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难民旅行证明书
被认定是难民的逗留在日本的外国人,要从日本出境时,可以向法务大臣领取难民旅行证明书。
5.1. 申请窗口
申请领取难民旅行证明书的窗口和申请难民认定的窗口。在申请时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但是,申请人不满 16 岁或者因病以及其他理由不能亲自申请办理时,申请人的父母、配偶者、子女或者亲属可以代理其本人办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申请人请提示护照、在留卡等以及出生证明书或住民票的复印件等可证明代理资格的资料。
5.2. 申请时所需要的材料
(1) 提交材料
a. 难民旅行证明书领取申请书(難民旅行証明書交付申請書)(在窗口分发)
b. 照片(提交日起前 6 个月以内摄影的、5cm 5cm 免冠正面半身像,照片背面有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记载的)
c. 难民旅行证明书(已领取的情况下)
d. 已领取难民旅行证明书者无法提交该证明书时,提交记载其理由的材料
e. 不能提示护照或在留资格证明书者,提交记载其理由的材料 1 份
(2) 提示材料
a. 难民认定证明书
b. 中长期在留者需提示护照(日本政府发行难民旅行证明书除外。)及在留卡
c 特别永住者需提示护照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d. 除中长期在留者及特别永住者以外的人员,需提示护照或在留资格证明书
(注)即使是代理申请的情况,如需要提示在留卡或护照等,代理人请准备好该复印件,适当地记载代理人的姓名以及正在由代理人办理手续事宜,在由代理人保管在留卡或护照等的期间,让申请人携带该复印件。
5.3. 难民旅行证明书的有效期
难民旅行证明书的有效期为 1 年。在有效期间内可以数次往返日本境内。但是,在日本的居留期的残期已不满 1 年等时,与难民旅行证明书上的有效期以外,已确定了「可以到日本入境的期限」时,一定要在期限前到日本入境。可以到日本入境的期限,在难民旅行证明书上的第一页的 2 上记载着,对此一定要确认。注意不要与难民旅行证明书的有效期混同。
5.4. 手续费
在领取难民旅行证明书时,要付所必要的手续费。另外,在国外办理难民旅行证明书的
有效期延长手续时,也必须用其该国的货币付所必要的手续费。
平成26年1月23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1月25日《新華時報》に「難民認定手続き(4)」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3.3领取难民认定证明书
由法务大臣认定是难民的外国人,可领取难民证明书。作为难民在接受各种保护措施之际,被要求证明是难民的时候,请提示此证明书。
3.4在留资格的许可
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在未取得在留资格时,该当外国人在满足自进入日本之日起 6 个月以内进行难民认定申请、或者从有可能受到难民公约上所规定的迫害的地区直接进入日本等一定条件时,一律赋予定居者的在留资格。
另外,该当外国人即使未满足这些条件,在被认为确有可以特别许可逗留的事由时,也有可能被特别许可逗留。
由此而在留期间超过了 3 个月的申请人可领取在留卡。
4. 申诉异议
4.1. 申诉异议的手续
(1) 异议申诉人
进行了难民认定申请后,没有被认定的外国人或者被取消认定的外国人,可以向法务大臣申诉异议.。
(2) 可申诉异议的期间
申诉异议的期间是在接到不被认定难民的通知或者被取消难民认定的通知日起7 天以内。 但如果有天灾等其他不得已的理由时,即使过了 7 天也可以提出申诉异议。
(3) 申诉异议的窗口
申诉异议和难民认定一样,由管理异议申诉人的居住地等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支局、出张所来接受审理。除了可以通过代理人申诉异议外,也可以向当局邮寄必要的材料申诉异议。关于地方入国管理局、支局的申诉异议窗口,请参见本指南的最后一页。
(4) 申诉异议时所必要的材料
请提交以下的材料:
异议申诉书 1 份
4.2. 难民审查参与员
法务大臣在决定异议申诉时,必须听取难民审查参与员的意见。难民审查参与员是从具有高尚人格、能够对异议的申诉做出公正判断且具有关于法律或者国际形势的丰富学识经验的有识之士当中任命的。此外,难民审查参与员还被授予了出席异议申诉人等的意见陈述相关程序、对这些人员进行审问的权限。
4.3. 法务大臣的决定
法务大臣决定认为其申诉有正当理由时,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领取难民认定证明书。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得到定居者的在留资格,许可在日本逗留。另外,该当外国人即使未满足这些条件,在被认为确有可以特别许可逗留的事由时,也有可能被特别许可逗留。
由此而在留期间超过了 3 个月的申请人可领取在留卡。
平成26年1月16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1月18日《新華時報》に「難民認定手続き(3)」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4) 难民的立证
难民的认定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办理的。因此,要求申请人本人提出证据举证或者通过有关人员的证言来证明本人是难民。另外,当资料(包括陈述书。)为日语以外的语言时,请附上该资料的日语译文。
只是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仍不能充分立证时,由难民调查官向公务所等部门进行照会,调查申请人的申述事实的有无,尽量适当的办理难民认定手续。
3.2暂时滞留的许可
不法滞留者等未取得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进行难民认定申请时,为确保其法律地位的稳定,该当外国人在满足自进入日本之日(对在日本居留期间因发生某种事由而转为难民者,为得知事实之日)起 6 个月以内进行难民认定申请、或者从有可能受到难民公约上所规定的迫害的地区直接进入日本等一定条件时,可暂时许可其滞留在日本,在此期间将停止强制遣送手续。另外,暂时滞留许可的判断,将根据难民认定申请者提交的难民认定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另行申请暂时滞留许可。
(1) 暂时滞留许可所批准的滞留
获准暂时滞留许可后,将一时停止强制遣送手续,在至暂时滞留期间满期等该许可终了为止的期间内,可合法滞留在日本。
(2) 暂时滞留许可书
法务大臣认定的暂时滞留许可的外国人,可领取暂时滞留许可书。在接受该许可期间,需要经常携带此许可书。
(3) 暂时滞留期间及该期间的延长
暂时滞留期间,原则上为 6 个月。
暂时滞留期间的更新申请,在许可期限的 10 天前开始受理,申请书在各地方入国管理局、支局以及派出机构的窗口分发。
(4) 暂时滞留许可的条件
获得暂时滞留许可的外国人,除了居住和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外,在日本的活动也将附加各种条件:不允许从事工作,如果难民调查官要求出面时,有义务在被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面,向难民认定手续提供合作。
(5) 暂时滞留许可的取消
获得暂时滞留许可的外国人,在违反所被附加的条件,或者为非法取得难民认定的目的而提交伪造材料,以及进行虚伪申述等情况下,暂时滞留许可有可能被取消。
平成26年1月9日《東方時報》、平成26年1月11日《新華時報》に「難民認定手続き(2)」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1. 日本的难民认定制度的概要
作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进行难民认定申请,取得法务大臣的难民认定,也可以享受难民公约中规定的作为难民所应受到的保护。此指南所指的“难民”,是依难民公约第一条或者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所作的定义,是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团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有充分被迫害的根据,留在某国籍本国之外,而不能或不愿意受某国籍国保护的人。所谓的难民认定手续,是审查、决定外国人是否适合此难民地位的手续。
2. 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享有的权利或者利益
2.1 许可永住条件的部分缓和
在日本逗留的外国人为了得到永住许可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良好。
(2)有足以维持独立生活的资产或者技能。
但是,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在这两个条件中没能满足第条时,经法务大臣的酌量,也有可能被许可永住。
2.2 领取难民旅行证明书
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希望去国外旅行时,可申请领取难民旅行证明书。持有难民旅行证明书的外国人,如果在证明书内记载的有效日期内,可以数次往返日本境内。
2.3 难民公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
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原则上和缔约国国民或者和一般外国人同样对待。可得到日本的国民年金、儿童扶养津贴、福利津贴等的领受资格,可享有日本国民同样的待遇。
3. 难民认定手续
3.1申请手续
(1) 申请期
没有限制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特别规定。
(2) 申请窗口
难民认定申请是在管理申请人的居住地等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支局以及出张所受理。申请时请由本人亲自办理。但是,申请人不满 16 岁或因病等其他理由而不能自己办理时,可由父母、配偶者、子女或者亲属代理申请。
(3) 申请时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因有伤残不能亲自填写难民认定申请书的外国人,可向入国审查官或者难民调查官陈述必要填写的事项,来代替申请书也可以。
(i) 提交材料
a. 难民认定申请书(在窗口分发) 1 份
b. 证明申请人符合难民条件的资料(包括主张自己符合难民条件的陈述书)
1 份
c. 照片(满足以下条件,且照片背面记载有姓名。) 2 张
(但是,未取得在留资格者需提交 3 张)
(ii) 提示材料
a. 中长期在留者需提示护照及在留卡
b. 特别永住者需提示护照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c. 除中长期在留者及特别永住者以外的人员,需提示护照或在留资格证明书
(处于暂时释放中的人员为暂时释放许可书)
d. 被许可暂时入境、乘务员入境、紧急入境、遇难入境或者临时避难入境者,需提示该许可书。
平成25年12月26日《東方時報》に「難民認定手続き(1)」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