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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の基準の明確化
2015.12.15

在留资格《经营•管理》基准的明确化

—-2名以上外国人共同经营事业时

 

外国人在日本开公司,从事经营或管理时,符合的在留资格是《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此时,前提是该外国人要实际参与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换句话说,要从事经营事业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决定、事业的执行或监察等业务。

几名外国人共同经营事业,且都是公司董事时,按照每个外国人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来审查其在留资格的符合性以及上陆基准适合性。

 

1、基本的想法

符合《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活动,同上记所述,是作为实际参与事业的经营或管理之者的活动,仅仅成为董事,就不能视为符合该在留资格。

而且几名外国人一起经营或管理事业时,让每个外国人的活动都要符合《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应从该事业的规模、工作量、销售额等多方面考察,且有必要提供此事业的经营或管理必须由几名外国人一起进行的合理理由。

把上记的想法具体化:1)斟酌事业的规模及工作量等状况后,每个外国人所进行的事业的经营或管理的合理理由要被认可;2)对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有关的业务,每个外国人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要明确:3)每个外国人作为经营或管理业务的代价,领取相应的报酬额等,满足了其条件时,可以判定为每个外国人都符合《经营•管理》在留资格。

 

2、符合的事例

1)外国人A与B分别投资500万日元,在日本设立了经营进口杂货业务的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的公司,A是从海关手续到进出口业务等海外交易的专家;B是进口物品的品质•在库管理及经营的专家。A是海外交易业务方面,B是进口品的管理及财务方面,各自判断公司的业务状况,作为共同经营者对经营方针达成协议。A与B的报酬,从事业的收益中按照出资额的比例支付。

2)外国人C与D各自投资600万日元及800万日元,在日本设立了经营运送服务业的资本金为1400万日元的公司,设定了实施运送服务的负责地区之后,C与D分别负责指定地区,且各自在负责的地区内经营事业。公司整体的经营方针是C与D协商制定;C与D的报酬,从事业的收益中按照出资额的比例支付。

 

平成27年7月9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7月25日《新華時報》に「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の基準の明確化」という記事とを掲載しました。

留学生の在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への変更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
2015.12.09

摘自法务省网页

 

  (1)所要进行的活动符合其申请的入管法别表所揭示的在留资格

A 与日本的公共私立机关签合同之者

《日本的公共私立机关》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公司、公益法人等法人外还包括任意团体(没有作为合同当事者的权利能力)。此外还包括在日本有事务所、事业所的国外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包括地方政府)、国外的法人等,而且也包括在日本有事务所、事业所的个人。

所谓《合同》,除了雇佣以外还包括委任、委托、嘱托等,但必须是与特定机关签署的持续性的合同。而且基于合同的活动,必须符合日本法律,还必须预测在留活动可持续进行。

B 必须从事属于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的技术或知识的相关的业务

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必须从事理学、工学其他自然科学或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为需要的业务。

 

(2)原则上要符合法务省令所规定的入境许可基准

A 毕业于从事的业务所需要的技术或知识相关的专业

在大学、专业学校所学的科目与从事的业务相联系。

B 报酬不能低于日本人从事此业务时所得到的报酬

所谓报酬,是作为一定劳役的代价而给予的对等支付,不包括交通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实际费用的抵偿性质的金额。

 

(3)其他条件

A 品行要善良

B 履行了入管法所规定的各种资料的提出义务

 

平成27年6月18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7月4日《新華時報》に「留学生の在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への変更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という記事とを掲載しました。

留学生の在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への変更許可事例
2015.12.09

 

大学毕业

 

许可事例

1、大学(工学部)毕业,签约于电机制品制造的企业,月工资23万,从事技术开发业务。

2、大学(经营学部)毕业,签约于电脑有关的服务型企业,月工资18万,从事翻译、口译业务。

3、大学(法学部)毕业,签约于法律事务所,月工资19万日元,从事律师辅助业务。

4、大学(教育学部)毕业,签约于语言指导为主业务的企业,月工资17万日元,从事英会话讲师业务。

 

不许可事例

1、大学(经济学部)毕业生,签约于会计事务所,月工资23万日元,从事会计事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审查中查明其事务所的地址是家料理店,可申请人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就此无法认为此事务所是实际存在的,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申请也没得到批准。

2、大学(教育学部)毕业生,签约于制造•贩卖便当的企业,月工资20万日元,在便当加工工厂从事便当的装箱工作为内容申请签证,但此业务无法认为是需要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工作,不符合<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申请没得到批准。

3、大学(工学部)毕业生,签约于电脑相关的服务型企业,月工资13万5千日元,从事工程师的业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查明与申请人同时被录取,从事同一工作的日本人毕业生的月工资为18万日元,就此无法认为工资不低于日本人,申请没得到批准。

4、大学(商学部)毕业生,签约于进行贸易业务•海外业务的企业,月工资20万日元,从事海外交易业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申请人持有<留学>在留资格时,持续一年以上一个月打工时间在200小时以上的事情被查明,大大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无法认为在留状况为良好,申请没得到批准。

 

专业学校毕业

 

许可事例

1、毕业于漫画•动画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电脑相关服务企业,月工资22万日元,从事游戏开发业务。

2、毕业于电气工学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TV•光纤通信•电脑局域网等电气通信设备工程等的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月工资22万日元,从事工程施工图的作成、现场职员的指挥•监督等。

3、毕业于建筑室内设计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事业内容为建筑设计•设计监理、建筑估算企业,月工资18万5千日元,从事建筑估算业务。

4、毕业于汽车整备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事业内容为汽车检点整备•配送•保管企业,月工资18万4千日元,作为服务工程师从事检点•整备•分解发动机和刹车等汽车主要部件的业务的同时,从事作为汽车检查员的业务。

 

不许可事例

1、毕业专业学校(宝石设计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电脑相关服务企业,月工资20万日元,从事外国客户的咨询应对、翻译及口译相关的业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是无法认为所学内容与职务内容有关联性,申请没得到批准。

2、毕业于专业学校(日中口译翻译学校),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漆器制品制造企业,月工资12万5千日元,从事中文翻译•口译及漆器的涂装补助业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是无法认为翻译•口译业务有充分的工作量成为主业务;无法认为漆器涂装是属于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为必要的行业,因此不符合《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术》任一项;且查明与申请人同时被录取,从事同一工作的日本人毕业生的月工资为17万日元,就此无法认为工资不低于日本人,申请没得到批准。

3、毕业专业学校(情报系统工学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经营料理店的企业,月工资25万日元,从事使用电脑的公司会计管理(销售、采购、经费等)、劳务管理、客户管理(预约服务)业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是从员工人数为12名的公司规模来看,无法认为会计管理及劳务管理业务有充分的工作量成为申请人的主业务;客户管理的具体工作是接受电话预约及记入至账本,此业务无法认为属于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为必要的行业,因此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任一项,申请没得到批准。

4、毕业专业学校(风险商务学科),拿到专业士称号之者,签约于日本的摩托车修理•改造,摩托车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月工资19万日元,从事摩托车修理•改造业务为内容申请签证,但所做的具体工作是主架的修理及换爆胎等,此业务无法认为属于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为必要的行业,因此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任一项,申请没得到批准。

 

平成27年6月25日と7月2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7月11日と7月18日《新華時報》に「留学生の在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への変更許可事例」という記事とを掲載しました。

カテゴリー1又は2の企業において就労する者のビザ申請手続き
2015.12.04

就职于范畴1或2企业之者的签证申请

 

随着企业的国际化,高科技外国人的雇佣及企业内的转职越来越多。为了雇佣外国人的手续迅速且圆滑的进行,就职于日本的公共私立机关而申请的签证中,对就职于范畴1或2的企业之者及其家族(配偶者或子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按下记办理。

 

 

1、就职于范畴1或2的企业之者

范畴1或2的企业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发表资料能明确其活动,因此对就职于此企业者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免除提交部分材料,审查期间从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为目标而处理申请资料,使审查迅速•简化。

 

2、作为1的被抚养者家族(配偶者或子女)

(1)与1同时递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

此时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审查,抚养者与家族之间的关系及抚养者的抚养能力没有疑问时,为了让与1同时入境,迅速处理。

(2)与1分别递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

此时能提出抚养者的所属机关属于范畴1或2的证明时,若抚养者与家族之间的关系及抚养者的抚养能力没有疑问且有合理的理由证明为何没有与抚养者同时申请等,可视同为(1)的情况,与(1)一样成为迅速处理的对象。

 

 

 

(参考)

范畴1

(1)日本的上市公司

(2)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

(3)国家、地方公共团体

(4)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特别认可法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认可的公益法人

(5)法人税法别表第一里揭示的公共法人

范畴2

前年度的给予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的法定调书合计表的源泉征收税额为15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或个人

 

平成27年6月11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6月27日《新華時報》に「カテゴリー1又は2の企業において就労する者のビザ申請手続き」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

「家族滞在」の在留資格をもって在留する者に許可される資格外活動許可について
2015.12.04

给予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的资格外活动许可

摘自法务省网页

对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按照下记办理。

 

对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按照申请内容,根据以下任一项给予许可,得到许可后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工作活动。

 

1、总括许可

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申请一周工作小时在28小时以内的、经营有收入的事业或领取报酬的工作时,若适合下记2的(1)(2)(4)(5)项,总括的给予资格外活动许可。

2、个别许可

持有<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对上记1揭示范围以外的活动进行许可申请时,若适合以下各条件,制定进行该活动的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及其他必要事项,个别给予许可。

(1)申请人从事工作,不影响现在持有的在留资格的活动

(2)维持现在持有的在留资格的活动

(3)申请的工作活动要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的一表或者二表揭示的在留活动

(4)申请的工作活动不属于以下任一项

A 违反法令(不问刑事•民事)的活动

B 在风俗营业或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的营业场所进行活动;从事无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影像发送型性风俗特殊营业、店铺型电话异性介绍营业或无店铺型电话异性介绍营业的活动

(5)没有接受过收容令

 

 

平成27年6月4日《東方時報》、平成27年6月20日《新華時報》に「「家族滞在」の在留資格をもって在留する者に許可される資格外活動許可について」という記事を掲載しました。