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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会面
2013.05.29

逮捕后的会面

 

 

1, 外国语的接见

明治41年的时候,监狱法规定律师以外的人和被拘留中的嫌疑犯或者是被告的会面,原则上是禁止的。但是2006年5月24日实施了新法[刑事收容实施法],根据148条,以及228条原则上是可以外国语的会面。

但是会面的内容需要记录的情况下,翻译发生的费用需要本人承担。并且如果转交外国语书籍的话,也需要翻译。以前,会面时的内容以及翻译的情况要和拘留所的警察说明清楚。但是最近,这种情况也有得到改善,没有翻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考虑到面会没有被禁止的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原本应有的自由以及权利,在会面时外国语的使用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改善。

2, 禁止会面时书籍以及其他物品转交的限制

在会面之前要确认几项事情。律师以及将要成为律师以外的会面请求,或者是律师以外的人希望转交书籍以及其他物品有具体的限制。并且要确认有没有禁止会面的情况。药物等事件当中,和不是律师的多数关系者会面时,有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被禁止接见的情况很多。

3, 需要值班律师

没有决定禁止接见的被逮捕和拘留的嫌疑人,会被告知可以要求见值班律师。针对搜查官的审问,法官的审问,以及拘留担当警察的审问时都可以要求值班律师的帮助。

4, 联系领事

领事关系的详情如下

4.1,接受国(日本)的有权当局,逮捕了派遣国(外国嫌疑人的出身国)的国民的情况下,拘留以后,在拘留的场所,如果该国民有要求,要向该领事机关通报。

4.2,上述拘留者向领事机关的通信,接受国权限当局要没有延迟转交。

4.3,该当局对于领事交通权,要向当事人即时转告。

也就是说,拘留中的外国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有要求的情况下,关系当局要即时向该外国人的出身国的领事机关通报。如果没有要求的话,不会向领事机关通报。

5, 目前,调查外国人嫌疑人以及被告时,搜查机关选任的翻译来翻译搜查官的问题以及嫌疑人的供述。这些内容在调书里用日语记载,通过翻译解释给外国人嫌疑人以及被告。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因为翻译的能力等问题产生的微妙的意思错误。并且,也可以避免无法判断供述调书证据能力的外国人,在不理解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署名。

嫌疑人以及被告在供述调书上签字署名以后,供述调书即成为重要的证据。一旦作成的供述调书以后有什么疑义,即使有争议也要通过很大的努力。实际上否定证据是非常艰难的。

所以,通过翻译解释的供述调书,如果觉得不符合供述内容,一定要要求修改。如果搜查官拒绝修改,或者翻译翻译的内容有不清楚,一定要拒绝签字署名。

 

平成25年3月16日《新華時報》に「劳动灾害,不法就劳(资格外就劳)的劳动灾害」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日本的禁止再婚期间与在留
2013.05.29

                                                  日本的禁止再婚期间与在留

 

1, 违反禁止再婚期间的婚姻与依据法

外国人和日本人结婚以后,可以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并且可以在日本滞留。为了获得这个在留资格,婚姻必须是在法律上被认可的。

但是日本的民法733条规定,女性在婚姻关系解消6个月以内不能再次结婚。所以,女性在婚姻接触或者是取消日起在一定期间之内的禁止再婚期间,即使提交婚姻申请,也不会被受理。

所以日本人和外国人结婚的情况下,即使外国没有禁止再婚期间的规定,也要按照日本民法的规定。日本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情况下,都必须遵守日本民法的规定。

首先,禁止再婚期间是婚姻实质的重要条件,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禁止再婚期间是一方必须遵守还是双方都必须遵守是挣点之一。

对于这一点,说明如下

1, 禁止再婚期间是对于女性一方的要求

2, 如果没有禁止再婚期间的情况下,会产生孩子出生以后,亲子问题。所以也是对男性一方的保护。

3, 所以禁止再婚期间需要双方的理解

禁止再婚期间是作为结婚双方必须理解,也必须遵守双方国家规定的禁止再婚期间。所以夫妇双方有一方是日本人的情况下,也是另一方的国家没有禁止再婚期间,但是因为日本法律规定了禁止再婚期间,最少要经过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结婚。总结上述的说明,和外国人结婚的日本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必须遵后禁止再婚期间。

如果,外国人配偶者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禁止再婚期间比日本民法规定的禁止再婚期间要更长的情况下,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在该国的禁止再婚期间之内不能结婚。

也就是说,外国人女性在和前夫离婚以后,在6个月之内提交结婚申请的话是不被受理的。

在户籍上的申请时也要遵守禁止再婚期间的法律。

2, 在留资格的问题

在禁止再婚期间之内在留资格的期限到期了怎么办呢

在目前的制度里,在禁止再婚期间之后和日本人结婚作为理由是不给在留资格的。但是经过入管局的实际调查,如果日本人和该外国人确实有结婚的计划,会给外国人短期滞在得在留资格。在经过禁止再婚期间以后,可以将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变更就可以拉。

由于外国人女性在归国以后,再一次来日本,办理在留资格非常的困难。所以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说服入国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经过禁止再婚期间以后会和日本人结婚。虽然目前没有特定活动也想要获得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

 

平成25年3月9日《新華時報》に「日本的禁止再婚期间与在留」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偷窃被捕后的手续
2013.05.29

偷窃被捕后的手续

 

最近在日本的商店,超市,书店里出现很多的偷窃行为。一般这种时候,商店都不愿意和解,无论偷窃金的大小,犯人的国籍都会向报警。警方将事件的资料递交检察厅,检察官来判断检察的结果。如果没有身元保证人的情况下,作为嫌疑人被拘留很长时间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是初犯的情况下,有可能缓期执行。但是会留下记录,也就是说会有前科。在下一次申请签证的时候不能填写(无罪)。和以前相比,入国管理局对留学生的管理更加严格。违反资格外活动也成为刑事犯罪的缓期执行范围。如果一旦因偷窃被捕,只能等待检察官的判断结果。不起诉,或者是罚款,这两种可能都会被入管局叫过去调查。在下一次更新签证的时候留下不安的因素。

最近由于外国人的刑事犯罪多发,而引起对外国人的管理也格外严格。留学生和就学生的生活根基部在日本。因为轻率的决定而被强制退去的情况不为少见。

嫌疑人

有犯罪的嫌疑,成为警察调查的对象。如果被起诉的话,成为被告人。

被捕以后

作为刑事事件的嫌疑人被警察逮捕以后,会遵循以下的手续

1, 警察官调查嫌疑人以后,从被捕时计算48小时以内释放或者送往检察官。

2, 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询问嫌疑人,从被捕时计算72小时以内释放,或者向法官请求拘留。

3, 法官收到检察官得到拘留请求以后,如果认定不需要拘留以后,会马上命令释放嫌疑人。拘留时间为10天,如果需要延长的话,检察官可以请求再延长10天。

4, 检察官最长在20日以内(从被捕时计算23以内)根据调查进行处分的决定。如果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会释放嫌疑人。如果决定起诉的情况下,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拘留。成为被告人以后,可以申请保释。如果判断证据不会被隐藏或者销毁,交付保释金以后,被告人将会获得保释。保释金由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5, 被检察官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略式命令请求,决定罚金。公判请求的情况下根据裁判决定服刑时间。

不服申请的制度

如果被认定强制退去,可以申请口头审理。在得到通知以后3天之内头口向特别审理官提出申请。根据审理的结果,3点之内可以提出异议。写出不服的理由提交到主任审查官,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

 

平成25年3月2日《新華時報》に「偷窃被捕后的手续」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如何委托律师代理入管手续
2013.05.29

如何委托律师代理入管手续

 

1. 本人亲自

2. 申请的原则

入管法规定的在留关系手续种类如下: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
  2. 在留资格更新申请(包含永住许可申请)
  3. 在留资格变更申请
  4. 在留资格取得申请
  5.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入管法规定,以上手续原则上是要本人到各所在地入国管理局去亲自申请的。

但是如果本人对入管法不是很清楚或者没有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相关手续的业务。

3. 律师在入管局提交手续的方法

律师如果要办理入管业务,先要到所属的律师会填写相关申请资料以及提交照片。入国管理局通过律师会会给律师交付通过申请证明。

日本律师联合会,会以研修的形式,每年举行入管手续的全国性教育。从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员网站上可以下载购买研修教科书,以及随时试听等服务。代理申请的情况下,详细的申请方法和填写范例都有记载。律师可以通过网站随时知道入管法的变更事宜。

4. 如果委托律师

如果的在留手续,有一定的专门性。法律咨询中心有律师会为了外国人设有专门的法律咨询窗口,可以通过那里介绍代理手续的律师。

5. 律师代理申请的方法

  1. 申请方法

律师代理申请的情况下,在申请书的末尾栏有本人署名栏和律师署名栏。这样就可以确认律师的代理权,而不用特别准备委任书。申请律师将之前提到的申请证明携带好,并带好申请人的护照到相关窗口提交申请即可。

  1. 申请中的代理行为

在申请当中,如果入管要求追加资料,,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但是如果审查官要听取详情的话,必须本人亲自到入管局。

  1. 对应许可

许可结果出来以后,入国管理局会寄明信片通知代理人。律师携带明信片以及申请人的护照,外国人登陆证,手续费领取许可印证。

  1. 如何对应不许可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关于入国在留行政处分的不服的申请是不成立的。所以,不能提出取消不许可的诉讼。

但是,根据事情的转变,提出追加说明资料,对应不许可理由,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6. 律师代理强制退去手续

强制退去手续分为3个阶段。分别是: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目前的实务里,律师有口头审理的代理权。在违反调查,违反审查阶段,律师可以申述法律上的见解。

总结陈述的必要性和意义非常高,所以现在也有在这两个阶段也可以让律师代理的声音。实际上,从违反调查,违反审查的阶段为了准备口头审理律师也会提出意见书。律师也可以代理假释的申请。在口头审理的手续上,律师负责提出证据,证人的申请,证人的询问等事物。

 

 

平成25年2月23日《新華時報》に「如何委托律师代理入管手续」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劳动灾害,不法就劳(资格外就劳)的劳动灾害
2013.05.29

劳动灾害,不法就劳(资格外就劳)的劳动灾害

 

1. 概要

外国人发生了劳动灾害,公司负有民事责任,适用于劳灾保险制度。留学生的打工和不法就劳的情况也有同样的权利。

不法就劳者向个基准监督局提交劳灾保险支给申请后,在调查劳灾保险支给期间,不会向入管管理局通报。

2. 劳灾补偿制度的原则

外国人发生了劳动灾害,公司负有民事责任,适用于劳灾保险制度。留学生的打工和不法就劳的情况也有同样的权利。技能实习生也是劳动者也有同等权利。但是,研修生不发生实务研修,不被认为是劳动,公司负有民事责任,却不适用于劳灾保险。

3. 民事责任

如果劳动灾害是由于使用者违反了考虑安全义务或者不法行为而导致,使用者负有民事责任。使用者必须赔偿劳动灾害的被害者的损失的利益以及支付赔偿金。

如果使用者不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民事诉讼来约定是否承担责任。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非法滞在的情况下,计算损失的利益和赔偿金,会出现按照日本标准还是出身国家的标准的问题。是因为:1.本来在日本工作就是违法的。不能依据违法的劳动所得标准计算损失的金额,应该按照自己出身国家的劳动所得标准来计算。2.但是如果要依据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是不法劳动,也要和日本人一样按照在日本的劳动所得标准来计算损失的金额。3.不法滞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会被强制归国,无法准确的判断出能在日本滞留时间,考虑各种因素,预测能够在日本的滞留时间以及工作时间,然后在预计回国后的劳动时间。折中的来考虑具体的损失金额。

4. 劳灾保险制度

使用者担保一部分的责任,让受害者更加简易迅速收到救济是劳灾保险的制度。

使用者有支付劳灾保险的义务。被害者在管辖当地的劳动基准局提示劳灾申请。局长认同了灾害的情况下支付工资以及按照被害程度的保险金。万一,使用者没有支付劳灾保险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也要支付劳灾保险金。

使用者要遵循劳灾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其和劳动者的关系,有通知劳动者劳动保险号码的义务。

5. 劳灾申请和通报入国管理局

不法劳动者到劳动基准局申请劳灾保险的时候,劳动基准局到入国管理局通报不法劳动的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实际上,在劳动灾害的调查期间,是不会通报给入国管理局的。在劳动灾害申请的时候不需要提出护照和签证。

但是在调查结束之后要向入国管理局通报。所以申请劳灾保险是要和律师咨询,在本人归国之后,以海外送金的形式支付保险金。

6. 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的问题

平成21年以后,入管法做了修改,【技能实习】签证的实施,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平成25年2月16日《新華時報》に「劳动灾害,不法就劳(资格外就劳)的劳动灾害」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