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审判
所谓审判官审判是从民间上选出的6名审判员与3名法官,听从检查官、律师等对事件的主张及目击者、被害者、被告的言辞后来判断是否有罪及罪的轻重。
成为审判员审判的事件都是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
审判员审判的流程
1、公审前的整理手续
公审前的整理手续是,审判员审判的事件,被起诉后在开庭之前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了审判的准备进行磋商之事。
检查官与律师对事件各自进行主张来决定审判的争点(争议之处)。
审判员审判是短期间内集中进行审判,因此审判开始之前必须做细致的准备工作。换句话说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员审判中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在公审前整理手续中律师为被告所做的准备对审判的进程影响很大。
2、公审日(审判的具体流程)
朗读起诉状—-检察官向法官申请作出判断,被告与律师陈述意见。
冒头陈述—-检察官讲述事件的前前后后,指认被告有罪。
律师的冒头陈述—-律师主张被告无罪或即使有罪也是情有可原。
调查证据—-调查双方陈述之依据的证据。
总结发言(论告)、求刑—-检察官根据证据的调查最后主张被告有罪,还提出应判被告XX刑的意见。
最终辩论—-律师根据证据的调查陈述对被告有利部分。
评议—-审判员和法官以非公开的形式协商决定最终处分。
判决—-评议后,根据评议内容法官制作判决书,审判员确认后在法庭上宣读。一般评议数日后进行宣读判决。
审判员审判与一般刑事审判的区别
在一般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比起在法庭上看到和听到的,主要是通过仔细阅读检察官和律师所提供的文字记录。但在审判员审判中,审判员和法官只根据在法庭上看到和听到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轻重。
平成28年10月27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裁判員裁判」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的徒刑
日本现在有7种刑罚: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监禁、拘役)、财产刑(罚金、科料)、附加刑(没收)
死刑:就是剥夺生命。日本的死刑采用绞刑。
徒刑:进监狱参加劳动。分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大年限为30年。
徒刑的目的:隔离,为了社会的安全,把罪犯隔离于监狱;预防(抑止),以长时间剥夺自由,预防再犯罪;改造(矫正),在监狱被强制进行劳动,助于防止再犯、改善生活习惯、职业训练等。
设定徒刑的目的如上述,但实际上徒刑的运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助长犯罪,在监狱每天见面的人都是罪犯,因此互相交流犯罪信息有利于再犯罪;回归社会较难,在监狱待的时间越长,越不好回到社会正常生活。
假释,是刑期满之前出监狱,原则上是刑满三分之一时可检讨,但实际上是刑期过了70%以上时考虑假释。根据统计,约一半的人假释出狱。
带缓刑的徒刑是缓刑考验期限内不犯法时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实刑是,判决确定立刻进监狱。虽然都是有期徒刑,但是否宣告缓刑对受刑者来说是天壤之别。
监禁:同徒刑被关在监狱,但没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拘役(拘留):1日以上不满30天,短暂剥夺自由。
罚金:金额在1万日元以上1000万日元以内,罚金用于国家预算。
指定期限内不交罚金时,被强制进行劳役。即强制工作至能赚到相当于罚金金额为止,这时与徒刑一样不可以随意回家,日薪以5000日元计算。
科料:金额在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内。
没收:不可以独立适用,要与其他刑罚附加适用。
平成28年10月20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懲役」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逮 捕
在日本所谓逮捕是,警察等为了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灭证据,在比较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日语里的<检举>是,根据警察等已认知的犯罪行为,对嫌疑犯进行调查的意思。<检举>与逮捕最大的不同是是否强制剥夺人身自由,检举时是可以拒绝接受调查或可更改调查时间。
根据统计,日本2014年的逮捕率为33.9%,即全部嫌疑犯中只逮捕了33.9%。
逮捕的种类: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紧急逮捕
通常逮捕
通常逮捕的条件为1、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为嫌疑犯犯罪了,换句话说,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嫌疑犯所进行的可能性极高的时候;2、逮捕的必要性:嫌疑犯有可能逃亡,消灭证据。
通常逮捕是原则性的逮捕形式,主体是检察官和警察。逮捕之前向法官申请,法官认为满足上述俩条件时颁发逮捕证。逮捕证上记载着嫌疑犯的名字、地址、罪名、犯罪的要旨等。
逮捕的情景跟电视剧电影画面一样,警察按照法律规定,向嫌疑犯出示逮捕证,把嫌疑犯带走。
现行犯逮捕
现行犯逮捕的条件就是犯人正在进行犯罪或可认为犯罪行为刚结束。
对现行犯,不是警察也可以进行逮捕;即使警察逮捕,没有逮捕证也可以。
紧急逮捕
紧急逮捕的条件为1、有可能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禁锢;2、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为嫌疑犯犯了前项所述的罪行;3、因情况紧急没有时间向法官申请拘捕令。
紧急逮捕的主体是警察和检察官,逮捕时可以没有逮捕证,但必须向嫌疑犯告知罪行以及因情况紧急没有申请逮捕证的事实,而且逮捕后得向法官申请逮捕证,法官审查后认为不满足条件,得释放嫌疑犯。
平成28年10月13日《東方時報》に「逮捕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保 释
所谓保释是,等待刑事审判拘留中的被告,审判结束为止缴纳保释金后暂时被释放的制度。受刑事审判,除了略式起诉以外,一般审判结束为止一直被拘留中。
保释金是,为了防止被告中途逃跑或者隐藏证据等,暂时寄放在法院的金额。因此,在保释期间进行了被禁止的活动或者指定的审判日期没有出庭等时,会没收保释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额;若没有引起这些,即使被判有罪保释金会全额返还。
保释有两种。
权利保释(又称请求保释•必要的保释):保释是被告的权利,被拘留的被告都有权利申请保释。被告保释后不会引起问题的时候(即满足保释条件时),缴纳法院规定的保释金可被释放。
裁量保释:即使被告无法满足保释条件,权利保释没被认可,有时法院以裁量认可保释。就是以法院的裁量保释不符合保释条件的被告的制度,也需要缴纳保释金。
保释条件
1、不是重罪,这里所说的重罪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法律上规定的刑期下限为一年以上的服役•禁闭。
2、以前没有被判长期的服役•禁闭,这里所说的长期的刑是法律上规定的上限为10年以上的刑。
3、不是惯犯,这里所说的惯犯是犯了两次以上法律上规定的上限为3年以上的罪。
4、没有隐藏证据的可能性,有可能隐藏证据的情况为,被告否认有罪、没有反省、有可能还犯其他罪行等。
5、有可能伤害被害者以及证人。
6、身份、地址要明确。
保释金的金额规定
首先决定保释金金额的判断基准为所假定的判决的轻重。
另外的判断基准是被告的财产以及收入等的经济能力,通常设定的金额是被告被没收保释金的时候会比较困难的金额。
实际操作中一般规定的保释金金额为150万~300万,相当于逮捕之前半年的工资。
(以自身的能力无法准备保释金时可以利用<日本保释支援协会>)
保释的申请方法
保释是被起诉之后就可以申请。
保释的申请由律师来做。申请保释时会让被告的家人作为保证人(身元引受人)写一份《我来监督》的书面材料。但是假如保释期间被告引起问题,不会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提交保释申请后过一两天法院给出《许可》或《驳回(却下)》的结果,同时会告知保释金的金额以及保释中的限制条项。
保释申请被驳回,可以再申请,但是被驳回的理由没有改变时再申请多少次也不会被许可的。
保释中的限制
保释了就可以回到家人身边,而且警察、检察官不会监视被告,但作为等待判决的人,生活上有一定的限制。若没有遵守此限制有可能会没收保释金。
1、必须听从法院的传唤。
2、变更地址时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不可以去国外长期出差•旅行。
3、与被害者的联系必须通过律师,因此向被害者谢罪也好与被害者和解也好,一定要通过律师。
4、不可以与共犯、证人等案件相关人接触、联系。
5、工作单位里没有案件相关人士时可以工作。
保释以外请求不被拘留的方法
被起诉后除了保释,为了不被拘留可以申请取消拘留。取消拘留的申请是拘留期间发生重大事情,申请此事情比拘留更优先。一般是被告得病住院或家人病危、去世时被认可。
最后,保释制度,不是交钱而得到自由的制度,是尽量减轻被告所承受的社会上的不利的制度。若犯了罪接受相应的惩罚是必须的,但惩罚不是希望其家人以及本人的将来变一塌糊涂。
平成28年9月22日、10月6日《東方時報》に「保釈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略式起诉
所谓略式起诉是,把通常的起诉简略化迅速完成手续的方法。
略式命令是,与略式起诉成套,简单的说是以书面形式命令刑罚内容(内容通常为指定期限内支付指定的罚金)。
略式手续是,进行略式起诉、略式命令的流程。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金额为1万日元到1000万日元。
科料是,比罚金金额低的财产刑,金额为1000日元到1万日元。
略式起诉的条件
1、属于简易法院管辖的较轻的犯罪案件
2、100万以下的罚款、科料的案件
3、对略式起诉,嫌疑犯没有异议
被起诉后不缴纳罚金、科料,或者没有遵守期限时,会被强制在劳役场工作,日常生活与在监狱一样,直到挣到罚款金额为止。
正式起诉是被逮捕到被起诉最长需要23天,起诉后到出判决大概需要一个月时间,这期间一直是拘留状态。但略式起诉没有公开的审判,被起诉的同时就会被释放,只根据搜查的结果法院决定罚金、科料的金额,缴纳指定的罚金、科料时行刑结束。因此比一般的起诉被拘留的时间短暂。
只考虑拘留期间,略式起诉比较有利。但略式起诉的条件是接受了有罪判决,因此肯定留前科。再犯罪时,若有前科比初犯刑罚会重一些。
总的来说略式起诉是简单完成刑事手续的制度,比正式的审判拘留期间短暂的好处,但留前科。所以被逮捕后根据情况,选择以略式起诉尽快解决案件或者为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方向而努力。
平成28年9月15日《東方時報》に「略式起訴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