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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连载一
2013.06.17

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

连载一

 

写在前面

在被捕后会接受审讯,或者是没有被捕但是接受任意审讯时。不管是被捕也好,还是没有被捕也好,只要接受严厉的审讯,即使对供述调查笔录不满,你也许回想,只要现在,按审讯官的说法去做签名后就会轻松。但是,你要知道,现在轻松了,如果在你没有认可的供述调查笔录上签名的话,将会给以后带来不可挽回的结果。

为了使以后不后悔,在接受审讯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写在以下的内容。

 

第一,  关于今后的手续

1, 逮捕

被警察逮捕以后,警察对你进行审讯,案件在48小时以内移送检察厅。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进行简单的审讯,如果认为需要延长拘留时,须向法官提出羁押请求。检察官认为不需要羁押时,即被释放。

2, 羁押

提出羁押的请求时,法官会向你提出羁押提问,然后决定是否羁押。

羁押被批准时,从羁押请求日起10天之间您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在这之间,搜查没有结束时,羁押期间最长可延长10天。

羁押期间中,警察官或检察官对你进行审讯。

法官不批准羁押请求时,你即会被释放。

3, 起诉,不起诉

羁押期间内,你的案件的搜查结束时,由检察官决定对你的案件予以刑事审判(称为起诉),或者不予刑事审判(称不起诉)。

被起诉时,你将在法院接受审判

保释

被起诉时,大多数都是继续羁押,如果获准保释时,判决未下来期间在规定的保释条件范围内,可以自由行动。保释是指,法院(法官)认为你保释后不会逃匿,不会毁灭隐藏犯罪证据时,在你交付取保释金后准许回到社会的一项制度。

 

第二 与律师会见的重要性

1, 与律师会见是非常重要的—碰到难题时要求找律师

接受审讯时,心里会感到非常不安,不知道究竟怎样做才好。明明供述调查笔录内容有问题,审讯官却逼你签名盖章,不知道如何是好。碰到这样的情况时,你可以在签名盖章前提出要和律师商量的要求。受到违法或不当的审讯时,你可能想是审讯官在故意找自己麻烦,要想找律师谈有觉得犹豫。越是遇到这种情况,就越要先找律师商谈。

要想找律师商谈时,即使是在审讯中也可以提出,就说我想马上会见律师,要求审讯官联系律师。已有规定,只要嫌疑人提出回想见律师的要求时,必须马上和律师联系。

2, 秘密沟通权—可以拒绝回答与律师会见的内容

审讯中,审讯官会问你与律师会见时说了什么话,或律师出了什么主意。一定要记住,不管审讯官怎样询问,你可以明确拒绝回答与律师会见的内容。

以为律师与你的会见内容享有秘密沟通权,其保密受法律保障。

3, 可以拒绝提示嫌疑人笔记

嫌疑人笔记本用于律师会面时,边看记录边听取嫌疑人对审讯状况的说明,数日后再归还律师,记录有利于律师开展辩护活动,是非常重要的资料。

如果审讯官提出要看嫌疑人笔记本的记录内容,你可以拒绝。因为你和律师享有秘密沟通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要你把会见后的内容向搜查机关报告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你拒绝以后,还是被审讯官不停询问,要求看笔记本的话,请找律师商谈。

 

平成25年6月15新華時報》に「审讯时的重要建议-做好审讯时的精神准备」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什么是亲权
2013.06.06

什么是亲权

1, 亲权的内容

根据民法819条第一项,(父母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在协议中,决定一方拥有亲权。)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如果没有决定亲权的归属,是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

亲权的内容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成为独立的社会人,拥有社会性,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心照顾未成年人思想上的成长,如果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财产时,管理其财产,在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拥有财产管理权代理其财产的应用。

所谓亲权,在离婚时有时会被理解为争取到了孩子。但是事实上是指,作为父亲或者是母亲的照顾和抚养孩子的义务。

而且,因为有了亲权这个词语,如果一旦以教育为借口,对孩子进行虐待,根据民法,会要求变更亲权的所有权。

2, 身心的监护权

身心的监护,在民法上,规定了以下的三个权利。

①    居所指定权(民法821条)

孩子必须居住在拥有亲权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指定的地方。

②    惩罚权(民法822条)

拥有亲权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亲自给与孩子惩罚。又或者是,得到家庭裁判所的许可下,将孩子送往惩教署。但是,目前的没有相当于惩教署的设施。在监护教育孩子必要以及合理的范围之内行使权力不会被特段法追究责任。但是如果超出前面所说的合理的范围的惩罚的话就会被看为虐待行为(儿童虐待防治法14条)。

③    职业许可权(民法823条1项)

未成年人就业,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很大的影响,必须得到亲权者的许可。对于许可的方式没有特别的规定。未成年者得到亲权拥有人(成年人的后见人)的同意,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就职,拥有就职的权利。(民法6条1项)

④    其他身份上的行为

亲权者可以代替孩子进行身份上个各种行为。比如说,改变未满15岁未成年者的姓氏,认养父母,脱离父母关系,继承或者是放弃遗产等等。

3, 财产管理

管理孩子财产以及义务,根据民法824条,(拥有亲权者,管理孩子的财产)。

但是,未成年者和亲权者同时成为财产继承人,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下,亲权者和未成年人产生利益的问题,就另当别论了。

平成25年6月8日《新華時報》に「什么是亲权」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离婚以后如何申请抚养费
2013.05.29

离婚以后如何申请抚养费

 

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与是否拥有孩子的亲权以及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没有直接的关系。孩子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在离婚以后,可以向前夫也就是孩子的父亲索取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可以和前夫协商的话,首先最好和前夫协商来决定抚养费的分担,支付的方法等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只是口头上的决定也是有束缚效果的。但是为了确保日后协商结果产生争议,最好还是能做成资料双方签字保存。为了防止发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最好把签署的文件拿到公证处公证,这样就会更保护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

如果关于抚养费的分担不能通过协商得到满意的结果,可以向前夫居住的所在地管辖的家庭裁判所提出关于支付抚养费的调停。

家庭裁判所会根据前夫的生活情况,社会地位,以及双方的资产和收入,房租,住房贷款等生活上的支出情况,并考虑孩子的人数和年龄,来决定具体的抚养费的分担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调停的一方以及另一方都要提交相关的资料。比如:工资单,如果是自营业者就是确定申告书等。所以在提出调停的时候最好能事前准备。

家庭裁判所对抚养费的调停一般有2种处理办法。

1, 根据民法877条以及880,家审法9条1项,拥有孩子亲权者并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孩子自身的请求抚养费的权利。

2, 根据民法766条,家审法9条1项乙类4号,抚养孩子一方根据监护孩子,可以申请监护费用。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内容上没有根本的改变。第一种情况是考虑到权利的主体是还没有成熟的孩子,确保孩子自身的生活费。第二种情况是,抚养孩子所需要的抚养费。

但是第二种情况时,孩子的年龄是有限定的。孩子必须是未成年。

所以孩子在读书,或者已经到了成人的年纪,孩子自己可以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权利。

对于过往的抚养费的请求,在从抚养孩子的时间也就是开始期,或者是,过去全额抚养费的分担请求有以下几个问题。

1, 根据审判例界定了抚养孩子的开始时间。

孩子自身请求抚养费的情况下,抚养费是从请求时开始计算。

2, 抚养权利者一方请求抚养费分担,需要向法院提交开始抚养孩子时间的证明来计算抚养费分担的金额。

无论是什么情况,家庭裁判所都是根据父母双方的资产,收入,生活状态,孩子的人数和年龄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父母分担抚养费的金额。

所以如果因为抚养孩子而造成了欠款,在调停的时候,会让前夫来偿还分担欠款的部分的抚养费,以及以后抚养费的分担金额。

 

平成25年5月25日《新華時報》に「离婚以后如何申请抚养费」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向“小三”索取赔偿金
2013.05.29

向“小三”索取赔偿金

 

1, 向“小三”索取赔偿金

由于丈夫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丈夫以及“小三”在精神上都对妻子造成一定的伤害。在这个时候,丈夫和“小三”有共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719条2个人都对妻子有赔偿精神损失的连带责任。所以妻子不仅可以向丈夫本人,而且可以向“小三”索取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但是,也有特别情况的时候。比如说,是由于丈夫引起婚外情,或者是丈夫强求和“小三”发展关系的时候,妻子对于“小三”提出索取赔偿金可以不会被接受。即使是通过赔偿金索取的请求但是金额也很有限。

2, 向丈夫和“小三”同时索取赔偿金的手续

向丈夫和“小三”同时索取赔偿金的情况时,在向丈夫提出离婚以及请求赔偿金的调停的同时,可以向家庭审判所提出向“小三”索取赔偿金的调停。

如果调停不成立的话,向丈夫提出离婚以及请求赔偿金诉讼的同时,也可以向家庭审判所提出向“小三”索取赔偿金的诉讼。

在家庭裁判所向丈夫提出离婚以及请求赔偿金诉讼以后,也可以也可以向家庭审判所提出向“小三”索取赔偿金的诉讼,然后可以将2个诉讼合并。

在离婚成立以后,没有过了时效期的期限之内,在离婚成立的条件之上,向“小三”索取赔偿金的诉讼需要向地方裁判所提出。

3,向丈夫和“小三”分别索取赔偿金的手续

向丈夫和“小三”分别索取赔偿金的情况时,首先要提起调停。在这种情况,简易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都受理向“小三” 索取赔偿金调停的请求。

因为没有规定“小三” 索取赔偿金必须经过调停的阶段,所以也可以绕过调停直接进行提出诉讼。如果是直接提出诉讼的情况时,要向家庭裁判所或者是地方裁判所直接提出。

 

平成25年5月18日《新華時報》に「养子缘组和孩子的在留资格」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暴行,伤害事件的赔偿金
2013.05.29

暴行,伤害事件的赔偿金

 

根据刑法规定,因为吵架,或者是被殴打而受伤,又或者是因为性骚扰导致受到暴行,施暴者会有以下的法律制裁。

 

刑法204条伤害

对于他人身体施加伤害,10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30万以下的罚款。

刑法208条暴行

施加暴行但是没有使其受伤的情况下,2年以下的徒刑,拘留或者是30万一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犯罪责任的情况下,警察将调查情况告诉刑事。根据刑事的调查结果来决定加害者罚款或者是徒刑。但是如果已经通告了刑事,就不能有赔偿金的情况啦。

伤害事件的赔偿金等问题,根据民法对于不法行为的规定,被害者可以直接向加盖者索要赔偿。

民事的损害赔偿索赔权,从不法行为被发现3年以内都有效。在不清楚加害者具体情况的时候时效性是20年。

伤害事件索赔的情况下,取消刑事告诉或者是被害者愿意减刑等有很多的条件。协力帮助加害者刑事减免的同时,民事的赔偿金的额度来表明愿意解决事情的诚意。(但是也有民事上和解了,但是刑事告诉不能取消的情况。)

所以,也要根据加害者愿不愿意支付被害者赔偿金。

如果加害者愿意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商谈赔偿金的金额,如果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和解就会成立。

但是,需要签订确实要支付赔偿金的和解书。支付赔偿金的一方以及被害的一方,都要留下和解的证据。

赔偿金金额很大时,有长期分期付款的情况。所以为了确实的手续需要公正证明书。公正证明书和法院的判决有相同的效果,如果支付赔偿金的时候有滞纳或者不支付时,会用强制手段使其支付。

不愿意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

加害者会被告知,支付赔偿金或者是进行刑事告诉。有的加害者会认为可以拖延不支付赔偿金时,会用刑事告诉的手段。

具体的手续是用内容证明邮寄。内容证明里明确写明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索赔金额,并声明不付赔偿金的话会刑事告诉。

运用这样的手段,会让加害者明确事件的严重性,并促使其选择支付赔偿金。

但是也有无视内容证明的加害者。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以下介绍伤害罪的判刑实例

没有前科的情况下在路上殴打被害者造成治疗2周的伤害,罚款20万。

 

有前科在路上殴打对方导致10日左右的治疗,服刑6个月。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不是日本国籍,即使是刑事罚款,也会留有前科,在下一次更新签证时会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

 

平成25年5月11日《新華時報》に「暴行,伤害事件的赔偿金」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