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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日本成立公司
2013.05.29

外国人在日本成立公司

 

首先,在日本,成立公司没有国籍的限制。但是要搞清楚以下概念性的问题。

 

1.法人的设立

外国人在日本成立公司并担任法人和日本人成立公司担任法人一样,同样都要遵循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而且根据成立公司种类的不同,必须在监督官厅办执照,登记,申请,许可等手续。所以,在成立公司之前的筹划阶段,需要到监督官厅照会以及向律师咨询相关的事宜。

但是在外国投资家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外为法,需要报告和提出申请。

 

2.公司的种类

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分4个种类,株式会社,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公司。在整备法上有特例的有限公司。公司种类以及区别可以参考下面的表格。合名公司的社员以及合资公司的无限责任社员也要对公司的债权者负有连带无限责任。设立公司的时候,需要各种繁琐的手续,最好事前和律师或者是司法书士进行咨询。

 

公司的种类和区别

 

合名公司

合资公司

合同公司

株式会社

资本金

没有限制(公司法规定,废除从前1000万日本元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公司代表者和
出资者的关系

出资者(社员)
代表公司

无限责任社员
代表公司

出资者(社员)
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者
不一定是社员

出资者对会社
的债权者的责任

出资者(社员)各人有连带的无限责任

出资者当中,无限责任社员有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社员根据出资额的限度来决定承担的责任。

根据出资额的
不同来决定责任

出资权的转让

需要其他社员同意

如果没有[股东
会议决定公司
股权的转让]
的条文,可以自由转让

英美法的相似企业

General Partnership
(OHG)

Limited Partnership
(K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GmbH)

Public Company 或者是
Corporation(AG)

 

3.代表取缔役的就任

外国人可以担当公司的代表取缔役和取缔役。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包括代表取缔役在内必须有一个人在日本居住有住址。

 

4.在留资格

在公司设立以后原则上可以转成【投资,经营】签证。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原则上需要把原有的签证更改为【投资,经营】签证。

平成25年2月9日《新華時報》に「外国人在日本成立公司」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和离婚的原因
2013.05.29

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和离婚的原因

 

孩子都长大成人,丈夫退休以后,想和神经质,任性的丈夫离婚。是被认同的么?

 

因为性格不和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导致夫妇关系不可修复,但是还没有构成{婚姻无法继续的重大原因},离婚能被认同么?

 

1, 性格不和等离婚原因

性格不和以及感性破裂有很多的理解。从根本上来说,2个人的性格都会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且到了提出诉讼离婚的阶段,一般的情况是,提出诉讼方已经对对方失去了爱情。所以,主张性格不和或者是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必须要谨慎的检讨导致性格不和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

根据法院的先例,性格不和和感情破裂是不构成离婚的直接原因的。夫妇之间性格不和以及感情破裂作为原因,经过双方努力还是不能修复夫妇关系的情况,可以被认为{婚姻无法继续的重大原因}。

 

2, 是否有离婚责任,以及无责任的关系

离婚的请求原因是婚姻破裂的情况下,

A,如果配偶方的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配偶方提出离婚请求是不被认同的。

B,如果夫妇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方提出离婚请求是不被认同的。

C,如果是对方的责任大,提出离婚是被认同的。

D,           如果不能明确判断责任大小的情况,离婚是被认同的。

E,如果夫妇双方都没有责任,但是夫妻关系无法修复,离婚是被认同的。

 

3, 晚年离婚

A,近年来,晚年夫妇提出离婚的案件逐年上升。作为其中的一个理由,平均寿命的延长,离开心灵上无法沟通的配偶追求自己的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不依赖丈夫,而是自己在经济上,精神上独立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但是,晚年离婚以后,要比年轻的时候更难找到工作。所以,为了能够保障夫妇经济生活,解决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所在。并且,晚年离婚的情况下,比年轻时候离婚牵扯更多的在婚姻中的共同财产,而且年金,退休金等晚年夫妇的特有财产,占据的财产分割的主要部分。

B,但是,根据民法220条第2项,也有离婚请求被废弃的情况。也就是说,妻子在以丈夫为中心的生活里,没有自己的社会性,协调性,人格上被无视,忍耐30年等理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虽然承认继续婚姻关系有困难,但是由于丈夫反对离婚希望妻子回归,共同迎接人生的转换期,一起养老等要求,不认同离婚请求。

总之,根据法官个人的婚姻观和价值观,认同晚年离婚的结婚也有所不同。

 

 

平成25年2月2日《新華時報》に「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和离婚的原因」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恶意遗弃和离婚的原因
2013.05.29

恶意遗弃和离婚的原因

 

 

1.,恶意遗弃和离婚的原因

根据民法752条,夫妇有共同生活,互相协助,互相抚养的义务。拒绝同居,不履行义务的配偶者,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构成恶意遗弃对方。所以,恶意遗弃构成法定的离婚原因。

2,恶意遗弃的意义

{遗弃}是指,不履行夫妇的共同生活

{恶意}是指,包含社会伦理的意义,积极终止夫妇共同生活,或者是,默认同等行为。

也就是说,夫妇的一方放弃对方以及子女,离家出走,夫妇的一方虐待对方将对方赶出家里,或者是,不让对方回家。不履行作为夫妇共同体的共同生活,协力,辅助义务的情况下,导致夫妇共同生活无法继续,成为配偶者的恶意遗弃。

作为法院裁判的典型事例,丈夫离家出走,遗弃有4级残障半身不遂的妻子自己在家,并且长期不付生活费。法院判决,根据妻子的离婚请求,丈夫的行为构成恶意遗弃,离婚成立。还有一个事例,丈夫在离家出走时,没有告知行踪,以及没有商量以后生活的计划,留下妻子以及3个年幼的孩子,自己独自来到东京。法院判决,丈夫是【故意放弃夫妇共同生活】,构成恶意遗弃妻子,离婚成立。还有,虽然夫妇在形式上共同生活,但是没有性生活或者是精神上的遗弃等,也被归为遗弃。

根据民法752条和民法760条,违反不给生活费等辅助生活义务和共同分担婚姻费用义务的情况下,没有特别的理由,也被归为恶意遗弃。

也就是说,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意识在形式上夫妇共同生活,有正当的理由分居,也都被归为恶意遗弃。

3,与其他离婚愿意的关系

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恶意遗弃的事件里,根据民法770条没有不贞行为,不能继续婚姻成为争论的焦点。所以,也就是说,即使不被认为是恶意遗弃也有成为离婚理由的情况。

 

 

 

 

平成25年1月26日《新華時報》に「恶意遗弃和离婚的原因」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关于保险金请求的诉讼
2013.05.29

关于保险金请求的诉讼

1, 定义

保险契约的内容分为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

在这里,我们想详细介绍一下在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当中,除去和交通事故有关的保险以外,在申请火灾保险,地震保险的保险金时都如何收集证据。

2, 生命保险

2.1,是否有保险契约

A,保险契约者,领取人申请保险金

首先,保险公司对与作为保险契约当事者的保险人,领取人本人回答相关赔偿问题。为了确定是否是本人,要对应契约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对于契约者以及领取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咨询,会以私人问题为理由拒绝回答。通常对于代理人的咨询,代理人必须有契约人或者是领取人的印章证明以及委任书(按有印章证明印证)。如果没有的话,代理人将不会得到咨询问题的回答。

B,根据律师法23条的第2条进行请求

在诉讼之前,对于保险公司,除了直接的咨询,根据律师法第23条的第2条,也有可能不会通过律师会查询相应的信息。

C,调查遗嘱

在家庭审判事件里,有不知道保险契约是否存在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可以根据家庭裁判所得释明处分来进行调查嘱托。在这种办法里,由于裁判所的介入,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到回答。当然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提交保险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

2.2,保险契约的内容

A,保险契约的内容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也有不同。

B,加入保险的具体内容,契约者或者是领取人要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与回答。如果第三者根据律师法进行咨询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不会给与回答。

2.3,保险事故的内容

A,在诉讼之前

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到监察厅里阅读或者复印 相关资料。不起诉的记录的话,根据律师法第23条的第2条,可以申请资料。但是要提出被疑人的姓名,送达年月日,检察号码。

复印和阅读资料,必须到检察厅申请。

关于其他的资料,比如尸体的调查报告等等,不能直接阅读或者复印,必须向负责的警察官说明保险的具体情况。

B,提出起诉之后

关于刑事公判的记录也可以向民事事件管理部门申请查看记录。这种情况下,必须提出被告人的姓名,事件编号,事件名以及文件名。但是如果被否定,也有可能被负责刑事事件的刑事否定。

 

平成25年1月19新華時報》に「关于保险金请求的诉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医疗过失
2013.05.29

医疗过失

 

1, 医疗事件的特殊性

医疗事件的特点:专门性,密室性,封建性。

医疗情报是指与事实相关的资料(病志),与经验相关的资料(医疗文献,医生的意见),都偏向医疗一边。所以,患者方面,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2, 证据收集的具体方法

2.1 委托人收集证据

患者,家属能拿到手里的证据资料,非常有限。可以在咨询的时候入手。诊察券,诊断书,死亡诊断书,收据,入院。退院计划书,手术、输血等的同意书,治疗和药的说明书,母子手册等等。患者正确认有效识治疗过程,本人将事实经过写出来也是很好的方法。

律师,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投入费用,时间来从法律上追究医疗机关的责任的判断。在医疗事件上,在一般情况下,不是马上担任损害赔偿请求,而是首先调查医疗机关是否有法律上的责任。

2.2 医疗记录

A 入手方法

为了掌握医疗事件的事实(诊疗经过),病志等医疗记录是不可缺少的。

入手的方法有,根据民法展示病志制度以及。在以前,有展示病志制度以及保全证据手续,但是因为个人情报保护法和个人情报保护条例,个人情报展示请求也可以拿到病志。

病志的展示制度,比保全证据手续的手续要简单费用也相对比较少。但是,不一定能够展示全部的医疗记录,从申请到,拿到几乎时间也受到限制,所以有篡改,隐瞒,废弃的危险。日志,护士,医生等记录的病志以外的资料不容易入手等缺点。所以根据病志的展示制度和保全证据手续的长处和短处来判断入手方法。

如果觉得医疗机关有问题,去别的医疗机关诊断的时候,前后的诊治的病志,可以通过律师会申请。

B 入手对象

医疗记录,分为外来记录和入院记录。医生记录的诊察记录以外,医师的指示票,处方,注射方,护士记录,血液检查,尿检等各种检查票,画像报告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解剖记录,分娩记录,助产记录,分娩监视记录等。

纸上的记录以外,透视照片,CT检查,MRI检查,手术中的录像,血管造影检查等录像,口腔模型等。

2.3 医学文献的调查

医学文献里,成书(基本书,教科书),论文等。成书里只记录了基本的医学知识,所以,为了把握最新的医疗水准,医学知识一定要调查论文。

2.4 协助医生的意见

具体的事件为了避免最坏的情况,最好还是求助医生的意见。协助医生是指找到专门诊疗科的给与协助的医生。

最好还是能通过介绍,如果只是不认识的情况下去拜访,一般都会比较难。

3, 协助团体

医疗事故情报中心,是为医疗事故的患者方的律师提供帮助的中心。提供医学文献的查找,协助医生的介绍等等。

 

 

平成25年1月12日《新華時報》に「医疗过失」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