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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
2013.12.27

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

 

1 资格外活动—不法就劳

拥有留学,短期滞在以及家属滞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禁止从事在规定的自留资格对应的活动之外就劳活动。所以,在以下的情况下,资格外的活动被视为不法就劳。

(1) 「技术」「人文知识」「技能」等,专门性的劳动为前提拥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如果从事工厂的未熟练劳动等,属于从事在留资格就劳活动范围以外的就劳活动。

(2) 「留学」「家属滞在」等在留资格中没有预定就劳活动,从事了就劳活动。

就劳活动是指,被雇佣劳动并获取报酬,以及自己从事事业并且盈利。

 

2 资格外活动和刑事处罚—不法就劳罪

明确了专门从事了资格外活动,会被处于3年以下的徒刑和禁锢,又或者是300万以下的罚款。

从事了资格外活动但是并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会被处于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禁锢以及2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罚款和徒刑,禁锢同时进行的情况也有。

 

3 专门主要从事

专门主要从事是指,持续性并有偿性从事资格外活动,根据本来拥有的在留资格从事的活动的程度等综合考虑判断,外国人的在留目的在实质上有了改变。

 

4 资格外活动和强制退去处罚

如果被明确了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除了上述的处罚以外,在入国管理的手续中,还有可能会被强制退去的处罚。

所以,即使有在留资格,被怀疑违反了入管法并被入管收容,最终确认违反了入管法的资格外就劳活动,会被下强制退去令,强制从日本退去。

 

5 刑事处分和强制退去手续

警察发现了资格外活动,被捕,收到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有可能只是处于罚款。也就是指,不是立即刑罚而是缓期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会收到检查院的通知,入管局自己来处理这种情况,在入管局收容,并安排强制退去。被入管局发现了资格外活动,不接受刑事手续,直接被入管收容并被强制退去日本的情况为多数。

平成25年12月7日《新華時報》に「资格外活动(就劳)和处罚」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辞职时几点建议
2013.12.02

辞职时几点建议

 

自愿辞职时

 

想要辞职是劳动者的自由,但是事先没有提出就突然离开公司, 不仅是违反社会规范也有可能违反公司的规定。准备辞职时除了口头通知以外,需要向上司书面提交辞职申请,并向后任做好交接,维护社会规范是很重要的。大多数的公司在就业规则中制定“辞职时需要在辞职预定日的一个月之前提出”的规定,如果不知道公司的辞职规定时,必须事先查明。

此外对辞职申请,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除此以外的合同,其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关于有期限的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辞职会违反合约,没有不得已的情况时是不能辞职的。

针对没有期限的合同,如果公司在就业规则中有辞职的规定时,必须遵守公司的就业规定。没有规定时,也需要按照民法的规定提前两星期以上向公司提出。

辞职时无视公司的规定而突然辞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有可能作为不履行债务而被要求赔偿损失。

 

被解雇时

解雇是指雇主单方面要求结束合同。解雇劳动者时,必须在30天之前通知。 如未在30天之前通知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解雇预告补贴。

 

雇用保险制度

 

雇用保险是劳动者在失业后至找到工作的一段期间内,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定,向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援助劳动者尽快找到工作的保险制度。雇用保险制度也适用于外国人。

由于个人理由等辞职时,加入雇用保险的期间必须在12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由于公司倒闭、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时,加入雇用保险的期间在6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后,请携带以下物品前往管辖区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办理申请手续。

 

雇用保险被保险者离职票(离职后从雇主处领取)

雇用保险被保险者证

印章

外国人在留卡等

照片

 

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有再就业的意愿和能力”。

申请手续办理之后,在指定的时间需要参加说明会,并在指定的时间去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失业认定手续。被认定失业后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平成25年11月23日《新華時報》に「辞职时几点建议」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年金退出补助费
2013.12.02

年金退出补助费

 

关于年金退出补助费,原则上若具备以下所有4 项条件者便丧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或共济组合的被保险者资格,若从在日本没有住址的那天算起2年之内提出申请,便会支付年金退出补助费。

①     没有日本国籍者

②     属于国民年金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一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三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二分之一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三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一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或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在 6 个月以上者

③     在日本没有住址者

(只限于 1994年11月9日以后,有在留资格并住在日本,其后离开日本的人)

④     未曾领取过年金(含伤病残疾补贴)者

国民年金被保険者の受給金額

 

提交材料

「退出补助费裁定申请书」(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

 

附添材料

①     请附加护照的复印件(可确认您离开日本的最后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资格的页面)。

②     能确认「银行名」、「分行名」、「分行所在地」、「帐户号码」以及「申请人本人的帐号名义」的材料(银行发行的证明书等。或者,「银行帐号证明印章」一栏中盖上银行证明印章。)

③     请附加年金手册。

注意

1、领取退出补助金时,申请退出补助金以前的所有年金加入期间将不再是加入年金期间。

另外,对于与日本缔结年金通算协议国家的年金加入者,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可以将年金加入期间通算总计,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但需注意的是,此时如果领取了退出补助金,就不再可以将申请退出补助金以前的年金加入期间通算总计。

2、要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需丧失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资格。从日本回国时,请向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搬迁申请”以及“国民年金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请书”。

3、申请者在未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而死亡时、同申请者生前一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儿女、父母、孙子、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可代为领取。(仅限于本人在死亡前提出了申请书者)

4、国民年金的退出补助费不征收所得税,但是,厚生年金保险在支付时要征收 20%的所得税。

5、所得税可向税务局申报退还。回国前向所管辖的税务局(在即将从日本回国之前,管辖居民登录住址的税务局)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并指定纳税管理人。税管理人资格除“居住在日本”以外没有其它特别要求。没有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而从日本回国时,在进行所得税退还申报时请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

6、在汇寄退出补助费的同时,寄送「退出补助费支付决定通知书」,请将其原本交给纳税管理人。由纳税管理人代替本人办理退还申报。

 

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领取金额

外国人在离开日本后可以申请退出补助费。

属于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一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三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二分之一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三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一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在 6 个月以上,且没有领取年金等权利的外国人为对象。

请在最后丧失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的资格(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日)开始,2 年内申请

 

厚生年金被保险者的领取金额

外国人在离开日本后可以领取退出补助金。

对象为,缴纳了 6 个月以上的厚生年金保险保险费,没有领取年金等权利的外国人。

请在最后丧失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的资格(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日)开始,2 年内申请。

 

平成25年11月16日《新華時報》に「年金退出补助费」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出国命令制度
2013.11.11

出国命令制度

 

平成18年10月开始,针对不法滞在者,制定了出国命令的政策。

虽然不法滞在者会被强制退去,但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通过简易的手续回国。条件如下

1, 有尽快回国的意愿,并自愿到入国管理局出头。

2, 处不法残留以外,没有其他符合强制退去的事由。

3, 来日本以后,没有因为盗窃等罪名等获得徒刑或者是禁锢。

4, 过去没有因强制退去以及出国命令回国的记录。

5, 有确实尽快回国的证明。

简单的说,不法滞在者自愿出头以后,处不法滞在以外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过去也没有强制退去的记录,并且自己准备了护照以及飞机票,可以立即归国者是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根据出国命令,在15天之内必须回国,也就是在向入管局出头的2周之内。收到审查官的出国命令书之后,可以在出国期限之内自主回国的制度。在1年以后,还可以再申请来日本。如果在向外国人管理局出头时,护照已经过期,需要提前向自己母国的大使馆申请护照。在向入国管理局出头的时候,需要带好护照和外国人登陆证或者是在留卡以及归国的费用。自主出头是很重要的部分。

 

什么是不法滞留

不法滞留者是指,没有签证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以不法手段进入日本,并且之后以不正规的手段就劳,又或者是合法进入日本以后但是目前是不法滞在的情况。前者作为不法滞在者,被定为不法滞在罪。后者作为不法滞在者,作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但是两者都是不法滞在惩罚的对象,会有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300万以下的罚款,并都有强制退去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是自己出头有可能会被出国命令。

 

什么是强制退去

外国人来到日本以后,根据上陆审查官的审查,如果被拒绝上陆,次外国人不被允许进入日本,根据日本的法律,通过一定的手续可能被强制退去。不法入国,不法在留,不法残留,麻药以及卖春等行为,或者是主要从事了资格外活动的打工行为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平成25年11月9日《新華時報》に「出国命令制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二)
2013.10.31

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二)

 

6,保护命令

当受害者遭到配偶施暴或对其生命安全进行威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遭受配偶更严重的身体上的暴力,其生命安全和身体有可能因此遭受严重危害时,受害者可通过书面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诉,法院依此申诉针对施暴者发布保护受害者的命令。保护命令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  禁止接近受害者的命令∶六个月禁止施暴者纠缠受害者,以及在受害者住处(与施暴者共同生活的住处除外。)及工作单位等附近徘徊。

②  禁止打电话等的命令∶禁止施暴者在第一项命令期限届满之前对受害者进行以下行为。

(1) 要求见面

(2) 诉说有关行动监视的事项等

(3) 及其粗野、粗暴的言行

(4) 打无言电话、连续不断地打电话、发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骚扰(紧急或不得已时除外)

(5) 夜晚(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打电话、发传真和电子邮件(紧急或不得已时除外)

(6) 寄送污物或动物的尸体等引起别人强烈的不快及厌恶情绪的行为

(7) 宣扬有损名誉的事情

(8) 宣扬有损性羞耻心的事项,以及寄送有损性羞耻心的文章或图片的行为

③  禁止接近受害者的子女及亲属等的命令∶ 在第1项命令期限届满之前,有必要防止受害者因子女及其家属的原因而不得已与施暴者见面时,禁止施暴者纠缠受害者的子女(与受害者同居的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及其亲属等(受害者的亲属及其与受害者在社会生活中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并且在子女和亲属的住处或工作单位等附近徘徊。

④  离开命令:命令施暴者搬出与受害者共同生活的住处,两个月不可在该处居住,并不得在该住处附近徘徊。施暴者若违反该保护命令,将被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保护命令的申诉书中需记载以下事项。详细情况请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等咨询。

○ 身体遭受暴力行为以及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状况

○ 足以证明配偶对其身体的暴力行为将严重危害其生命或身体的事由

○ 足以证明需要发布命令,禁止施暴者接近与受害者同居的未成年子女的事由(申请禁止接近同居子女命令时)

○ 足以证明需要发布命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亲属及其在社会生活中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的情形(申请禁止接近亲属等命令时)

○ 已与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职员或警察商量的事实及其内容等

此外,由于法院规定必须使用日语,申诉书也必须用日语书写。在无力准备申请保护命令所需文件和材料的笔译、口译费用时,可利用费用垫付、分期偿还的法律补助制度等。

7,居留期限的更新和居留资格的变更

即使配偶拒绝帮助,受害者也能申请居留期限更新或居留资格变更的许可(以下简称“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等”)。但是一旦居留期限逾期,则无法申请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等,因此,请在居留期限逾期之前向地方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咨。

另外,对于希望继续居留日本扶养与日本人之间出生的子女的外国人母亲或父亲,可酌情批准其居留资格的变更。

8,不具有正规居留资格而仍滞留日本时

对于因逾期不进行居留期限更新等而不再具有正规居留资格却仍滞留日本的人,如果不前往地方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办理居留资格手续,仍继续非法滞留的话,则不能利用日本的各种福利制度。请前往地方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对于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大使馆、警察、地方入境管理局等以及妇女咨询所等处将作为保护对象提供咨询,请务必前往咨询。

9,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处理方法

外国人登记存根原则上不对外公开,交付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复印件以及登记存根记载事项证明书时,只能由该外国人的代理人以及同居亲属可以进行申请,所以即使双方属于婚姻关系,配偶也不能要求发放分居的受害者的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复印件及登记存根记载事项证明书。具体的处理方法请向地方政府的外国人登记担当科进行咨询。

 

平成25年10月26日《新華時報》に「如何面对配偶的暴力(二)」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