到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的实例不少。

审判实例中,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断应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但之后的控诉审中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因此,现在在入国管理局的实际业务中,想要拿到在留特别许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必须的。

一般情况下,与日本人结婚的非法滞留者被抓到入国管理局时,入国管理局方面会劝导此人先回国,之后拿着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再回到日本。但是,一旦回国,原则上强制退去之日起5年内是不能再来日本的。而且,之前犯过法被判一年以上的徒刑者原则上是再也不能来日本的。还有,即使退去强制后真的过了5年,能不能来日本取决于签证的申请结果,不能保证过了5年一定能来日本。

因此一旦被遣送回国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来不了日本的。考虑到这种不利因素,非法滞留者都为了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努力着。

 

 

平成26年8月21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23日《新華時報》に「在留資格経過後日本人との結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に住む外国人同士の結婚
2014.10.23

在日外国人之间的结婚

 

1、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准据法

在日本法律上,关于结婚方式的准据法是:可根据当事者的本国法律或者根据婚姻举行地的法律(通则法24条2项)。因此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想结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当事者的本国法律进行;也可以根据婚姻举行地日本的法律,到市区町村的户籍科进行结婚登记。户籍科接受结婚登记,就可认为该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在日本已有效。

 

2、根据日本的法律结婚

(1)结婚登记的手续

外国人的申告,必须到本人住的地址所在地进行手续(户籍法25条2项)。因此结婚登记的提出也得到双方之中的一方所在地地方自治体的户籍科。这里所说的申告人的所在地,不仅指当事人的地址或者居住地,也可以是暂时停留地。

结婚登记时所填的表格是与日本人一样,但细节上有不同之处。

A 结婚登记的签字盖章

有关外国人的署名压印及无资历证明的法律1条规定《根据法令的规定需要署名、盖章的时候,外国人只署名即可》,因此外国人的户籍手续,只签字也可以。

B 申告的张数

有关外国人之间的身份事项,一般只提出一张。

C 提出材料的翻译

外国人想办理结婚手续时,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要提出婚姻条件具备证明书、国籍证明书等。但是这些证明书不是以日本语作成时,要添加注明翻译者的译文。

(2)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公证和提出文件的保管

外国人不能跟日本人一样拿户籍副本来证明身份事项,但是可以领取结婚登记的受理证明书或者结婚为基础的记载事项证明书来证明在日本已合法结婚。

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为日本人时,结婚登记证在监督法务局保管27年(户籍法实施规则49条2项),但对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受理的市区町村会保管50年(户籍法实施规则50条2项)。

 

3、根据结婚当事者本国的法律结婚

根据通则法,当事者可以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结婚。因此在日本的外国人只要进行了本国法律所认可的手续、仪式等,那么这个婚姻在日本法律上也有效成立。

 

 

平成26年8月14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8月9日《新華時報》に「日本に住む外国人同士の結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