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签证
(二)
【技能签证】
外国料理的厨师等需要的签证。
【签证申请的必要条件】
① 具具备专业知识或实务经验
・ 在将要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拥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以专业知识办理签证申请时,可以将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年数计算在内)
② 获取与其他同一工作单位的日本员工同等以上的报酬。
【投资・经营签证】
在日本开展贸易等业务的经营或管理等时需要的签证。
如,外国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察、分店长等经营管理类职务时,需要申请此类签证。
如果没有实际经营或管理权限的话,则需要申请其他签证。
外国人投资经营时
① 一定金额(500万日币)以上的投资
如果资金不足,除签证申请者本人,需要雇用2名以上员工。
② 在日本国内设有事务所
外国人担任业务管理者时
① 在将要从事的经营或管理领域内拥有3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可以将在研究所进行经营、管理研究的期间计算在内。
② 获取与其他同一工作单位的日本员工同等以上的报酬。
【企业内转职签证】
外国人从外国企业的海外事务所转职到日本国内事务所时需要的签证。
【兴行签证】
外国人从事戏剧、演艺、演奏、体育活动等兴行活动时需要的签证。
【教授签证】
外国人在日本的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等担任学长、校长、教授、助手等职务时需要的签证。
【艺术签证】
外国人来日从事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创作活动(不包括兴行活动)时需要的签证。
【报道签证】
外国人基于与外国报道机构之间的合约进行采访或报道活动时需要的签证。
【法律・会计业务签证】
外国律师、公认会计师及其他资格的持有者在从事法律或会计等方面的业务时需要的签证。
【医疗签证】
外国医生、牙医及其他医疗方面资格的持有者在日本从事医疗方面的活动时需要的签证。
【研究签证】
外国人根据与日本研究机构之间的合约从事研究活动时需要的签证。
【教育签证】
外国人在日本小学、初中、高中、专修学校等学校从事语言教育等教育活动时需要的签证。
平成24年11月17日《新華時報》に「就业签证(2)」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就业签证
(一)
就业签证指外国人在日本从事「伴有薪水报酬的事务或活动」时所需要的签证。
根据活动内容要取得的就业签证的种类也不一样。
就业签证的种类如下: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术、技能、投资・经营、企业内转职、兴行、教授、艺术、
宗教、报道、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
在从事贸易、翻译、口译、服装设计等文科方面的工作或需要本国思维与感受性的工作时需要的签证。
例如:贸易事务、外语教师等需要使用母语的工作
【签证申请的必要条件】
① 具备专业知识或实务经验
・ 攻读专业知识并有大学等的毕业学历
・ 在将要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拥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 翻译、口译、设计方面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有时拥有3年以上实务经验即可。
② 获取与其他同一公司日本员工同等以上的报酬。
【技术签证】
外国人基于与日本国内的公私机构签署的工作合约并从事需要理学、工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方面技术或知识的工作时需要的签证。
如,外国人在从事工程师或编程员等工作时需要的签证。
【签证申请的必要条件】
① 满足1或2的条件
1.大学或短期大学理科专业毕业
如果在大学所学的专业内容与工作业务内容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时,有被拒签的可能性。
・ 大学毕业时
如未被授予「学位认证」即不具有签证申请资格。
因此申请者在本国大学毕业时,需要确认「学位认证」的有无。
・ 日本专门学校毕业
如未被授予「专门士」资格即不具有签证申请资格。
2.在将要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拥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 拥有足够的实务经验办理签证申请时
以实务经验进行签证申请时,需要提供在本国从事过同一领域工作的工作证明。
② 获取与其他同一工作单位的日本员工同等以上的报酬。
③ 公司业务内容规范并有一定的安定性与持续性。
平成24年11月10日《新華時報》に「就业签证(1)」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
(二)
有关新在留管理制度手续的流程
在出入境机场及港口
入国审查
在护照上加盖上陆许可印章,并向基于上陆许可成为中长期居留者发放居留卡。
(注)在2012年7月引进制度之初,发放居留卡的场所仅限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
在市区町村
居住地(变更)申报
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
居住地以外的(变更)申报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及地区的变更申报
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请
(永住者、未满16岁者)
居留卡再发放申请
(居留卡遗失、被盗、灭失、严重损毁或污损等时)
有关所属机构、配偶的申报
(以居留资格及”留学”等学习资格、作为配偶者的身份资格居留者)
在留审查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时,对于中长期侨居者将交付在留卡。
请注意
随伴新在留管理制度之引进,设定了诸如以下的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强制递解出境事由,及罚则。
关于不法就业助长罪,在雇主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雇佣者有不法就业时,雇主也不免处罚。
取消在留资格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事由
•以作为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的居住者,无正当理由,居留6个月以上没有进行作为配偶者的活动事由。(*1)
•无正当理由不申报居住地,或提出虚伪申报事由。(*2)
(*1)即使作为配偶身份的活动不予认可,但因正在围绕孩子监护权进行调解时及正在争论日本人配偶有责等进行离婚诉讼等时,可被认为有”正当理由”。此外,即使6个月以上不作为配偶进行活动而居留时,在有监护、养育具有日本国籍亲生孩子等情况时,有时可被认可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
(*2)因工作的公司突然倒闭而失去住所时、因长期住院未能申报居住地变更时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了不让加害者知道所在而未申报居住地变更时,可被认为是具有”正当理由”。
强制递解出境事由
•伪变造在留卡的行为事由
•因虚假申报而被处了徒刑以上事由
罚则
•关于中长期侨居者之各种申报有虚伪申报,违反申报义务,违反领取,携带,出示在留卡的义务事由
•伪变造在留卡等的行为事由
平成24年10月27日《新華時報》に「新的在留管理制度(2)」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
(一)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法务省为了持续的掌握持有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外国人的在留状况、从而更加提高在留外国人的方便性而制定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对记载有姓名等基本身份事项和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并交付贴有相片的居留卡。
还有,这个制度的导入是为了正确掌握在留状况而施行在留期间由至目前为止的上限3年改为最长5年,从出境日起1年以内再入国时作为原则是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导入更加改善了合法居留外国人的方便性。
再者,随着新的在留管理制度的导入,外国人登录制度将被废止。
交付「在留卡」
在留期限最长
为5年
再入国许可制度
将变更
废止外国人
登录制度
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是对哪些人呢?
成为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者,是拥有入国管理法上的在留资格,合法地在我国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以下称为「中长期侨居者」。),具体上是不符合下面1~6中任何一项之外国人。
1 在留资格为被决定为「3个月」及「3个月」以下的人
2 在留资格为被决定为「短期居留」的人
3 在留资格为被决定为「外交」或者「公务」的人
4 法务省令所规定的是对1至3的外国人 (*1)
5 特别永住者
6 不具有在留资格的人 (*2)
成为该制度对象的中长期居留者包括如与日本人结婚者及日裔者(居留资格为”日本人的配偶等”及”定住者”)、在企业等工作者(居留资格为”技术”及”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技能实习生、留学生及永住者,以旅游目的在日本短期逗留者不属于该对象范围。
(*1)法务省令,所指定的「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者为亚东关系协会本部的事务所及驻日巴勒斯总代表部的职员及其职员家属成员。
(*2)在外国人登录制度中,非法逗留者也已成为了登录对象,但在新的居留管理制度中不属于对象范围。非法逗留的外国人,请尽快出面到最近的入国管理官署并办理手续。详情请参看入国管理局主页上刊登的”出面申报指南”。
平成24年10月20日《新華時報》に「新的在留管理制度(1)」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法律咨询解答步骤
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为律师)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回答法律咨询,一般遵循如下步骤:
1、登记依赖人基本情况
对某些重大问题或案件的咨询,如询问人拒绝公开身份不同意登记的,律师可以不予解答。
2、听取依赖人陈述
2.1弄清问题来龙去脉;
2.2关键情节和细节要作记录;
2.3听准问题的焦点、关键和实质。
3、观察询问人精神状态
对感情过激者要稳定其情绪,弄清其真实意图
4、审阅相关材料
注意依赖人叙述有无有无依据,与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有无关联。
5、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有效的提问可以使依赖人省去不必要和重复的叙述,并叙述清楚问题的焦点所在。
6、综合分析
对了解到的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出具体问题实质,确定相关法律依据。
7、解答
7.1有针对性;
7.2以法律为依据;
7.3用语考虑到询问人接受水平;
7.4对案情清楚的解答要内容具体可行;
7.5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劝说工作。
咨询者注意事项
1、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并且提前进行电话预约,同时也搞清楚是否收费。有相关的材料需要提前准备好,如鉴定书、判决书等。
2、并且最好咨询本地的律师。
3,问题要具体,您在提问时,请将问题内容叙述详尽、完整,避免遗漏重要信息,以免影响律师对整体案情的把握和判断。
法律咨询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场咨询
2、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
3、去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4、去司法部门咨询。
平成24年10月13日《新華時報》に「法律咨询解答步骤」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