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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2013.08.02

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在留资格的变更及在留期间的更新,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仅限具备相当于法务大臣认为恰当的足够理由时给予许可,而是否具备该相当理由的判断完全由法务大臣自由裁量,同时综合酌量申请人拟从事的活动、在留的状况以及在留的必要性等,在判断之际,将考虑以下事项。

但是,在以下事项当中,1的在留资格符合性是许可之际的必要条件。同时,2的上陆许可基准原则上需要符合。3及其以下事项是判断是否具备恰当的足够理由之际的代表性考虑要素,即使符合所有这些事项,亦可能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对变更或更新不予许可。此外,为了促进加入社会保险,自2010年4月1日起,申请时需要在窗口出示保险证。

1 拟从事的活动应符合与申请相关的入管法附表所载在留资格

作为申请人的外国人士拟从事的活动,对于入管法第一附表所载在留资格,应属于该表下栏所载活动,对于入管法第二附表所载在留资格,应属于该表下栏所载身份或地位持有者的活动。

2 拟从事入管法第一附表的表2或表4所载在留资格的下栏所载活动,或表5的特定活动一项的下栏(仅限于有关B的部分)所载活动者,原则上应符合法务省令规定的上陆许可基准法务省令规定的上陆许可基准是外国人士进入日本国境之际的上陆审查基准,但是,即使在变更在留资格和更新在留期间之际,原则上也要求符合上陆许可基准。

3 品行良好

品行以善良为前提,如果品行不良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具体而言,如果曾经受到可作为强制出境事由的刑事处分,或曾经从事诸如非法就劳中介等出入境管理行政上必须追究的行为,则可能被判断为品行不良。

4 拥有足以维持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关于申请人的生活状况,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不成为公共负担,并且从其拥有的资产或技能等来看预计会在将来过上稳定生活(只要能以家庭为单位获得认可即可。),但是,即使成为公共负担,在被认为应允许其在留的人道上理由时,也应充分酌量其理由做出判断。

5 雇用与劳动条件合理

如果正在或拟在日本就业,包含打工在内,其雇用与劳动条件须符合劳动相关法规。另外,但判明曾因违反劳动相关法规而被实施劝告等时,通常作为申请人的外国人士没有责任,因此,将充分酌量该点进行判断。

6 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负有纳税义务,则需履行该纳税义务,如不履行纳税义务,则将被评价为消极要素。例如,如因不履行纳税义务而受刑,将被判断为不履行纳税义务。另外,即使未曾获刑,在判明未缴纳高额税款或长期未纳税等时,也将作为恶性事件做同样处理。

7 履行入管法规定的申报等义务

具有入管法上的在留资格且中长期在留于日本的外国人士,须履行入管法第19条

之7至第19条之13、第19条之15以及第19条之16规定的义务,例如在留卡记载事项的相关申报、在留卡的有效期间更新申请、因丢失等导致的在留卡补发申请、在留卡的返还、所属机构等的相关申报等。

<中长期在留者的范围>

具有入管法上在留资格、中长期在留于日本且不符合以下①~⑤中任何一项的外国人士。

① 被决定为“3个月”以下在留期限者

② 被决定为“短期逗留” 在留资格者

③ 被决定为“外交”或“公务” 在留资格者

④ 法务省令规定的相当于①~③的外国人士者

⑤ 特别永住者

 

平成25年7月20日《新華時報》に「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关于解雇
2013.07.16

关于解雇

 

一、解雇的限制

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接受雇佣,也适用于日本的劳动基准法以及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律。

没有时间期限的劳动合约中,解雇对于劳动者有重大利益上的伤害,如果劳动者被解雇,根据以下的内容如果有违反的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1, 雇佣者不可因为劳动者的国籍,信条,又或者是社会身份为理由在劳动时间上以及劳动条件上有和其他劳动者不用的待遇,所以如果因为外国人的国际,宗教,信条等理由作为解雇的原因。

2, 劳动者在工作中负伤或者疾病,为了疗养而不能工作或者疗养后的30天以内,产前产后的女子在产后休息后开始工作的30天以内不可以解雇。

3, 劳动者是工会的成员,加入工会又或者是组织工会,工会正当的活动为理由解雇是无效的。

4, 事业主因为女子婚姻,怀孕,生孩子等理由解雇或者定为退职的理由是无效的。

5, 劳动者将违反法令等事实向有关部门上报以后,作为理由被解雇是无效的。

 

二,整理解雇,惩戒解雇

关于解雇,雇佣者违反了劳动契约,又或者,违反了从业人的服务规律,劳动条件等规定的就业规则,如果就业规则规定的理由进行解雇但是没有正当的理由等都被视为滥用解雇权。

如果解雇的理由是「公司不景气」,「工作不够努力」等惩戒理由,由于经营危机而产生的裁员,有可能会适用于整理解雇和惩戒解雇。

但是根据以往的裁判经验,规定正当化解雇有很大的限制,所以轻易的解雇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如果碰到以上情况需要和律师以及劳动基准局商谈。

1, 惩戒解雇

惩戒处分的解雇,不需要预告,也不会有提前解雇的赔偿金,而且也没有退职金。

但是必须满足一下的条件才能被惩戒解雇。

①  惩戒理由和手段在就业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②  惩戒规定,在合理满足企业圆满经营。

③  平等的对待

④  违反规定,解雇的程度要正当

⑤  必须进行适当的手续

2, 整理解雇

雇佣者因为经营情况裁员,一定的从业人员被解雇成为整理解雇。

整理解雇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能有效。

①  一定要有裁员的必要性

②  必须经过避免裁员的努力

③  选择裁员的标准必须合理

④  解雇手续必须合理

 

平成25年7月15《新華時報》に「关于解雇」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四
2013.07.16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

连载四

 

第4 受到违法和不合理的审讯时

1, 受到违法和不合理的审讯时

假如受到违法和不合理的审讯时,请他们立刻叫律师来有话要说。律师是为你辩护的,也是为了保护你的权力不受侵犯。只要找律师商量,律师会帮你就受到违法和不合理的审讯向警察管或检察官提出抗议等,会尽力保护你的法律权利。

2, 对警察官审讯不满的申述

法律规定了“为监督嫌疑人审讯的正当化的相关规则”。规则中将有不当审讯嫌疑的“监督对象行为”规定下列1—7项。并且规定,审讯官只要承认有的话,就可以提出停止审讯等的要求。还规定警察相关人员在接到审讯不满的申诉时,必须立即将此事通知审讯监督官,当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有“监督对象行为”时,警察本部长须指定审讯调查官,对有无“监督对象行为”进行调查。

1, 触碰身体(不得已的情况除外)

2, 直接或间接行使行力

3, 有故意让其不安或困惑的言语和行动

4, 提出要嫌疑人保持一定姿势活动做的不当要求

5, 提供方便,或提出给与方便的要求,或承诺提供方便

6, 有严重损害人的尊严的言语和行动

7, 执行下列情况时,事先必须得到警视总监,都道府县警察本部长或方面本部长或警察署长的批准。

A.从下午10点到第2天上午5点的时间内对嫌疑人进行审讯时

B.每天对嫌疑人审讯的时间超过8小时时

如果有以上的情况要和律师商量。

3, 对检察官审讯不满的申诉

最高检察厅,应对有官检察官的审讯工作,要公布“有关对审讯不满等事态的把握及其处理”的通告。当嫌疑人或律师对检察官提出对嫌疑人审讯中有不当行为的申述时,应按照通告规定进行处理。

 

写在最后

以上是面对审讯时的精神准备,以及你的权力。你拥有沉默权,签名盖章拒绝权,增减变更提出权。

但是即使知道这些权力,但并不是可以简单的进行行使这些权力。审讯中要一直保持沉默,一般人是做不到的。在审讯官再三强迫你在供述笔录签名盖章时,要想坚持拒绝签名盖章,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假如你提出对调查笔录的内容要进行修改,对一些无关紧要的部分可能会答应修改,但对重要的部分是不会轻易答应的。审讯中你还要承受如不听审讯官的话,对你没有好处,或其它各种各样你不能接受的话,还会对你施加各种压力。像这种审讯1天要持续好几个小时,而且在23天中几乎天天都要接受审讯。相反,规定你和律师会见的时间,即使是重大的案件最多一天就只有一次,1次也就1个小时左右。虽然你有辩护律师,但审讯时律师是不允许在场旁听的。所以说你要行使你自身的权利是相当困难的。

当然,律师为你辩护。是你的支持者,但你要保持自身的心态平衡则比什么都重要。

 

 

平成25年7月6《新華時報》に「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四」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三
2013.07.02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

连载三

 

 

7, 要求修改有错误的供述调查笔录—可以要求修改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增减表更提出权)

你拥有可以要求对供述调查笔录内容修改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198条4项有规定,审讯官做成供述调查笔录后应“让嫌疑人阅览或念给其听,并询问有无错误,嫌疑人提出对内容的增减变更要求时,必须将其要求记载在供述调查笔录上”。(增减变更提出权)

如果你在阅读供述调查笔录时,只需要对有错误的一部分进行变更,其它都没有问题时,可以要求对供述调查笔录进行修改(即使这样对此作了修改后,也不用承担签名盖章的义务)。

本来只修改一部分,对没有修改的部分,会有被认为都是你认可的内容。所以,修改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只要有一点疑问,就应该拒绝对供述调查笔录的全部签名盖章,并建议你找律师商量。

另外,即使你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也有不给修改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时,根本不用顾虑,可以拒绝签名盖章。

8, 录像国录音时的注意点

(1),如果要对审讯状况进行录像或录音时,请通知律师

有可能要对你审讯状况进行录像或录音

如果已有审讯状况录像或录音(或搜查官通知要录像或录音)时,必须将此事通知律师。

(2),如何应付录像或录音

录像或录音时,因你享有沉默权。供述还是沉默你可以自由决定。

如果供述的话,要根据自己的记忆和认识正确的述说事实(其关键内容),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虚假的供述已经被录下来时,一定要说明为什么会做成虚假的供认调查笔录。

即使你同意录像或录音,有关是否供述或行使沉默权,或想供述时应该说什么时,请和律师商谈决定。

9, 其他

检察官和警察的区别

警察的职责,听取你或他人对有关案件的说明,收集证据

检察官的职责,基本上与警察管一样也是听取对案件的说明,收集证据,但是检察官还拥有对你的涉案嫌疑是否起诉或不起诉的权限。

警察官没有对你起诉或者解除拘留的权限。审讯中,警察管常说,你只要说出来马上就放你除去。实际上,警察管没有这种权限,注意千万不要相信这种话。另外,即使是检察官说,你只要说出来马上就放你除去,但也不是保证肯定能放你除去,总之,不要相信这种话。

审讯的期限

最长23天。

从被捕后到法官决定对你拘押,通常期限为1天到2天,最长也就是3天。

法官决定对你拘押10天,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延长最长10天的拘押期限。所以,你接受警察管和检察官对案情审讯的期限最长为23天。

对于假设性提问

对记不清楚的事情,应明确对说,记不清楚。如果不明确的话,警察管或检察官会说,是不是这样,共犯者某某人事这么说的,也许是想让你回想起来。但是,在你的记忆力根本没有这些话,说明你说记不清的话就是事实,不要相信警察和检察官的诱导性的话。不知道的事情就明确的说不知道。即使这样审讯官还要再三追问的话,请行使你的沉默权。

 

平成25年6月27《新華時報》に「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三」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二
2013.07.02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

连载二

 

第三 接受审讯时的精神准备

1, 精神准备

被拘留以后,将接受审讯

2, 可以一直保持沉默—沉默权

宪法38条1项规定,不管是谁都不得强迫任何人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有沉默权保障。而且,请示诉讼法198条2项规定,审讯时应事先告诉嫌疑人,不能做违反自己意思的供述。所以,你在被审讯时,可以一直保持沉默,也可以对只想回答的提问进行回答,对不想回答的提问可以不回答。

沉默权,是通过对有权强迫无罪的人做假供认现象的反省中产生的。凡是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沉默权。

即使不回答提问,也不会受到对你不利的处遇,所以可以不用担心。

3, 请准确理解对话内容

对于不懂日语的嫌疑犯,需要通过翻译人员进行。如果你听不懂翻译人员翻译的内容时,必需向翻译人员详细询问你不懂的意思。一定要记住,对不明白的地方,不要随便认可。加入你认为翻译人员根本没有理解你说话的意思时,你应该准确的向他进行详细说明。如果再三说明还是不明白,或不能让翻译人员明白时,就保持沉默,什么也不要说。

4, 不承认审讯官的作文

在警察官或检察官面前所说的话叫供述。警察管或检察官将你说的话做成文章形式的供述调查笔录。

但是,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并不是按你说的内容原话进行记录,而是由审判官整理成的文章。你说的话和审讯官的意思混在一起,无法区别哪部分是你说的话,哪部分是审讯官的作文。日本法律规定,审讯时不允许律师在场旁听,也不是对所有的审讯进行录像或录音,所以对究竟哪些话是你说的话,之后是无法调查的。

这样供述调查笔录则成为案件的证据。如果供述调查笔录在法院被作为证据采纳时,你要知道,审判是依据供述调查笔录决定的。即使你在审判中提出供述调查笔录中有些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话,也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由审讯官做成的供述调查笔录时,请多加留意。

5, 即使要求签名盖章,你也没有承担的义务—拒绝签名盖章权

在供述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不是你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明确规定,嫌疑人提出调查笔录没有错时,可以要求签名盖章。如果拒绝时则不在此限。因为你拥有拒绝签名盖章权。

即使供述调查笔录都是按你说的记录,你也不用承担签名盖章的义务。如果你认为自己并没有这样说的话,那就更不用承担在问题的供述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的义务。

如果你不会念日文时,审讯官会将供述调查笔录念给你听,并通过翻译人员询问你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有无错误。可是,因翻译人员翻错,或者翻译人员翻的太快,连日或长时间的审讯使你感到疲惫时都会造成你的判断错误,或听漏关键的内容。如果不太明白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或翻译上有疑问时,你可以反复提出请再念一次或者是请再翻译一次的要求。直到你理解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为止。如果还是不能理解的话,你拥有拒绝供述笔录的签名盖章的权利。

6, 请反复确认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不管反复多少次,要仔细确认供述调查笔录内容

在供述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的话,供述调查笔录上的记录的内容就是你承认的事实。所以,在供述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前,一定要仔细确认内容。如果你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而签名盖章的话,以后即使在审判中你提出与事实不符的申诉,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可。这一点一定要格外注意。哪怕只是非常细微的不同,到了审判的时候就是很大的问题。

供述调查笔录做成以后,要仔细确认其内容,你可以采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要求审讯官把供述调查笔录念给你的方法,但是,审讯官年的很快,或者在你疲倦时,一不留神就会漏掉而有可能造成判断错误。如果打算在供述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时,最好向审讯官提出,让自己来念的要求,一定要亲自过目,仔细阅读供述调查笔录的内容。

如果审讯官不同意时,你拥有对供述调查笔录拒绝签字盖章的权利,可以在供述调查笔录上不签字。

 

平成25年6月22《新華時報》に「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二」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