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北京にある高文律師事務所(Globe-Law Firm)に招かれました。
高文律師事務所は、世界的に権威のある法律業務評価機構であるALB(Asian Legal Business)から「中国で最もポテンシャルの高い法律事務所」に選出された世界的に注目されている法律事務所です。
代表である张亚梅弁護士らと会談し、当事務所との提携等についてお話しをしました。
访问高文律师事务所
3月24日,被邀访问了北京的高文律师事务所(Globe-Law Firm)。
高文律师事务所是,被世界级权威性法律业务评价机构ALB(Asian Legal Business)评选为《在中国最有潜力的法律事务所》,备受国内外瞩目的法律事务所。
与高级合伙人张亚梅律师等会谈,协商与本事务所的合作事宜等。
在留特别被许可的事例(平成25年)
摘自法务省网页
1 配偶者为日本人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婚姻期间 | 孩子 | 许可内容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20年2个月 | 约20年1个月 | 约10个月 | 无 |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
2 | 自首 | 约2年1个月 | 约1年 1个月 | 约2年4个月 | 一人 |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忘办理手续,成为不法滞留 |
3 | 自首 | 约14年5个月 | 月14年5个月 | 约6个月 | 无 |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患有需要做手术的心脏病,有必要留在日本接受治疗 |
4 | 自首 | 约8年11个月 | 约8年11个月 | 约7年3个月 | 一人 |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
5 | 当局检举 | 约26年2个月 | 月26年2个月 | 约15年5个月 | 无 |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2 配偶者为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婚姻期间 | 孩子 | 许可内容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7年9个月 | 约5年9个月 | 约1年 | 无 | 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配偶者是<永住者> |
2 | 自首 | 约16年 | 约15年11个月 | 约4个月 | 无 | 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配偶者是<特别永住者> |
3 | 自首 | 约3年10个月 | 约3年9个月 | 约8个月 | 无 | 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配偶者是<特别永住者> |
4 | 自首 | 约13年3个月 | 约11年 | 约1个月 | 无 | 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配偶者是<永住者>
婚前长时间同居 |
5 | 自首 | 约5年1个月 | 月5年1个月 | 约1年7个月 | 一人 |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配偶者是<定住者>
孩子是<定住者> |
3 外国人家族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家族成员 | 许可内容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14年10个月 | 约14年10个月 | 孩子1:
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12年6个月,违反期间:约7年10个月)•12岁 孩子2: 不法残留(在日期间约9年,违反期间:约4年4个月)•9岁 |
本人与长子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次子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间:1年 |
妻子(孩子的母亲)死亡 |
2 | 自首 | 约21年 | 约21年 | 孩子:
日本出生,没取得在留资格•14岁 |
母子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孩子的父亲不明 |
4 其他
发觉理由 | 在日期间 | 违反期间 | 留在日本的理由 | 许可内容 | 特记事项 | |
1 | 自首 | 约21年 | 约20年11个月 | 生活基础都在日本 |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
2 | 自首 | 约11年3个月 | 约11年 3个月 | 亲子的监护及养育 |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持有日本国籍的亲子的监护及养育 |
3 | 警察逮捕 | 约1年8个月 | 约4个月 | 继续技能实习 |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号口
在留期间:1年 |
所属机关忘办手续,成为不法残留;本人的责任较小,且找到新的实习单位。 |
4 | 周为揭发 | 约13年4个月 | 约13年4个月 | 治疗疾病 |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
在留期间:6个月 |
得脑出血,暂时很难回国 |
5 | 儿童咨询所的保护 | 约16年5个月 | 约16年3个月 | 继续在日本生活及治疗疾病 |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3年 |
被母亲遗弃,患有疾病 |
6 | 警察保护 | 约6个月 | 约6个月 |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
在留期间:3个月 |
人口贩卖的被害者,被公共机关保护 |
平成27年2月5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2 月7日、14日《新華時報》に「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た事例」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签证申请入门指导
——演出(興行)
<演出>在留资格是给予,进行戏剧、曲艺、歌谣、舞蹈、演奏、体育等有关演出的活动及其他演艺活动之人士。
所谓<演出>是,召集观众举办戏剧、曲艺、演奏、体育、电影、杂技等活动。在酒吧、夜总会、俱乐部等出演的歌手也属于演出。
<有关演出的活动>不仅指出演,还包括与演出不可分的活动。例如,体育选手的教练,马戏团的动物饲养员。
所谓<其他演艺活动>是指,出演电视节目、商业广告等活动。
入国管理当局对艺人本人、招聘公司、出演场所等综合审查之后作出入境许可。
持有<演出>在留资格的人士一般为,音乐家、舞蹈家、演员、马戏团员、演艺家、职业运动员;进行戏剧、曲艺、演奏、体育、服装秀等演出活动者;为了出演电影、电视、广告等而进行演艺活动者。
给予的在留期间
1年、6个月、3个月
——报道
<报道>是指,根据与外国新闻媒体的合同而进行采访等报道活动。
所谓<外国新闻媒体>是,本社在外国的新闻社、通信社、广播电台、新闻影片公司等以报道为目的的机关。
所谓<合同>是,雇佣合同以外包括委托、承包等,且必须是与特定机关的持续性的合同。
所谓<采访等报道上的活动>是,以采访为例,为了广泛传播社会上发生的事情而进行的采访外,还包括进行报道所必要的摄影、编辑、播送等一切活动。
持有<报道>在留资格人士为,新闻记者、杂志记者、摄影师等。
给予的在留期间
5年、3年、1年、3个月
平成27年1月29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1 月31日《新華時報》に「ビザ申請の手引き――興行と報道」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