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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衛とは
2018.02.14

 

正 当 防 卫

 

日本刑法36条1项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急迫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本人或他人的权利,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

 

不正的侵害是,违法的侵害权利的行为。侵害权利简单的说就是加害生命、身体、财产等。急迫性是侵害权利行为很迫切,即现在进行型的行为才可以。

权利是指,法律上规定要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一般可认为生命、身体、财产等,其保护的必要性不是同等的,而是生命>身体>财产的顺序来保护。正当防卫的防卫,不是说主观上有防卫的意图,而是从客观角度可否认可防卫的意图来判断。就是说,当客观上预测对方要进行侵害行为时,除了攻击对方以外有回避危险的方法还积极反击对方的行为,即使是为了保护自己也有可能否定为正当防卫。

不得已的行为,需要有必要性与相当性。必要性是为了防卫进行其行为的必要性。如上述,有逃跑的余地还积极攻击对方时,不认可其必要性。防卫行为相当性的判断基准是,为了回避危险而采取的行动是否是为了防卫的最小限度行为。因此所进行的防卫若超出不正的侵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叫过剩防卫,是违法的。

 

若认定为正当防卫时,形式上是属于犯罪行为,但会被否定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使对方受伤或死亡也不会负刑事责任。

但是判断正当防卫的基准不是很明确,能判定<显然是正当防卫>的事例几乎不存在。因此,即使主张正当防卫,若案件比较重大时还是有可能被抓、被拘留、被起诉。即使通过审判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取得无罪的判决,期间遭受的罪也不轻。

 

与正当防卫类似的有<紧急避难>。紧急避难是为了回避现在正发生的危难(权利侵害)而采取的行为,与正当防卫一样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为了避开海啸,擅自骑附近他人的自行车而逃离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难,不构成盗窃罪。

 

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预测何时何地将遭遇危险,遇到危险的时候不可能沉着考虑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及相当性之后采取行动。因此,遇到危险后最好的方法就是逃离危险之处。

 

 

平成29年1月26日《東方時報》に「正当防衛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借金の時効
2018.02.14

 

债务的时效

 

还债也有时效,还债的<时效>是<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时消灭其权利的制度。消灭时效的期间是债权人债务人中有商人则5年,双方都不是商人则10年。

要注意的是时效期间过了不等于债权消失了,即使时效期间过了,债权人还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请求支付,而且还会发生滞纳金,但此时债务人援用消灭时效时债权将消灭。具体说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要利用时效制度的想法,口头、书面都可以。

 

时效援用的注意点

1、不要计算错时效期间。若时效期间还没过就通知利用时效援用,债务不会消灭。

2、若想利用时效援用,不可以有还钱的想法。

3、不要口头表示利用时效援用。时效援用的手续,法律上没有规定,但确保援用时效的证据,一般利用内容证明邮件向债权人发送时效援用通知书。

 

不认可时效援用事例

时效的援用不是肯定被认可。若有<时效的中断>,就不认可援用。时效的中断不是时效期间的进行暂时停止,而是目前为止所进行的时效期间变为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还债的民事诉讼,就会发生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向债务人只发出督促状时,时效期间的时间流逝只会暂时停止,督促之后在六个月以内不向法院提出诉讼时,不会发生时效的中断。

2、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等时,就会发生时效的中断。

3、债务人承认债务的存在时,就会发生时效的中断。代表性的事例为,债务人还了一部分债务或支付了利息或向债权人要求延缓支付时间等。

 

欠了债就得还钱,但有时效这种制度,当然也可以利用。

不能利用时效援用,也无力还债时可以考虑任意整理与自己破产。

 

 

平成29年1月19日《東方時報》に「借金の時効」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交通事故の当て逃げとひき逃げ
2018.02.14

 

肇事后逃逸、跑掉

 

肇事后逃逸(当て逃げ),一般是指汽车与人以外的物体发生冲突以后,加害者不通知警察也不进行必要的措施而从事故现场逃走之事;与步行者或骑自行车、摩托车的人发生事故之后逃走时称肇事后跑掉(ひき逃げ)。

 

成为肇事后逃逸的被害者时,1、通报警察:不管被损程度多少,首先要通报警察制作事故证明书。2、收集肇事车辆信息:若目击现场,记住车牌,没看到车牌时要记住车的种类、颜色等车的特征;若没有目击者,应查看周围有没有监控摄像头。3、与保险公司联系。

 

成为肇事后跑掉的被害者时,尽量记住对方车辆的车牌及特征,及时通报警察,之后身体稍微有不适症状一定要去医院接受医生的诊断。

遭到肇事后逃逸的补偿:

若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向自己加入的保险申请补偿,但没有对精神损失的补偿,即使找到肇事者,对车辆的损失不会认可精神赔偿。使用自己加入的车辆保险,第二年的等级会下降保险费会上升,因此计算保险费的差额和修理费之后再决定是否要使用自己的车辆保险。而且,肇事者后逃逸时,一般被害者没有过失,被害者加入的保险公司不会帮助进行和解。

 

遭到肇事后跑掉的补偿:

被害者一般向肇事者或者肇事者加入的保险公司申请补偿。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在判例中考虑到事故后跑掉的恶性行为,以普通审判基准的1.5倍来计算。

向警察通报也没有找到肇事者时,可以利用政府保障事业制度。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遭遇肇事后跑掉或无保险车事故时,在法定限额范围内政府补贴其损失。

 

 

平成29年1月12日《東方時報》に「交通事故の当て逃げとひき逃げ」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法律で親権に対する規定
2018.02.14

 

亲  权

 

日本法律对亲权的规定是,监护、养育未成年的孩子,以及管理其财产,作为孩子的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亲权分财产管理权和生活监护权(身上监护权)。

亲权中只取生活监护权,父母监护、教育孩子的权利义务称<监护权>。换句话说,监护权是亲权中,在孩子的身边照顾孩子、教育孩子的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亲权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监护孩子的时候,亲权者外再可设定监护人,监护人有可能是父母以外的第三者。

 

亲权的判断基准

离婚时,有未成年孩子,必须决定亲权。

对亲权有争执,通过法院解决时,以孩子的利益为中心,考虑多方面综合判断来决定亲权者。

考虑的内容具体:◎是否尽到了父母的义务;◎父母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经济能力◎父母以外旁边有没有照顾孩子之人;◎居住条件、学校关系等生活环境;◎孩子的性别、年龄、发育情况;◎环境的变化对孩子生活的影响预测;◎孩子本人的意志,等等。

 

亲权变更

若亲权者1、得了重病;2、长期海外出差;3、进监狱时,可变更亲权者。

因此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亲权委托也许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亲权丧失、停止

若亲权者不照顾孩子,对孩子施加暴力等,没有做到父母义务时,孩子本身或孩子的亲族以及儿童咨询所的所长可以申请亲权的丧失或停止。

亲权的丧失是虐待孩子、恶意遗弃孩子等重大案件时所认可的非常严的制度,成为亲权丧失原因的亲权者的行为彻底改变之前是无法恢复其权利;亲权停止是暂时失去亲权的制度,停止期间不超过2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正确的亲子关系。

 

平成29年1月5日《東方時報》に「日本法律で親権に対する規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の刑事告訴
2018.02.08

 

刑事控告

所谓刑事控告是,被害者或被害者的法定代理人等向警察、检察官、劳动基准监督署等搜查机关申报犯罪事实,表达要求处罚加害者的意见。

 

可控告之人(控告权人)

1、被害者生存时,被害者与被害者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者指的是受到犯罪伤害之人,受到间接伤害时没有控告权。而且被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者的意志无关可以控告(就是说被害者没有控告的想法,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控告。)。

2、被害者死亡时,被害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但是被害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控告时,不能控告。

3、被害者的法定代理人是嫌疑犯时,被害者的亲属

 

刑事控告与刑事告发、被害申请的区别

刑事告发是上述控告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申报犯罪事实,要求处罚加害者;被害申请是申告遭受犯罪受害之实,但不明确要求处罚加害者。

刑事控告与刑事告发被受理,警方有义务进行调查;但被害申请被受理,警方没有进行调查的义务。因此刑事控告与刑事告发不会简单的被受理。申请时,需要书面制作控告状(或告发状),且要提出整理完的证据。

 

刑事控告可以取消

刑事控告与刑事告发即使被受理只要还没起诉可以取消。一般被害者与加害者和解就取消控告。尤其,属于亲告罪时只要控告被取消,搜查机关也无法继续进行刑事手续。

被控告的加害者来说,与被害者和解是一种有效的对应方法。

刑事控告,只要一取消不可以再控告。

 

 

 

平成28年12月22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刑事告訴」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