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法院
摘自法院网页
全日本有438厅简易法院,约地方法院(253厅—包括支局)的1.7倍。
简易法院的服务受理处备有各种手续的申请书,对法律不熟悉的人也容易利用。且对应做的准备、需要的费用等手续问题进行具体介绍。
在诉讼手续中为了反映普通市民的明智,有一种制度是从市民中选出的司法委员参与;在调停手续中,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一般市民中选出的调停委员参与。
简易法院的4种手续
1、通常诉讼手续
原则上对不超过140万日元的请求,通过判决求最终解决的手续。当事者之间互相让步时,有可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通常诉讼手续一般在三个月以内结束。
2、少额诉讼手续
请求金额上限为60万日元,原则上以一次审理而结束的诉讼手续。
开庭之前准备好主张书面(诉状)和证据证人,原则上审理一次就结束。判决有可能认可分期付款以及延期付款。
3、民事调停手续
法官与从民间选出的两名民事调停委员构成的调停委员会,听从当事者双方的陈述后,通过协商求解决的手续。调停手续是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4、支付督促手续
对方不支付该支付的金钱时,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书记官进行的略式手续。申请人没必要出庭也不需要提交证据,且手续费是普通民事诉讼费用的一半。
若对方对支付督促手续提异议时,根据请求金额移至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的民事诉讼手续。
平成29年4月13日《東方時報》に「簡易裁判所での手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死后离婚
近几年,在日本选择<死后离婚>的人不断增加。
其实在法律上死后是不可能离婚的,因为婚姻关系是以配偶者的死亡而已结束。
在日本所谓<死后离婚>,就是向市区町村提出<结束姻亲关系登记(因族关系终了届)>的手续,从而丧偶的人可结束姻亲关系。此登记的提出不需要亲族的同意,可单方面进行。
属于姻亲关系的人具体指,配偶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为了与他们摆脱关系成为外人而进行的手续通常称<死后离婚>。
选择死后离婚的理由
日本民法明确规定:直系亲族及兄弟姐妹有义务互相抚养。就是说,原则上有义务抚养配偶者父母的是配偶者父母的直系亲族及配偶者父母的兄弟姐妹。
但是日本民法又有规定:若有特殊情况,三亲等内的亲族之间也有可能承担抚养义务。
因此,被认定为有特殊情况时就有可能得承担抚养义务。
选择死后离婚的人,就是为了把这种抚养义务的可能性变为零,也为了摆脱婚姻关系中的种种矛盾。
存在死后离婚的理由
姻亲关系是因婚姻而产生的关系,婚姻是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
若离婚其姻亲关系也结束,离婚是根据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但死别既不是夫妻的意志更不是根据判决的结果,因此尊重生存下来的配偶者的意思,可继续姻亲关系也可以结束此关系。
死后离婚与各种关系
遗族年金:根据日本的政策,丧偶的人可以领取遗族年金,即使选择死后离婚也可以继续领取遗族年金。
继承:日本的继承法规定女婿与儿媳妇是没有继承权,因此是否选择死后离婚,都不可能继承配偶者父母的遗产。但,孩子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血缘关系是依然存在,且可代袭继承属于父母的遗产。
户籍:即使进行死后离婚,户籍、姓都不会改变。若想改变,需要提出<复氏登记(復氏届)>,变回结婚之前之姓,也可决定回到原户籍还是新建户籍。
平成29年4月6日《東方時報》に「死後離婚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关于平成28年入管法改正
摘自入国管理局网页
平成28年11月18日,在192次临时国会成立了《修改部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法律》,同年28日被公布。
1、引进从事看护(介护)工作的外国人(公布之日起1年以内实施)
背景:高龄化的社会中,对高品质的看护需求不断增大
为持有日本国家资格介护福祉士的外国人,与看护设施等签合同而从事看护或看护的指导业务创设了<介护>在留资格。
对象:毕业于日本介护福祉士培训设施(都道府县知事所指定的专业学校等),取得介护福祉士国家资格之人
典型的流程
1)作为留学生来日本;2)在介护福祉士培训设施学习2年以上;3)取得介护福祉士资格;4)从<留学>在留资格变更为<介护>在留资格(也可以回本国后再以<介护>在留资格来日);5)作为介护福祉士从事看护业务
在留状况没有异常,可更新在留期间,更新次数没有限制;且配偶者与孩子可以持<家族滞在>在留资格来日本。
2、强化伪装逗留者的对策(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
背景:所谓伪装逗留者成为问题,且其伪装等伎俩相当恶劣/巧妙。
1)惩罚条例的整备
新惩罚条例对象:以不正手段入境者、变更在留资格者、更新在留资格者、取得永住者
惩罚条例:3年以下徒刑或禁锢;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此行为之人,不以通常的从犯(正犯法定刑的一半)处理,而以正犯的法定刑来处理。
2)强化在留资格取消制度
追加了新的取消理由:没有进行对应在留资格的活动,且进行其他活动或想进行其他活动时,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对象。
3)有关强制退去规定的整备
唆使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时,可成为强制退去的理由。
平成29年3月23日《東方時報》に「平成28年入管法改正につい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伪 证 罪
关于伪证罪,日本的刑罚169条规定,依法宣誓的证人进行虚伪的陈述时处以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
现实生活中
伪证罪的对象是依法宣誓的证人,因此刑事审判上的被告以及民事审判中的原被告进行虚伪的证言不构成伪证罪。但是他们的伪证被发现时,在刑事案件,给法官留坏印象而对判决有影响;在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可能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伪证罪的依法宣誓是,刑事案件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时是依据民意诉讼法进行的宣誓。
证人进行证言的时候,明明知道但为了庇护审判中的原被告而回答说<不知道>或<不记得>等来拒绝作证或说谎时也有可能属于宣誓证言拒否罪或伪证罪。
类似于伪证罪的罪与处罚
1、宣誓证言据否罪
在审判中有人可以拒绝证言,称证言拒绝权。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证言时,就属于宣誓证言据否罪。宣誓证言据否罪,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
2、虚伪控告罪
为了让对方受刑事处分,进行虚假的刑事控告时的罪。虚伪控告罪,处以三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与伪证罪一样。
3、虚伪鉴定等罪
依法宣言的鉴定人、口译、翻译等人进行虚假言行时的罪。虚伪鉴定等罪,处以三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也与伪证罪一样。
平成29年3月16日《東方時報》に「偽証罪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偷窃(万引き)
在日本,被确认的偷窃件数一年有10万件以上。顺手拿走了他人10日元的一块小糖,也属于偷窃,是犯罪行为。
日本的刑法235条规定,偷窃属于盗窃罪,判十年以下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超市、商场等的偷窃犯主要是以现行犯逮捕,但通过监控录像追查犯人,过几天逮捕的可能性也有。
进行偷窃被抓之后的手续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警察进行调查后送至检察厅;检察官简单询问后判断是否在拘留的状态下继续调查;法院认可了检察官的拘留申请,就拘留10天;10天后搜查没结束,可延长10天;没有前科前历,且与被害者达成和解时,免于起诉的可能性比较高;若以略式手续被起诉,以罚款结束;若被申请公判,认罪的情况下开一次庭就结束的时候比较多。
减轻刑罚的方法
首先,与被害者和解。因偷窃被抓后,为了减轻刑罚,最重要的是给被害者恢复被害。不仅要支付偷窃商品的金额,还要与被害者和解,得到被害者的谅解就有可能不被起诉,即使被起诉在审判中也是有利的。
盗窃罪是减少了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若把因偷窃而减少的财产复原到原状态时,从经济上看,实际上与没受到被害是一样的状况。而且得到被害者的谅解,被害者的处罚感情也会缓和,对案件有利。
其次,需要反省。只要真的进行了偷窃,一定要认罪且深表反省。认为<偷窃商品的金额又不是很高,没大不了的事情>的人是等于向警察表白<下一次再偷一点>。
最后,要研究对再犯的对策。偷窃的再犯率是很高的,因此只说<下一次绝对不会再偷>没有可信性。先找好自己这次进行偷窃的理由,其找好不再犯罪的对策。若是因疾病习惯性进行偷窃时,可以寻医受诊;买东西时尽量在家人的陪同下,一个人时不去买东西等等。
平成29年3月9日《東方時報》に「万引き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