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往返签证的申请
~文人•学者等~
持有中国国籍且住在中国的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申请多次往返日本的短期签证。
另外,短期签证,不能在日本从事伴有收入的商务活动以及可以获得报酬的其他活动。
可申请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人以及他们的配偶者•子女
1、初次访日目的不是探亲访友及观光
2、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际上知名的或有着相当程度业绩的美术、文艺、音乐、戏剧、舞蹈等的艺术家,或人文科学(文学、法律、经济学等)、自然科学(理学、工学、医学等)的学者
(2)有着相当程度业绩的业余运动选手
(3)全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前任代表,全国/地方政治协商会委员及前任委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处长级以上人员
(4)大学的校长、副校长、教授、副教授及讲师(只限于正职员)
(5)国立、公立的研究所及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的处长级以上人员
所需材料
1、护照
2、签证申请表(要贴证明照)
3、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人符合上述5项中任一条件的证明资料
5、赴日本短期多次往返签证申请理由书
6、配偶者•子女:关系证明资料(结婚证、出生证等)
注:原则上通过居住地管辖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所指定的《代理申请机关》来申请签证(不能在日本申请)
多次往返签证的有效期间,原则上文人•学者等人是3年其配偶者•子女是1年;且每次访问居留期间原则上最长为90天。
平成28年4月7日《東方時報》に「数次有効の日本入国ビザ申請(文化人・知識人の等)」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多次往返签证的申请
~商务目的~
持有中国国籍且住在中国的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申请多次往返日本的短期签证。
另外,短期签证,不能在日本从事伴有收入的商务活动以及可以获得报酬的其他活动。
可申请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人以及他们的配偶者•子女
1、初次访日目的为商务(访日目的不是探亲访友及观光)
2、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中担任相当于科长(处长或经理)以上职务者或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常勤者(包括IT技术员※注)
(1)国营大中型重点企业
(2)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上市的企业
(3)在日本有经营场所或联络处的日资企业(包括驻在员事务所)中,驻华日本大使馆/领事馆管辖区内的日资企业商工会议所(包括各城市的日本商工俱乐部等)的会员企业
(4)日本的上市企业所投资的合资企业、子公司、分店等
(5)与日本上市企业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企业
※注:IT技术员是指,拥有利用电子计算机有效处理情报技术的人员,是电子计算机、支持网络的机器类、软件技术,系统开发、维护、运行等情报处理的专家等
所需材料
1、护照
2、签证申请表(要贴证明照)
3、户口本复印件
4、所属企业发行的在职证明书
5、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证的复印件
6、可证明所属企业符合上述5项中任一条件的资料
7、赴日本短期多次往返签证申请理由书
8、配偶者•子女:关系证明资料(结婚证、出生证等)
注:原则上通过居住地管辖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所指定的《代理申请机关》来申请签证(不能在日本申请)
多次往返签证的有效期间,原则上商务目的的人是3年其配偶者•子女是1年;且每次访问居留期间原则上最长为90天。
平成28年3月24日《東方時報》に「数次有効の日本入国ビザ申請(商用目的)」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有 关 继 承
1、有继承权利之人
持有继承权利的人,在法律上有配偶者及被继承人(去世之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配偶者是肯定成为继承人,但其他人成为继承人的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被继承人有子女时,其子女;若子女已死亡时,子女的孩子
第二顺位:被继承人没有孩子、父母健在时,其父母;若父母已都死亡时,祖父母
第三顺位:被继承人没有孩子、父母也已死亡、有兄弟姐妹时,其兄弟姐妹;若已死亡时其兄弟姐妹的子女
注1:所谓没有孩子,是从来都没有孩子,不包括孩子已死亡
注2:继承时,养子与亲子同等对待
2、继承财产的百分比
有配偶者时 |
无配偶者时 |
||
配偶者 |
符合血亲 |
符合血亲 |
|
第一顺位 |
1/2 |
按人数分1/2 |
按人数分全部 |
第二顺位 |
2/3 |
按人数分1/3 |
按人数分全部 |
第三顺位 |
3/4 |
按人数分1/4 |
按人数分全部 |
民法所规定的继承百分比,不是必须遵从的,根据情况,继承人之间可以自由决定。
3、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况
继承不够格者:理应成为继承人之者,在继承关系上做了坏事时,法律上将失去继承资格。 所谓坏事是指,杀死被继承人及优先顺位、同顺位的继承人或想杀死而受法律制裁;对被继承人的留遗嘱进行欺骗、强迫;伪造、篡改、销毁、隐藏遗嘱等。
继承人的废除: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留遗嘱或者生前到法院申请取消理应成为继承人之者的继承权利。
注:对继承不够格者以及废除继承人权利之者的子女,认可代位继承。
4、容易混淆继承范围之人
不能成为继承人之者
1)婚外情人:配偶者是指有婚姻关系的人,没有婚姻关系的人在法律上不认可为配偶者,因此不能成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想把财产分给此关系人时只能留遗嘱,此时取得财产的理由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2)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者:女婿、儿媳妇是不能继承财产。被继承人想把财产分给女婿、儿媳妇时只能留遗嘱。
成为继承人之者
1)胎儿:在继承关系上,胎儿视为已出生,持有继承权利。
2)分居中的配偶者:是否能成为继承人是以法律上的身份关系而定,因此即使不存在夫妻之实,在法律上是夫妻,就有权继承。
3)与离婚的配偶者之间的孩子:离婚的配偶者是没有继承的权利,但即使离婚与俩人之间的孩子依然存在血缘关系,孩子有权继承。相反,再婚时对方带来的孩子,若没有作为养子收养,就没有继承权。
4)关系中断的养子:即使已没有来往,只要没有解除养子关系,就有权继承。
5)被他人收为养子的孩子:成为养子的人,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以及养父母都有继承的权利。
5、继承的放弃
继承的放弃是以自己的意志放弃继承的权利。若放弃继承时,把放弃继承之人看做一开始就不是继承人对待。
若想放弃继承,知道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到家庭法院申请。
6、继承的认可(承认)
继承人接受遗产,称继承的认可,只要不放弃继承就视为认可了继承。
继承的认可分单纯认可与限定认可。单纯认可就是按原则接受遗产;限定认可是正财产(遗产)与负财产(债务)都接受,但债务的偿还金额不超过遗产金额,换句话说继承人不用拿自己的财产支付被继承人的债务。
限定认可,需在知道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家庭法院申请,若三个月以内没有申请继承的放弃或继承的限定认可,就视为继承的简单认可。
平成28年3月10日、3月17日《東方時報》に「日本の相続に対し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律师为犯罪被害者处理之事
遭犯罪的被害之者,在法律上可以对加害者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参加对加害者进行的刑事事件表述意见等有各种权利与利益。
为了犯罪被害者,律师所进行的支援活动如下:
1、今后的流程说明
关于被害,说明民事、刑事等法律上的手续
民事,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有关赔偿的手续;刑事,对加害者(称嫌疑犯或被告)是否要施加刑罚,若要施加刑罚决定什么刑罚为好等手续。
2、制作诉讼状
作为被害者的代理人提出控告。控告是指被害者为了让加害者受处罚向警察、检察官申请之事。
3、听取情况等的陪伴
警察等听取情况时律师可以陪同。
4、代理交涉与加害者的和解
对于辩护人(为加害者辩护的律师)提出的和解,作为被害者的代理人,代被害者与加害者方进行交涉
5、媒体对应
代理被害者承担与媒体的对应。
6、请求损害赔偿
对加害者进行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
7、被害者参加律师
加害者的刑事审判中需要被害者出席时,作为被害者参加律师进行活动。
被害者参加是,故意伤害性命、身体的犯罪案中,被害者得到法院的许可作为被害者参加人参加对加害者是否要施加刑罚,若要施加刑罚时决定刑罚内容的刑事审判,对证人及被告(加害者)提出问题或阐述意见等的制度。
被害者想委托律师处理被害者参加,但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时,可利用国选被害者参加律师制度。
平成28年3月3日《東方時報》に「弁護士による犯罪被害者支援」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
委托人自己支付
律师的费用分《律师报酬》与《实际费用》。
律师报酬是处理受托之事的代价,是律师的收入,其金额由律师决定,一般分《着手金》、《报酬金》《手续费》,有时按工作时间来决定金额。
实际费用有收入印纸、邮政邮票、复制费、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保证金、保管金、供托金、测量费等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有时需要的金额会很高。
一般是委托人和律师达成协议签署委托合同时决定报酬金额及种类,且由委托人向律师支付其报酬费用。
通过保险支付(权力保护保险)
作为汽车保险(共济)、火灾保险、伤害保险的特别合同或单买的保险而加入了律师保险的时候,若遭到其对应的事故时,法律咨询费、律师委托费等可由保险公司•共济协同组合支付。找律师咨询委托时,有必要确认一下自己已加入的保险是否带律师保险。
利用政府援助制度(民事法律扶助)
想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想委托律师打官司,但生活拮据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时,可以利用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テラ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扶助的免费法律咨询及律师费用等的垫付制度。
通过日本司法支援中心可以向注册于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的律师•司法书士进行三次免费法律咨询;也可以先让日本司法支援中心代付需向律师•司法书士所支付的金额,之后再把相应的金额分期付款至日本司法支援中心即可。
平成28年2月25日《東方時報》に「弁護士費用」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