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诈骗
电话诈骗(オレオレ詐欺)
所谓特殊诈骗是,对不认识的不特定人,通过电话以及其他通信手段,以银行转账及其他方式骗取现金的诈骗,含汇款诈骗(振り込め詐欺)及汇款诈骗以外的特殊诈骗。
汇款诈骗包括电话诈骗(オレオレ詐欺)、虚假付款诈骗(架空請求詐欺)、金融保证金诈骗、退还金等诈骗。其他特殊诈骗包括金融商品等买卖名目的特殊诈骗、提供赌博必胜情报名目的特殊诈骗、斡旋与异性交际名目的特殊诈骗等。
电话诈骗的主要犯罪方法
1)自称是亲人,说自己挪用公司钱被发现了;买股票失败了;借高利贷无能还款等使家人担心的事情,马上需要现金。
2)自称是警察,说您的银行账号卷进诈骗案件;您的孩子(亲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等让家人吃惊的事情,使对方情绪不安、降低判断力,之后要求马上取现金、汇钱等。
以警察的名义打电话,称<您的银行账号被盗>,<需要换新的银行卡,银行职员上门取卡>,<为了方便手续请告知密码>等,要银行卡(信用卡)的肯定是诈骗犯。
3)自称是警察或检察官,说您的银行账号卷进诈骗案件,希望上网确认事件内容,之后被告知的网站是虚假的网站,使之输入个人信息以及汇款。
※不管是什么理由,绝对不能把现金、银行卡等给陌生人。
遇到电话诈骗时的注意事项
犯罪集团进行犯罪之前肯定进行事前调查,因此已经获悉了很多个人情报。
1、以《换了手机号码》为由来电话时,一定要怀疑是否是电话诈骗,对话要慎重。接完之后一定要给原来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确认一下。
2、经常与家人联系,且为了防止特殊诈骗,家人之间若设定暗号,接听电话时可以沉着对应。
3、假如接到警察、银行、政府机关等电话时,不要相信被告知的电话号码,养成查找电话本或者咨询电话号码(104)的习惯为好。
4、不仅是警察、银行人员,向第三者绝对不能告知储蓄卡、信用卡等的密码。且,真正的警察等不会询问密码。
平成30年5月3日《東方時報》に「特殊詐欺対策–オレオレ詐欺」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内衣小偷
一说内衣小偷,会联想到收集着大量内衣的犯人,新闻也播过陈列着一大堆漂亮内衣的犯人之家。内衣小偷中有的是一时冲动就去偷内衣,没有考虑很多,但被偷内衣的人是长时间会担心受怕。尤其,一个人住的女性一旦被偷内衣,直到逮捕犯人一直会抱着恐惧过日子,一旦犯人被抓就要求严厉惩罚。
内衣小偷的犯罪方法:
私闯住宅;以跟踪行为等特定房子而进行犯罪;半夜悄悄地从阳台偷去。
内衣小偷的动机以及心态:
偷内衣的动机一般是《想收集内衣》、《想要中意之人的内衣》、《以成功偷窃来感受快感》等。换句话说,内衣小偷有可能是对内衣感兴趣或者是对内衣的主人感兴趣,或者只对<偷>感兴趣。
偷内衣可能犯的罪
盗窃罪:偷内衣行为属于盗窃罪。盗窃罪,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私闯住宅罪:为了偷内衣,进入他人的住宅时,就成为私闯住宅罪,闯入的是朋友的家或者分居的家族之家也是犯了私闯住宅罪。私闯民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强盗罪/事后强盗罪:为了偷内衣进入别人的家或者已偷完准备跑掉时与主人碰面,担心报警或者内衣被要回去,其进行暴行威胁,就成为强盗罪/事后强盗罪。强盗罪比盗窃罪严重,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为了偷内衣闯入别人的家后,其对主人进行摸胸的猥亵行为,就成为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处以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平成30年4月26日《東方時報》に「下着泥棒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刑事和解
所谓和解是不通过审判,当事人之间解决事件。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和解事例为,加害者向被害者支付赔偿,被害者不向警察通报被害之事或者取消已经通报的被害之事。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是有具体被害者的犯罪案,如暴行罪、伤害罪、迷惑防止条例违反(日语的<痴汉>)、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盗窃罪、欺诈罪、贪污罪等。
刑事案件和解的有利之处
1、被害者不向搜查机关通报犯罪事实
尤其像强制猥亵罪的亲告罪,没有本人的控告,检察官不能起诉。
2、即使已逮捕,被释放的可能性变高
3、即使已逮捕,不被起诉的可能性变高
4、被起诉后不判实刑的可能性变高
5、被判实刑的时候,处罚变轻的可能性变高
2~5的情况是因为,警察、检察官处分犯人的时候不能不考虑被害者的感情,所以一旦加害者与被害者和解,就表明被害者希望处罚犯人的心情较弱,所以即使逮捕有可能马上释放,且有可能不被起诉,即使被起诉不判实刑的可能性变高,且假如判实刑其处罚会变轻。
6、在民事审判中,不会被要求进行赔偿
因为和解了,支付了和解金,原则上不会再被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和解书的写法
一般和解书上所要记载的内容为:1、事件的概要(发生争执的理由);2、对什么行为支付和解金;3、和解金的金额;4、和解金的支付方式(是谁以什么方式支付给谁);5、赔偿金的支付时间;6、和解金支付完之后的约定(对犯罪之事不对外说出等)
刑事事件的和解请律师的好处
请律师,虽然有支付律师费的短处,但可以得知被害者的联系方式,提高能进行和解的可能性、进而可以冷静进行交涉使达成和解成立。警察、检察官没有得到被害者本人的同意之前不能把被害者的联系方式给加害者,作为被害者一般都不希望加害者知道自己的联系方式,因此加害者无法得知被害者的联系方式,不能进行和解。若委托律师,不用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联系,且避免双方感情用事,可顺利进行交涉达成和解。
平成30年4月19日《東方時報》に「刑事和解制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阻止黄金走私
日本的财务省去年11月份出台<阻止黄金走私(ストップ金密輸)>的紧急对策。
在日本走私黄金犯什么罪呢?为什么要走私黄金?
走私黄金的目的,是把不申报/不缴纳消费税而带进日本国内的黄金卖给国内黄金收购业者(黄金收购店),以获得相当于消费税金额的利益。这么做违反了日本的消费税法、地方税法、关税法。
近几年,虽然海关加大打击力度,但黄金的走私不断增加,且手法趋于复杂化、形态趋于多样化。于是,海关对黄金走私紧急采取了强化检查、加强处罚等综合性对策。
强化检查:
1、对旅客强化检查;2、新引进门型金属探测器;3、扩充配备X射线检查装置;4、采取大额现金等的携带进出口(现金运送者)对策;5、强化对商业货物及国际邮包等的检查;6、强化对包括私人飞机在内的飞机机舱内检查;7、运用监视艇应对海上交易等。
加强处罚:
1、实施严厉的通告处分:要求涉税犯罪嫌疑人前往有关部门进行询问或根据需要用法官发出的许可令进行搜查、扣押等。调查结束后,通告其向海关缴纳罚款相当的金额,情节严重时,将向检察官提起刑事公诉。
2、增加控告:与都道府县警察、检察厅、海上保安厅等相关机关开展合作,积极推进包括拘留在内的彻底共同调查和搜查,以增加控告。
3、没收走私的黄金:走私的黄金将根据刑法规定作为犯罪组成物被没收。黄金走私通过刑事审判,把黄金本身的没收作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刑,与走私量多少无关适用没收。
4、强化处罚规定:走私黄金成立消费税偷税、地方消费税偷税、无许可进出口罪三项罪名。现在的法定刑法,违反消费税法、地方税法,判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1000万以下的罚金(偷税金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罚偷税额);违反关税法,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500万以下的罚金。
收集信息及充分分析
1、收集信息、加强合作:从有关人员收集信息(举报热线:0120-461-961)以及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各国海关当局、国税厅、警察、海上保安厅、入国管理局,进行信息交换,增加查获黄金走私以及破获组织性走私。
2、强化分析信息的能力:灵活运用旅客订座记录(RNR)及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API)等信息,从黄金走私的角度对入境航空旅客以及船舶旅客切实进行分析和集中实施事先选定。
3、确保日本国内流通中的合法:使走私黄金无法在日本国内轻易出售以及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平成30年4月12日《東方時報》に「<ストップ金密輸>緊急対策とは」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刑事责任能力
在电影、电视剧中,经常能看到犯罪后以健康为由想摆脱法律制裁的坏人。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呢?
日本的刑罚第39条规定,1、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处罚(责任无能力—-中国称<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2、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其刑(限定责任能力—-中国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心神丧失,是因精神障碍,没有辨识事物的是非善恶能力(是非辨识能力)或没有其判断而行动的能力(行动抑制能力)的状态;
心神耗弱,是因精神障碍,上记能力显著衰减的状态。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的种类:
1、起诉前鉴定:根据检查官的判断而进行的精神鉴定,有嘱托鉴定和简易鉴定两种。
嘱托鉴定,不需要本人的许可,但需要法官的许可;观察期间不包含在拘留期间。
简易鉴定,不需要法官的许可,但需要本人的许可;观察期间包含在拘留期间。
2、公判鉴定:起诉后,法院安排精神科医生所进行的精神鉴定。
3、私人鉴定:加害者方的辩护人所实施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而做出是否要其交到检察和法院的决定。
即使没有精神障碍,同上记,没有是非辨识能力与行动抑制能力或其能力低下时,也适用刑法第39条。但以自己的意识酩酊大醉或乱用药物等情况下,需要负完全刑事责任。
还有,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岁者的行为不处罚。
中国的刑法对年龄的规定是:1、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重大罪行时,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日两国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两国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平成30年4月5日《東方時報》に「刑事責任能力」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