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に関する案件から、企業法務まで。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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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護士費用
2017.05.30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

 

委托人自己支付

律师的费用分《律师报酬》与《实际费用》。

律师报酬是处理受托之事的代价,是律师的收入,其金额由律师决定,一般分《着手金》、《报酬金》《手续费》,有时按工作时间来决定金额。

实际费用有收入印纸、邮政邮票、复制费、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保证金、保管金、供托金、测量费等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有时需要的金额会很高。

一般是委托人和律师达成协议签署委托合同时决定报酬金额及种类,且由委托人向律师支付其报酬费用。

 

通过保险支付(权力保护保险)

作为汽车保险(共济)、火灾保险、伤害保险的特别合同或单买的保险而加入了律师保险的时候,若遭到其对应的事故时,法律咨询费、律师委托费等可由保险公司•共济协同组合支付。找律师咨询委托时,有必要确认一下自己已加入的保险是否带律师保险。

 

利用政府援助制度(民事法律扶助)

想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想委托律师打官司,但生活拮据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时,可以利用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テラ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扶助的免费法律咨询及律师费用等的垫付制度。

通过日本司法支援中心可以向注册于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的律师•司法书士进行三次免费法律咨询;也可以先让日本司法支援中心代付需向律师•司法书士所支付的金额,之后再把相应的金额分期付款至日本司法支援中心即可。

 

 

平成28年2月25日《東方時報》に「弁護士費用」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在留資格審査事例―ホテル・旅館
2017.05.26

 

就职于宾馆•旅馆等时在留资格审查事例

摘自法务省网页

 

毕业于日本以及外国的大学或者毕业于日本的专业学校的外国人,在宾馆•旅馆等的住宿设施从事业务时,必须向入国管理局进行《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这时候一般审查是否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许可事例

1、毕业本国的大学,专业为观光学科,就职于许多外国人旅客所利用的宾馆,月薪22万日元,从事活用外语的前台业务、作为外国人旅客的负责人介绍宾馆内设施业务等

2、毕业本国的大学,就职于许多本国旅客所利用的日本的旅店,月薪20万日元,从事为了扩大客源与本国旅行公司交涉的口译•翻译业务、对职员进行外语指导业务等

3、毕业日本的大学,专业为经济学,就职于机场附近的宾馆,月薪25万日元,从事扩大客源的市场调查、制作面向外国人旅客的宣传媒体(网页等)等公关业务等

4、毕业日本的大学,专业为经济学,就职于许多外国人所利用的日本宾馆,作为综合职(干部后备)所录用后,经过两个月的理论学习及四个月的前台、餐厅等接客研修,月薪30万日元,从事活用外国语的前台业务、对应外国人旅客的需求、制作住宿计划案等业务

5、毕业日本的专业学校,专攻日本语的翻译•口译,得到专业士称号,就职于许多外国人旅客所利用的旅店,月薪20万日元,从事活用外国语的前台服务、制作外国语版网页、在馆内为了多种语言的表示而做翻译等业务

6、在日本的专业学校学习宾馆服务及商务实务,得到专业士称号,就职于许多外国旅客住宿的宾馆,活用所学知识从事前台业务及制作住宿计划案等业务

7、在国外的宾馆、餐厅从事10年的经营业务,签约于国际知名的日本宾馆,月薪60万日元,从事餐厅的理念设计、宣传、广告相关的业务

 

不许可事例

1、毕业本国的大学,专业为经济学,被日本的宾馆录取而申请签证,但提供的从事业务资料显示,主业务为搬运投宿客的行李以及打扫客室,无法认可所从事的业务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不予许可

2、毕业日本的大学,专业为日本语,在日本的旅店给外国人投宿客做翻译为由申请签证,但该旅店的外国人投宿客的一大半以上不使用申请人的本国语,因此无法认定申请人使用本国语的业务量足够,不予许可。

3、毕业日本的大学,专业为商学,被日本新成立的宾馆录取而申请签证,但所从事的业务为停车引导、在餐厅上菜收拾食器,无法认可所从事的业务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不予许可

4、毕业日本的大学,专业为法学,签约日本的旅店,月薪15万日元,申请的所从事业务内容为在前台用外语对应预约、向外国人投宿客介绍宾馆,但与申请人一同被录取进行同样工作的日本人职员的月薪为20万日元,可对报酬之差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因此无法认为报酬不低于日本人所从事时的报酬,不予许可

5、毕业日本的专业学校,专攻服饰设计学科,得到专业士称号,签约于日本的旅店,以进行前台的业务为由申请签证,但在专业学校所学的科目与所从事的业务之间不存在相关性,不予许可

6、在日本的专业学校专攻宾馆服务及商务实务等,得到专业士称号,签约日本的宾馆,在前台的工作为由申请签证,但所提出的资料显示被录取的头两年作为实务研修所从事的业务只是在餐厅上菜以及客室清扫,因此不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业务占据了在留期间的一大半以上,不予许可

 

 

平成28年2月11日《東方時報》に「在留資格審査事例―ホテル・旅館」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の不動産―マイホームに対する優遇措置
2017.05.26

日本的不动产

买自己房子时的优惠政策

 

个人买自己的房子时,在各种税收上有优惠政策。

 

1、住房贷款控除:每年的控除额是年末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之额,最大额不能超过此年所缴纳的所得税额。

可享受住房贷款控除的条件

1)新建•购买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或增改建的施工费100万以上时

2)建筑面积50㎡以上,且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为居住用

3)取得之后6个月以内搬到新房屋,且居住到享受控除之年的年末

4)贷款的分期付款年数在10年以上

5)所得在3000万日元以下

6)没有适用转让自己住的房屋而享受过3000万日元的特别控除、减轻税率、买换特例等

 

2、住宅取得等资金赠与的特例

赠与资金必须用于住宅的新建及增改建或购房及为了建住宅而购地。

适用条件为,父母•祖父母(直系)的赠与,且接受赠与的人必须年满20岁、接受赠与之年的所得额少于2000万日元。

对房屋的要求是,接受赠与的第二年3月15日之前购房且入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40㎡以下。

适用期间为2019年6月30日止。

 

3、减轻不动产取得税

对于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50㎡~240㎡),固定资产税评价额减去1200万日元作为课税的基础金额;二手房的控除金额按所建年数而定。

 

4、减轻登录许可税

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保存登记为1.5/1000;所有权转移登记为3/1000;抵挡权设定登记为1/1000。

次特例的适用期间为2017年3月31日止。

 

5、减轻固定资产税

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对居住面积120㎡以内的部分,三年内减半税额。

此特例的适用期间为2016年3月31日止。

 

平成28年2月18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不動産―マイホームに対する優遇措置」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の不動産―個人譲渡所得の特例控除
2017.05.26

日本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不动产时课税控除特例

 

长期与短期都适用的特例

1、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为了公共事业而征地时,可控除5000万日元

2、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而征地时,可控除2000万日元

3、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住宅建设或宅地造成事业而征地时,可控除1500万日元

4、农业委员会的介绍而转让农业地区域内的农田时控除800万

 

长期转让优良住宅地的特例

转让满足一定条件视为优良的住宅地时,可减轻税额。

课税长期转让所得金额2000万日元以下时,税率为14%(所得税10%、住民税4%)

课税长期转让所得金额超出2000万日元时,2000万日元的税金为280万(所得税200万日元、住民税80万日元),超出2000万日元部分的税率为20%(所得税15%、住民税5%)。

 

向地方公共团体的短期转让特例

向地方公共团体转让土地时,短期转让所得额的税率为20%(所得税15%、住民税5%)

 

转让居住用财产(自己所居住的住宅——建筑物与土地)时的特例

1、转让自己住的房屋时,控除3000万日元(所得额不足3000万日元时不交税)

※去年或前年已适用过此特例或买换特例时,不可以再适用。

2、所有期间超过10年时的特例

课税长期转让所得金额6000万日元以下时,税率为14%(所得税10%、住民税4%)

课税长期转让所得金额超出6000万日元时,6000万日元的税金为840万(所得税600万日元、住民税240万日元),超出6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所得税15%、住民税5%)。

※课税长期转让所得金额为控除上记3000万日元的金额。

 

买换居住用财产时的特例

新的房屋取得价格高于旧房屋出售价格时,不交税。

适用此特例的条件

1、转让年的前年1月1日到转让年的第二年12月31日止,取得新的房屋

2、取得年的第二年12月31日止,本人要住在此新买的房屋

3、对转让的居住用财产的条件:转让年的1月1日止,所有期间满10年;在其房屋内居住10年以上;转让额少于1亿日元

4、对新购置的居住用财产的条件:建筑面积50㎡以上,占地面积500㎡以下

 

平成28年2月4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不動産―個人譲渡所得の特例控除」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